反洗钱专题:出借收款二维码?可能成为“洗钱”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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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洗钱”案情概述
2020年2月,家住灵山县的女子周某认识了男子韦某,后两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2020年下半年,韦某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常使用其微信收款码收取和支付他人金钱,由此周某获得男朋友韦某给的一些小利。2021年3月,周某发现其男友在贩卖毒品,知道了之前提供的微信收款码是被拿去收取和支付毒资,但周某仍然提供自己的微信收款码为韦某使用。
周某明知韦某系毒贩,仍提供其微信账户帮韦某收取和支付毒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涉嫌洗钱罪。
无独有偶,刚到苏州工作的小张也因出借自己的收款码惹上了麻烦。原来,不久前小张将自己的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借给了一个刚认识的朋友,没想到对方将其用来“中转”来路不明的资金。犯罪嫌疑人将“收集”来的个人收款码提供给诈骗受害人扫码转账。受害人被诈骗的资金进入这些个人账户后,团伙成员会将收到的资金转入指定账户,再安排取款人员到柜员机上提现。
苏州警方打掉了这个利用个人收款码为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的团伙之后,小张也被警方冻结了账户并请进了派出所,被告知账户涉嫌洗黑钱需要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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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法律规定
“洗钱”是指将犯罪或者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洗钱罪的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 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洗钱犯罪与腐败、贩毒、黑社会、诈骗、逃税等上游犯罪相伴相生,助长了上游犯罪蔓延,严重威胁金融体系稳定和安全,严重损害社会公平和正义,需要予以严厉打击。如上案例中的周某和小张,出借的收款二维码沦为违法犯罪活动中洗钱的工具,而自己也面临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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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洗钱风险防范意识
“洗钱”这个词,看似离我们很远,实际可能很近。作为有责任感的社会公民,我们应当提升洗钱风险防范意识,避免自己误入洗钱骗局,保障资金和财产安全,同时也为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小海温馨提示您:
一、保管好个人信息
不要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账户、银行卡、U盾和支付二维码,市民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沦为违法犯罪活动中洗钱的工具,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
(一)他人盗用你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
(三)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犯罪的“替罪羊”;
(四)你的诚信状况受到怀疑;
(五)你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受损。
二、勇于举报洗钱活动
我国反洗钱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