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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财产权益该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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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财富家族办公室

2023年1月30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将于2023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上述办法的要点包括:

一、取消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二、取消办理生育登记时生育数量的限制。明确“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三、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 。规定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

四、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如增加了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

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在“与时俱进”地变化着的。生育登记,也是响应政策要求,是加强生育管理的要求,也是政府后续改善服务的要求。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也就意味着,非婚生子女也可以享受到相应配套服务了。据了解,目前,安徽、广东等地的生育登记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也已不再将“是否已婚”作为进行生育登记的前提条件。这些类似政策,其实都是对2021年中央提出的“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具体落实。

我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时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完全相同。

而“所谓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与婚外第三人所生子女。对于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身份的确认问题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关键,而确认其身份最有效的途径便是生育登记。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一对经过婚姻登记的夫妻,其中一方在外面有非婚生子女,配偶与其婚姻期间的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一方身故,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就是其遗产,非婚生子女有对这一半财产的继承权利,如果再加上原本的家庭还有婚生子女,那么家庭财产的传承和分配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复杂。我国目前的继承程序中,各继承人需要到公证处去办理继承权公证,而公证员也只能从表面材料和信息来判断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很可能会因为不知道非婚生子女的存在,就直接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难保障非婚生子女公平的继承权,大多时候都会走入司法诉讼流程,这对于传承成本、传承效率以及传承效果而言,都是极大的损耗。

面对未来传承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我们建议客户需要综合运用包括遗嘱、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等法律工具,提前做好各方利益安排;同时,更需要利用保险和家族信托等金融工具,做好架构设计,用确定性的安排尽量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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