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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 |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禁止以虚拟货币交易方式帮人洗钱

市场资讯 2022.12.13 18:43

01  新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新规明确了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其中列举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

可见,新规再次明确,禁止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洗钱等行为为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持,进而从源头上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搭建、维护行为。

02 虚拟货币的洗钱风险及危害性

虚拟货币由于存在匿名性、去中心化、追踪难、全球流通性、交易便捷性、交易模式的复杂性、交易之后的不可撤销性、持有方式的多样性、价值认定标准存在争议性等特点,从而备受犯罪分子青睐,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易对社会稳定、金融安全和司法公正造成不良影响。

03 相关案例

【案例1】构建虚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电信网络诈骗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起结伙他人运营BTHOT、FIERY等虚假虚拟币交易平台。由被告人崔某某担任招商部经理,负责管理招商部员工,对外招收该交易平台的代理,由被告人梁某某担任市场部经理,负责管理公司业务员,对外招揽客户,诱使投资者入金投资,赚取客损,牟取非法利益。最终近二百名被害人通过FIERY平台或BTHOT平台投资,损失约690万USDT(价值约人民币400余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

【案例2】先提供搭建、维护技术服务,后帮助转移赃款

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虚假的虚拟货币APP软件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对方开发“梅茨勒货币”等APP、提供服务器租用及维护APP正常运行等技术支持,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邱某某受他人指使,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使用他人提供的手机、支付宝账户,通过转账、购买USDT虚拟币等方式转移赃款,并收取好处费。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3】 明知是金融诈骗所得,还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洗钱

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明知资金是金融诈骗的犯罪所得,仍将“人头”许某洋等人的信用卡卡号提供给被告人胡某颖、李某德,被告人胡某颖、李某德再将上述卡号提供给上线,由上线将多笔资金经多个账户转账操作后转入银行卡内,分别由被告人胡某颖、李某德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并提币至上线控制的账户中。

提示

虚拟货币交易不合法

莫轻信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2021年9月15日,十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当前我国没有合法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公众不应轻信任何涉虚拟货币交易的信息。

莫搭建维护虚假虚拟货币平台

莫帮人进行虚拟货币交易

搭建交易平台并进行维护的技术本身并不违法,但若用在搭建虚假虚拟货币平台方面,最终触犯法律法规,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章资料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微信公众号、利箭在行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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