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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宣传 |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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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融资的概念

资助恐怖主义,一般被称为恐怖融资。根据《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恐怖融资是一种犯罪行为,并且是国际法的犯罪行为,任何国家均有义务对其进行打击。

恐怖融资的具体定义是指任何人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地、非法和故意地为恐怖主义活动提供或募集资金,其意图是将全部或部分资金用于,或者明知全部或部分资金将用于恐怖主义活动。同时,当有关资金还没有被实际用于实施恐怖活动时,不影响资助恐怖活动事实的成立和犯罪性。而试图资助恐怖活动、以共犯身份资助或试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指使他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团队资助恐怖活动的,均属于恐怖融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是关于打击资助恐怖活动的条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恐怖融资与洗钱的关系

恐怖组织要在全球范围内策划实施恐怖袭击、培训人员、购买武器装备、拉拢和腐蚀庇护他们的政客等,都离不开必要的资金支持;而恐怖活动本身并不会产生任何直接经济收益,恐怖活动的次数和严重性依赖于恐怖主义分子可以得到多少资金支持。据有关新闻媒体报道,被美国视为“头号敌人”的本.拉登拥有超过5亿美元的个人财产,并以此来支持那些针对美国的恐怖活动,当美国政府为“毒刺”式防控导弹开出每枚10万美元的价码时,拉登却给出了每枚25万美元的高价。据估计,恐怖分子们每年仅仅在美国境内就花费掉高达70亿美元的活动经费。国际社会反恐斗争经验表明,恐怖主义的资金支持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是通过贩毒、走私、军火贸易、人口贩卖等有组织犯罪获得非法收益,二是利用商业组织从事经营活动、非营利性组织募集资金或接受支持者赞助获取合法收益。恐怖组织不仅需要隐瞒、掩饰非法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而且需要掩盖、混淆有关资金流向的恐怖主义目的,使之成为貌似合法的资金流动,从而最终为恐怖主义所利用。因此,恐怖主义和洗钱具有天然联系。凡是缺乏有效反洗钱措施的国家和地区要么是恐怖主义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和中转国,要么自身就存在严重的恐怖主义活动。洗钱在助长有组织犯罪的同时,也滋养着恐怖主义。

恐怖融资是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为了筹集保障其生存、发展、壮大和从事恐怖主义活动所需的资金而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虽然恐怖融资与洗钱关系密切,但不能在恐怖融资与洗钱之间简单地画等号,恐怖融资有自身的特点。

▶ 从资金来源看

洗钱活动一定有其相关联的上游犯罪活动存在,没有上游犯罪产生的犯罪收益,就不会有洗钱活动的存在,即洗钱活动中的清洗对象是犯罪收益。相比较而言,恐怖融资的资金只有一小部分来源于传统的犯罪活动。在世界各国普遍加强对恐怖主义活动的打击力度的形势下,恐怖组织及其成员的生活往往十分谨慎,他们会把来源于传统犯罪活动所得的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混在一起。恐怖组织既能从自己经营的企业中获取资金,也能得到一些支持其事业的企业家的捐助。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捐助已成为恐怖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这些捐助大部分来源于西方国家和海湾国家持有相同理念的非政府组织的捐助者,包括石油公司、建筑公司、蜂蜜商店、制革厂、银行、农产品种植者、经纪人、贸易公司、饭店、酒店、书店等。

▶从行为目的看

洗钱活动的最终目的是让非法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获得表面上的合法性、掩饰、隐瞒或消灭犯罪证据及追索线索,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在此基础上实现“黑钱”、“赃钱”的安全循环使用。对那些职业洗钱者来说,通过洗钱获得高额的收入是其从事洗钱活动最直接的动因。恐怖活动和毒品犯罪等牟利性犯罪活动不一样,通常具有非经济目标,其犯罪的目的锁定在诸如寻求公开化、政治合法性、政治影响力和传播意识形态等非经济目的上。恐怖分子的恐怖融资只是达到上述目标的一个手段。

▶ 从行为手段看

洗钱的主要渠道是通过金融机构,因此,通过强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职责,特别是实施金融交易报告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洗钱活动。有证据表明,非正规的资金转移体系已经成为恐怖分子资金链的纽带。恐怖分子经常利用的非正规的资金转移方式包括大额现金运输、利用货币服务行业、利用货币兑换点、利用哈瓦拉等替代性汇款机制。即使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恐怖融资活动往往也由于单个的金融交易所涉及的金额通常都非常低,又有合法生意、社交活动或者慈善行为作掩护,因此,要把恐怖融资活动从数以亿计的金融交易中识别出来是困难的。

反恐怖融资与反洗钱的关系

▶ 一方面,反恐怖融资与反洗钱有联系

在美国遭到“9.11”恐怖袭击之后,国际社会对将反恐怖融资作为一项与反洗钱并列的工作达成了共识。从实践方面看,对恐怖融资的资金活动监测标准以及监管要求等,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基本上是完全重叠的,各国和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分同时也承担反恐怖融资的监管职责。国际反洗钱领域最具影响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有关建议及评估规则,也将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并列提出建议并进行评估。有效控制洗钱是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手段,反洗钱的基本措施和制度,如洗钱行为刑罚化、建立内部通知、识别客户身份、报告可疑交易、保存交易记录等对于发现和打击恐怖融资活动具有积极作用。

▶ 另一方面,反恐怖融资与反洗钱的区别明显

反洗钱措施只能监控犯罪来源的恐怖融资活动,而恐怖活动的很大一部分资金来源于合法的捐赠。传统的反洗钱措施是针对金融机构制定的,因为洗钱活动多利用金融机构作为渠道,但恐怖融资多利用非正规的资金转移体系和非营利组织达到融资目的。因此,国际社会在充分利用控制洗钱机制的基础上,还在制止恐怖融资方面采取了专门的针对性举措。例如,联合国通过《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制定针对反恐怖融资的专门建议。我国《刑法修正案(三)》将恐怖主义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反洗钱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007年6月,我国颁布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对涉恐资产进行冻结。这一系列反恐怖融资的专门措施,对于掐断恐怖组织的资金活动、遏制恐怖主义发挥着重要作用。

来源:《反洗钱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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