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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犯罪

指涉税行为危害涉税征收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税务犯罪包括偷税、抗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其他利用税务专用发票进行的涉税犯罪行为和违反税务专用发票管理法规的犯罪行为。据保守测算,我国每年税收流失逾千亿元。这些企业偷骗税呈现出以下特点:多行开户,隐瞒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通过伪造企业性质,获取减免税的优惠,达到偷税的目的。

税务犯罪与洗钱犯罪存在着紧密联系,打击涉税洗钱犯罪应成为反洗钱的工作重点之一。在早期的洗钱活动中,犯罪集团就将非法收入与合法收入混在一起报税,从而达到洗钱目的,因此发达国家的反洗钱工作最初都是由打击税务犯罪发展而来,目前仍有一些国家的反洗钱职能是由税务部门执行。但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并未将税务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致使税务洗钱犯罪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事实上,反洗钱监测分析和调查工作在发现税务犯罪线索、配合打击税务犯罪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

2012年2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了新的《四十项建议》,突出强调了税务犯罪,并建议各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打击涉及税务犯罪的洗钱活动,为今后各国反洗钱与打击税务犯罪的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例介绍:上海张某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

2009年5月,反洗钱部门协助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成功破获张某特大骗退税案件。该案涉案出口总额逾1亿美元,骗取出口退税达千万元,涉及全国6省市50多家外贸企业,抓获犯罪嫌疑人22名。

自2008年2月起,张某(化名林华潮)等人组织广东饶平籍团伙,以广东深圳为作案据点,采用在境内多个省市虚构或勾结生产企业(涉及广东、江西、安徽、江苏、甘肃、山东等省),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然后通过本市不法人员居间介绍,以“自带境内生产企业”、“指定外商”等形式,骗取上海8家外贸公司代理出口与该团伙在香港设立的关联公司签订外贸出口合同,利用虚开的发票等相关单据退税,借此手法跨境、跨地域组织实施骗税犯罪活动。

该案作案链牵涉单位和犯罪嫌疑人较多,犯罪手法环节复杂多样,资金流动涉及多个省市和境内外,在企业和个人账户间熟练频繁运用转账提现等多种支付结算方式,归纳其犯罪手法和相应的资金交易特征如下:

▶ 购买虚开增值税发票,垫付人民币贷款。

张某等人从江西、安徽等地购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这些开票企业多为木制品生产类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张某等人先将人民币资金从代理出口外贸公司账户以支付货款名义垫付给开票企业,垫付金额有时略小于税票金额,为外贸公司非法所得,经测算约为1%。从资金交易看,外贸公司人民币账户收到一笔资金后,将大部分资金转账支付到安徽、江西等地的生产类企业账户,支付金额有零有整。

▶ 开票企业将货款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账户。

开票企业收到外贸出口公司“货款”后,立即以收购农副产品或购买原材料等名义将资金转到若干个个人账户,这些个人账户都是开票企业控制的人头账户,从资金交易看,具有典型的大额频繁“公转私”交易特征。

▶ 将资金从人头账户经深圳地下钱庄转出境外。

人头账户收到“公转私”转入资金后,立即办理大额异地划转,将资金通过地下钱庄站到境外。同时,张某等人通过外贸公司寻找到广东一些家具生产企业,这些企业出口家具取得报关单但不需要在境内收汇,就将这些报关单转让给外贸公司。从资金交易看,个人账户出现频繁大额收支,余额保留很小,大量资金转账到深圳,转账金额有零有整,每笔转账还伴随有5万以下的整数提现,疑似开票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非法所得,按照惯例为3%~5%。深圳的收款账户多为电子商行、贸易公司等疑似地下钱庄控制账户。

▶ 从境外汇入汇款,虚构出口收结汇申请退税。

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到张某等人控制的香港关联公司后,即以支付货物名义汇入境内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办理收结汇及核销后,将核销单、收结汇水单、预先购得的报关单和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一匹配,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从资金交易特征看,这些境外汇款人比较集中,均为香港注册的公司,如“香港海利贸易公司”、“香港海港集团”等,这些公司同时交叉付款给境内8家外贸企业。外贸企业收汇后即办理结汇并出口退税,结汇所得加上出口退税所得金额会略大于之前通过外贸企业垫付给异地生产类企业的金额,通常为3%~5%,为张某等犯罪分子非法所得。

案例评析

“票、货、款”的查证是发现及查办骗税类案件的“根基”,缺一不可。其中,反洗钱资金流的监测分析和调查取证,对发现与核实骗退税案件具有积极作用:

骗退税案件中,外贸公司为不法分子寻找货物冒名出口取得报关单,收取不法分子通过地下钱庄从境外汇入外汇、虚构为出口收汇办理结汇,取得水单和核销单,其后将“三单一票”一匹配,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犯罪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建议严密监测这一类“四自三不见”代理进出口企业的资金交易,这一类企业的名单可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分类监管名单和历年被处罚对象名单中获得。对于境外同一个或者较为集中的某几个付款人同时交叉向境内多个该类外贸企业汇款的情况尤其应予以重点关注,跟踪监测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去向以及资金交易特征。

频繁大额将资金从企业账户转入个人账户的“公转私”资金交易,是骗税类案件资金流转的重要环节。“公转私”后大量提现交易,已成为犯罪分子隐匿资金流动轨迹、阻碍监测和调查取证的主要手法之一。本案“公转私”交易特征明显,建议密切关注频繁大额“公转私”交易,抓紧制定出台相应惯例办法,从源头上预防与控制“公转私”相关异常资金交易。

来源:《中国洗钱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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