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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新规解读:募集阶段信息披露、审计、律师费不得列支基金财产,可从认购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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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类费用,禁止从基金财产列支。如果产品设置认购费,相关费用可以从认购费当中列支,划清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后费用承担边界。

市场人士指出,厘清费用承担主体,基金没成立,不让已经买入的持有人承担募集推广的成本,保护基金财产不受募集阶段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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