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来华人员洗钱风险管理系列之一:准确辨别“外国人”
汪灵罡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外籍来华人员”,俗称“外国人”。
近期,为了解决外国人在华的支付困难问题,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纷纷出台了便利化措施,从银行卡、移动支付、现金兑换、账户使用及数字人民币等多个方面,为外国人在华支付提供便利。
不少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纷纷推出了中英文双语操作指南。一些主流支付机构升级了服务系统,其支付APP界面甚至支持多达十几种语言的操作。
与境内自然人客户相比,识别外国人身份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难度显著要高,确认其开立账户的交易意愿也更加复杂,监测和审核其交易行为的合理性需要从更多的角度来综合考虑。
对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而言,如何在为外国人在华支付提供便利化服务中,包括账户开立,以及账户开立后的现金存取、汇兑、境内转账和跨境汇款、银行卡绑定支付等环节,合理控制好洗钱风险,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合规风险管理问题。
本系列讨论,从准确定义外国人身份、开户证件与支持性资料入手,从客户风险等级、交易监测、持续客户尽职调查等角度逐一分析,剖析外籍来华人员洗钱风险管理中的核心问题,以求抛砖引玉。
之一:准确辨别“外国人”
从国籍角度,要区分“中国人”和“外国人”是很容易的。即,既然“护照”是“外国公民”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那么外国人也就是持有“外国护照”的自然人。
不过,近些年来,中国公民移民加入其他国家国籍或长期海外居住的情况较多。如何辨析这些人的身份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在有些情况下是比较复杂的。
在银行和支付机构业务的日常实践中,如果从业人员对于谁是“外国人”有不正确的理解,那么显然这可能会影响客户尽职调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一、谁是“中国人”
在法律意义上,“中国人”就是“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应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在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领取户口簿。居住在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中国法不承认双重国籍。凡中国人加入外国国籍,就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相应地,凡是外国人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即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其在中国境内的合法身份证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在国外的合法身份证件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根据《国籍法》,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自然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1.符合“父母国籍”原则
《国籍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则无论本人是出生在中国还是国外,那么就具有中国国籍。
但有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外:
根据《国籍法》第五条之规定,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根据当地法律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就不具有中国国籍。例如,至少一方是中国国籍的父母,在美国生下孩子。根据美国国籍取得的“出生地原则”,这个孩子便自动获得美国国籍,同时自始不具有中国国籍。
2.符合“父母定居地+本人出生地”双重原则
根据《国籍法》第六条的规定,如果父母双方都无国籍或国籍不明但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则具有中国国籍。
3.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获得和复籍获得
根据《国籍法》第七条的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它正当理由。
根据《国籍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籍凭入籍证书,在居住所在地公安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符合“父母国籍”+“申请”的未成年人
根据《国籍法》第十四、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之规定,因前述第五条的原因自始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在十八周岁之前,可由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为向公安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取得中国国籍。如获批准,则可取得中国国籍。
二、仅获境外永居资格的不是“外国人”
一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中国人”,即使在境外生活多年,如果没有加入他国国籍、不持有他国护照,而只是取得了外国的永久居留资格(PR),那无论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是否还在有效期内,依然还是“中国公民”。
这种情况并不罕见,比如一些去国多年的华侨。可能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早已过期,甚至从未持有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但依然在中国驻外使领馆领取了有效的中国护照,其国籍上的法律身份仍然是“中国公民”。
若一个“中国公民”加入了外国国籍,即使其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国内户籍也没有注销,按照《国籍法》这九条,这属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也就是说,就国籍上的法律身份而已,此人已不再是“中国人”。
简而言之,在海外生活的“中国人”,一般都同时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少数人仅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在罕见的情况下,也存在仅持所在国有效永久居留资格(PR),而所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都已过有效期。
三、“港澳台居民”是否“外国人”
先说结论:“港澳台居民”都是“中国公民”,不是“外国人”,只是其持有的身份证件有别于中国大陆居民。例如,香港居民所持有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封面为蓝色且加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字样,澳门居民所持有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封面为绿色且加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字样,都不同于大陆居民所持之暗红色封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再从法律角度分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分别确认了《国籍法》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特别清晰地解释:“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宪法》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不言而喻,台湾居民也是中国公民。
因此,尽管“港澳台居民”并非外国人,但就在境内支付遇到的困难而言,其处境与外国人类似。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也应在充分进行客户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开立账户等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