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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梁希:要避免各种形式的ESG“漂绿”,不能揽功劳

来 源:睿见Economy

企业ESG创新与中国式现代化高峰论坛于2023年6月30日在北京举行。伦敦大学学院(UCL) 可持续基建转型首席教授梁希出席并演讲。

谈及各种ESG“漂绿”行为,梁希指出,一是要更清楚地定义什么是绿色,不是绿色的项目不代表市场不能做,但是对于绿色的定义要非常严格和严谨,一些有争议的领域、一些涉及到比较显著碳排放的项目要尽量避免纳入。

二是要想办法避免各种形式的“漂绿”。“现在西方的ESG体系里面并没有一个非常严谨和科学的规则来避免各种‘漂绿’的行为,需要有一个比较好的制度制定和避免”,梁希说。

三是要进行科学、准确的披露。“不是我带来的减排量,不能把这个功劳揽在自己的身上,否则有可能会误导投资者”,梁希认为,要引导投资人、引导投融资机构、金融机构和开发企业进行更准确的信息披露。

四是在开展ESG工作的过程中,要有更多动态指标融入进ESG体系。

以下为演讲实录:

梁希: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能够在ESG论坛与大家分享有关ESG本土化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漂绿”问题。

实际上ESG这个概念,环境、社会责任与治理源于西方国家,最近这两三年在中国快速地进行本土化。在西方开展ESG的过程中,其实也存在着大量的“漂绿”问题,看看我们能不能在自身EGS体系建设过程中尝试去避免。

“漂绿”可以分为五大类,第一大类我想叫做政策性的“漂绿”或者说从分类本身的“漂绿”。我们如果开展ESG工作的各位同仁可能会比较了解,在之前进行我们国家的绿色债券分类目录的时候,非常聚焦的讨论,是否应该把化石能源、是否应该把清洁煤的使用纳入作为绿色债券的目录里面?我想纳入和不纳入都有非常强的理由,但最终我们最新版本的绿色债券目录里面并没有涵盖清洁煤炭。

在国外,我们在开展这种可持续发展分类、绿色分类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究竟哪一些项目属于绿色、哪一些项目不是绿色?在欧盟的可持续分类目录里面,最终把天然气和核电、核能的利用作为可持续发展目录的一部分;在欧洲、在全世界都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因为欧洲通常来讲,都在绿色可持续发展,引领着全球的潮流。在最新的修订里面,把天然气和天然气发电、和核电放进去,天然气发电本来还会有一定的碳排放,所以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所以“漂绿”的第一种形式就是政策性的,从规则制定上就没有非常细的考虑,把一些可能会引起争议的资产或者项目纳入,作为绿色项目的其中一类。

第二种“漂绿”的行为,我们最近也可以看到一些新闻,比如说有一些企业在海外建设水电项目,水电本来是非常棒的项目,水电可以蓄能、可以减少碳排放,因为可以利用天然的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来给社会带来福利。但在水电建设的过程中,往往有可能会面对着对当地生态带来的破坏,对生物多样性带来的影响。那么第二种“漂绿”我们说为了一种绿色的活动而打破其他环境、社会和治理的一些底线,这样的漂绿也是一种“漂绿”现象。再好比说森林碳汇,我们在开展林场森林碳汇过程中,如果涉及到跟当地居民的纠纷,或者使得当地的小的农户、小的林场业主的利益受到了重大的损失,没办法做好这些保障工作,那么这也是一种“漂绿”的工作。所以第二种“漂绿”,也就是我们在开展一种绿色活动过程中,没有考虑对其他环境、社会责任和治理带来的影响,突破了相关的底线。这些就是第二种“漂绿”行为。

第三种“漂绿”行为,现在市场上和监管部门也比较关注,比如英国有金融机构去年得到了监管部门的一笔罚款,这个罚款主要是因为这个金融机构在到处去宣传自己在绿色工作上做了多大的贡献,比如说为可再生能源、为风电、为各种低碳的技术提供了融资,但却没有披露他们为化石能源,特别是为煤炭做出的融资活动,这种以偏概全的报道也会被市场、被监管部门抓住作为“漂绿”的典型进行重点的披露。

第四种“漂绿”行为,比较难识别的,也就是说在披露过程中没有进行准确的披露,比如说一个项目在披露它的碳减排量的过程中,它没有做好基准线的定义,它把基准线定得比较高,可能就会夸大一个项目的减排量。同时在披露过程中,有时候项目只会对它的直接排放进行披露,没有对它的项目开展导致的一些间接排放进行考虑,这些都有可能会误导投资人或者误导ESG的一些投资或活动。要进行准确披露的工作,就需要在碳核算和碳核算的方法学、碳核算的因子库、数据库要做很多的一些新的基础工作。

第五种错误的“漂绿”行为,还包括对额外性的一个考虑,现在市场上,像很多的像绿色债券、绿色融资活动和气候金融活动都会去尝试披露,我建了一个风电项目、我建了一个绿色建筑,究竟带来多大的减排量,这里面有一个很大的问题,专业上我们叫做额外性(additionality)的问题。很多时候我们购买了绿色债券,或者投资人进行了ESG投资,就向市场上披露,我这笔投资带来了多大的减排量,但现实上我们市场上大量的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基金,不管我们是不是贴标让它叫绿色债券,不管我们是不是进行一个主动的投资,这些债券本来就有足够的信用评级、有足够的市场需求,能够在市场上进行商业化地开展。也就是说,我们购买绿色债券只是一个正常的投资行为,因为它有一个绿色的属性,所以我们更倾向于购买这样的债券,但实际上我们是否购买这个绿色债券并不会带来真正的减排量,因为这些项目本来就商业可行、本来就可以搞得下去,我们现在很做的很多工作,不管是气候金融,或者绿色金融,实际上是在现有商业活动上进行的一个统计。那好,如果我买了绿色债券,我就觉得我减排了,那是不是我就可以抵消我自己的一部分排放,绿色债券就成为了我的赎罪券,事实上并不是这样子。对于发行绿债或者购买绿债而进行的一些减排量所涉及的信息披露,实际上也是一种“漂绿”,因为我们在开展这种投融资活动过程中,并没有带来真正的减排量。

那什么样的ESG投资会带来真正的减排量?如果一个项目的本来回报率只有3%,因为我们通过各种努力创造了一个政策环境,创造了一些低成本的融资渠道,甚至提供了一些慈善方面的赠款,使这个项目的回报率变成7%、8%,投资人从不可以投变得可能投了,这个项目的减排量对于我们开展这方面的运作就是有额外性,就是真正带来了减排量,这样的项目才应该有资格向市场上去进行一个减排量的披露。

第五种“漂绿”就是双重计算还有碳泄漏等一系列问题,通常我们的双重计算、碳泄漏这些问题是针对于我们碳市场的资源减排市场,还有在进行碳中和、碳抵消的过程中考虑,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社会活动都号称是碳中和的一些产品,但是往往有时候企业购买的碳减排富碳的一些减排量,或者一些新能源带来的一个减碳量,它不仅仅是在我们是用户端进行了一个计算和抵消,同时也在供给端企业自身可能已经用了这些减排量进行抵消,并没有一个相应的调节机制去进行调整。这些活动都有可能会带来双重计算,双重计算的结果是使得同一波减排量可能被用两次、被用三次或者是被用四次。双重计算的另一种形式叫做双重声明,也就是多重声明,也就像我刚刚所说的额外性问题的一个延伸。比如说一个风电项目,建筑的企业、建设的企业说它实现了减排,投资的企业说它实现了减排,融资的企业说它实现了减排,购买这个项目相关金融产品的投资人也说它实现了减排,那么同一笔减排量就被进行了多次的活动,这些都是“漂绿”的一种形式。

最后一种“漂绿”可能也是比较难能够识别的的,但确实也应该注意的,就是涉及到碳泄漏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像欧盟现在在征收边境碳关税,美国、英国也在跟进,用类似的方式来避免碳泄漏,也就是说一国进行了碳减排的努力,通过产业的转移、生产的转移,转移到别的国家去,我们很多的企业在宣布进行减排的过程中并没有考虑。

比如说一个企业在中国不再用高碳排放的方式生产一种原材料,取而代之,我去购买原材料,从面上这个企业是实现了减排,但实际上从供应链上,如果这个原材料从印度尼西亚再流入到中国,有可能还会涉及到更高的减排量,那么这种碳泄漏的现象并没有在我们ESG体系上得到非常好的一个体现。

所以总结来讲,我们在开展ESG工作、避免“漂绿”要做几件事:一是要更清楚地定义什么是绿色,不是绿色的项目不代表市场不能做,但是我想对于绿色的定义要非常严格、非常严谨,一些有争议的领域、一些还涉及到比较显著碳排放的项目要尽量避免纳入。

二是我们需要想办法去避免各种形式的“漂绿”,现在西方的ESG体系里面并没有一个非常严谨和科学的规则来避免各种“漂绿”的行为,我想我们刚刚所说的那几种“漂绿”的路径和现象,能不能有变化进行一个比较好的制度上的制定和避免。

三是我们要进行科学的准确的披露,对于不是我带来的减排量我不能把这个功劳揽在自己的身上,说这是我带来的减排向市场上披露,是有可能会误导投资者。所以我们需要引导投资人、引导投融资机构、金融机构和开发企业进行更准确的信息披露。

四是我们在开展ESG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过去发达国家并没有完全考虑到的,他们只是在定义什么是绿色、什么不是绿色,更多我们要从转型的角度来考虑,从发展的角度来考虑,所以我希望是看到更多的动态指标能够被融入作为ESG体系里面的重要的内涵。比说一个项目、一个企业未来是不是更加绿,他绿色方面做出了一些变化,应该作为一个比较重要的内涵。

这只是我今天的一些分享,我今天讲的主要是ESG体系里面E的一小部分内容,期待跟大家进行讨论,我想ESG里面像S和G,其实有更深的一些含义和覆盖的一些内容,我们国内的很多工作还不一定完全能够衔接上,期待以后再跟大家学习和分享。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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