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袖访谈

ESG Lea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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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诺奖得主威廉·诺德豪斯:减缓气候变化,碳税更有效

来 源:环境生态网
导语
本文比较了应对全球变暖的不同措施,比如《京都议定书》(定量机制)和设定国际统一碳税(价格协调机制)。通过分析与最终目标的关系、不确定条件下的绩效、诱导碳价格的波动、税收和监管的效率、腐败和会计问题的可能性以及实施的难易程度等指标,作者认为诸如碳税之类的价格协调机制对解决全球变暖具有主要优势。
尽管科学家们已经研究气候变化超过半个世界,但直到1992年,各国才共同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这是减缓全球变暖的第一个基础框架。几年后,《京都议定书》开始生效,但此协议在早期就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没有把主要发展中国家包括在内,也缺乏新国家的加入商定机制。
威廉·诺德豪斯是世界著名经济学家、美国耶鲁大学斯特林教授、美国科学院院士、气候变化经济学开创者,曾任美国经济学会会长。2018年因“将气候变化集成到长期宏观经济分析”获得诺贝尔经济科学奖。他自上世纪70年代起致力于气候变化经济学研究,曾在美国科学院气候变化委员会等多个学术机构任职,出版了一系列气候变化经济学专著。他与萨缪尔森合著了著名教科书《经济学》。他开发的气候变化综合评估模型DICE/RICE是气候经济领域经典之作。
1 全球公共产品的政策

全球变暖作为全球经济公共产品,有效解决其问题的政治和经济机制却很薄弱。鉴于全球经济公共产品涉及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各国在相关协议方面只取得了有限的成功。此外,由于国际法的结构,没有一种法律机制可以迫使非合作国家采取行动。

相比之下,作者认为把全球变暖重新定义为重点公共产品是有意义的,重点公共产品是那些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和标准的公共产品。比如,很容易就可让人们相信零艾滋、零天花、零核爆炸的标准是合理的。这可以大大简化分析和政策。

在处理全球变暖等公共产品时,通过政府接触众多企业和消费者是有必要的,因为他们做出的决定会影响最终结果。目前有两种机制可以采用,一是通过政府职能和监管实施数量限制,二是通过收费、补贴或税收实施价格协调。

定量机制允许国家之间转移排放份额;而价格协调机制在环境领域缺乏国际经验,但美国在对消耗臭氧层化学品征税等领域的环境市场方面拥有丰富的国家经验,另一方面,价格协调在财政与贸易政策方面应用广泛。

2 三个基本问题

任何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都必须面对三个基本问题:减排的总体水平和轨迹(反映在碳排放的控制率或市场价格上)、各国之间的减排分布,以及需要建立鼓励低收入国家和其他不积极的国家参与的机制。

2.1 减排的总体水平和轨迹

气候变化仅取决于温室气体的累积排放总量和排放时间路径,而非排放的地理位置。

在价格机制下,排放水平由对排放征收的碳税和罚金水平间接决定。在定量机制下,排放水平被直接决定。

为了定量研究这些问题,作者与其合作者使用“RICE 模型”(气候和经济的区域综合模型)估计了成本和损害函数,以及减缓全球变暖的效减排。此模型使用了经济增长理论的框架,并结合排放和气候模块以分析未来经济增长和全球变暖的替代路径。RICE 模型和其他估计表明,《京都议定书》将使价格高度差异化,从而导致各国之间减排的低效分配。随着美国的退出,全球减排成果和碳价将低于原始版本。

2.2 各国之间的减排分布

减排需要关注空间维度和时间维度。《京都议定书》由于忽略了相当一部分排放并且没有提供后续计划,使其在减缓全球变暖方面进展甚微。下图展示了《京都议定书》在不同贸易制度下减排成本的最新估算。

图:《京都议定书》在不同贸易制度下减排成本估算图:《京都议定书》在不同贸易制度下减排成本估算
2.3 鼓励参与机制

由于《京都议定书》对减排负担和转移的分配是任意的,同时把1990年设为基准年,这就导致1990年排放高的国家具有优势,排放高且持续经济增长的国家处于不利地位。在UNFCCC和《京都议定书》中,发展中国家都被排除在减排义务之外,这可能是一个根本性错误。我们需要一种机制,使支付能力和支付义务相协调,同时设计公平的毕业程序,以吸引各国参与。

3 气候变化的价格协调机制

作者讨论了协调碳税(HTC)的机制,在此机制下,各国以国际统一的“碳价”或“碳税”来惩罚碳排放。碳税是一种动态有效的庇古税,平衡了贴现的社会边际成本和额外排放的边际效益,同时满足跨期效率。

该机制下,自然基线是零碳税或罚款。不同期的加入者不存在非对称性。

协调碳税的理想体系相对简单。由于其概念上的简单性,设计有效的税收可能比设计有效的定量机制更简单。

3.1  不确定性的处理

在环境经济学中,价格协调机制和定量机制的相对效率取决于成本和收益的非线性程度。如果成本与收益相比是高度非线性的,那么价格型监管更有效,反之,定量监管更有效。

当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时,排放费或税收可能比定量标准或可交易配额更有效。

3.2 可交易配额市场价格的波动

定量监管会导致碳排放交易价格的波动,因为许可证供应完全缺乏弹性,短期需求也缺乏弹性。严格的数量限制制度可能会对能源市场和投资规划,以及各国之间的收入分配、通货膨胀率、能源价格和进出口价值产生重大破坏性影响。它可能因此变得极不受市场参与者和经济决策者的欢迎。

3.3 公共财政问题

相比于定量机制,价格协调机制为腐败提供的空间较小,因为它不会造成人为的稀缺、垄断或租金。

3.4 行政管理和计量问题

碳税的计量需要考虑初始碳税(现有碳当量税和补贴)的计算,税率的计量和计算谈燃烧的净税收的步骤。

总结

通过对比,作者认为价格协调机制(如HCT)比《京都议定书》中的定量机制更有效。价格协调机制的第一个优点是可以更容易、更灵活地整合减排的经济成本和收益,而《京都议定书》中的方法与最终的环境或经济目标没有明显的联系。其次,面对巨大的不确定性,碳税更有效,因为与成本相比,收益呈相对线性。与此相关的一点是,在排放目标方法下,定量控制将导致碳市场价格的高度波动。同时,税收比定量更容易获得收入,并且可能减少现有税收造成的扭曲。最后,因为使用碳税并不会通过人为产生的稀缺性来促进寻租行为(rent-seeking behavior),所以它还减少了贪污腐败与金融诈骗的可能 。

原 / 文 / 信 / 息 

Nordhaus, W. D. (2007). To tax or not to tax: Alternative approaches to slowing global warming. Review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Policy. 1(1), 26-44.

(环境生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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