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应对中国竞争的新监管工具——《国际采购工具》
欧盟应对中国竞争的新监管工具——《国际采购工具》
2024年3月26日,《南华早报》报道称,欧盟委员会将 “很快使用一种新的国际采购工具,惩罚那些不提供对等的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的公司”。许多人预计该行动将会针对中国。
那么,关于欧盟《国际采购工具》,您需要了解什么,为什么需要了解呢?
什么是欧盟《国际采购工具》?欧盟将如何运用该法律?
欧盟《国际采购工具》(International Procurement Instrument,简称“IPI”)于 2022 年 6 月颁布,已经生效近两年。但是,由于欧盟、中国和其他地区的相关方过去更加关注旨在为欧盟和中国竞争者之间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其他欧盟规则,特别是《外国补贴条例》,IPI在某种程度上一直没有成为关注焦点。
IPI 没有引起广泛关注的原因之一是,欧盟委员会至今还没有根据IPI 发起调查。这可能主要是因为欧盟根据IPI发起调查的执法对象不是公司而是国家。但是,据媒体报道,欧盟地第一个IPI调查案件已经在酝酿中,情况可能会很快改变。
《国际采购工具》的背景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22个世贸组织成员签署了《政府采购协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简称“GPA”)。GPA是一个多边协定,即各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没有义务加入GPA,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加入该协定。GPA给予其所有成员国的公司以国民待遇,即GPA成员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原则上向其他成员国的所有公司开放。
欧盟及所有欧盟成员国都是GPA成员国。
此外,欧盟已超越GPA的承诺,向任何国籍的第三国公司开放其政府采购市场,包括非GPA成员国的公司。
相比之下,中国和许多其他国家都不是GPA的成员国(中国仍在进行长达十年的加入GPA的谈判,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加入期限)。目前,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并不向外国公司开放,即不给予外国公司国民待遇。
从欧盟的角度而言,欧盟在政府采购领域与中国以及许多非欧盟国家的关系是不平衡的,在政府采购市场准入方面缺乏“互惠”被认为是主要问题。
随着IPI的颁布,欧盟的目标是重新平衡这一局面,推动互惠原则。虽然IPI并没有将所有非GPA成员国的公司一律排除在欧盟政府采购市场之外,但是它为欧盟委员会提供了一种法律程序,允许欧盟委员会对非GPA成员国(如中国)实施的损害欧盟公司进入该国政府采购市场的措施或做法进行个案调查。在调查程序结束后,欧盟委员会可以采取救济措施,部分地将这些公司排除出欧盟政府采购市场。
《国际采购工具》概述
IPI 为欧盟委员会提供了一个程序框架,用于调查非GPA成员国的第三国政府机构采取的措施或做法是否导致欧盟公司在这些国家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受到严重的、经常性的损害。
具体而言,欧盟委员会可以主动发起调查,或者在欧盟相关方或欧盟成员国提出实质投诉后启动调查。经过初步评估后,欧盟委员会可以决定正式立案调查,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启动案件调查的通知。
该调查的正式程序最长为 9 个月(可再延长 5 个月),欧盟将与相关方进行磋商, 并且征求非欧盟第三国的意见。调查程序结束后,如果欧盟委员会认为该第三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准入没有受到严重的、经常性的损害,可以结束调查;如果第三国采取了令人满意的纠正措施或作出了相关承诺以弥补其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受到的损害,则可以中止调查。
相反,如果欧盟委员会认为市场准入障碍依然存在,并且对欧盟利益产生足够的影响,那么它可以根据IPI采取救济措施,要求欧盟当地的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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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来自该第三国公司的投标进行评分调整(即增加这些公司的中标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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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该第三国某些公司提交的投标
但是,欧盟委员会可以采取的排除措施只能是部分性的,而不是完全将该第三国的公司排除出欧盟政府招标市场。首先,排除措施只能适用于欧盟境内估计价值在欧元500万元(约人民币380万元)及以上的商品或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和估计价值在欧元1500 元万元(约人民币1.15 亿元)及以上的特许权或工作合同政府采购项目。但是,在其调查决定中,欧盟委员会可以将适用 IPI排除措施的招标项目的估计价值标准提高到上述法定标准之上。其次,IPI规定了比例原则,这意味着排除措施可能仅适用于某些行业或类别的产品、服务或特许权;特定类别的政府实体的招标;和/或特定类别的第三国公司。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实施指南,IPI要求欧盟当地招标人确保投标人不得规避IPI排除措施。
一旦欧盟委员会决定实施IPI排除措施,这些措施的有效期为 5 年。5年届满时欧盟委员会需要“复审”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这些措施。
受 IPI 排除措施限制的公司将被排除在欧盟委员会所确定的在招标范围之外,或在投标时受到其他欧盟委员会确定的限制(除外情形非常有限)。
对中国的影响
据媒体报道,欧盟即将发起第一个基于IPI的调查。
欧盟委员会的 IPI 调查涉及的相关方将非常广泛,其中最主要的是第三国政府、第三国特定行业的市场参与者,以及投诉人或争取开放第三国政府采购市场的欧盟公司(例如,因为欧盟公司与第三国公司设立了合资企业)。
如果像媒体所预测的,中国成为欧盟IPI调查的第一个目标,那么有关中国国内政府采购法规修订的讨论将再次升温,特别是外国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外资企业是否可以完全参与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将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中国节能协会副秘书长兼碳中和专委会常务副秘书长 张军涛 联系电话:1355207062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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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节能协会碳中和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