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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交易监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市场资讯 2023.02.24 10:27

文章发表于《福建金融》2023年第1期,引用请注明。

摘要及关键词

【摘要】 欧盟是全球最早启动碳市场并开展碳交易监管的区域,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自2005年启动欧盟碳市场以来,为了应对不断扩大的市场体量及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欧盟从监管制度、监管部门、监管事项等方面持续优化和完善碳交易监管体系,在提升市场主体信心、形成安全高效的交易环境、保障市场健康运行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推动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阶段,也已启动上线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碳交易监管体系。文章在分析总结欧盟碳交易监管体系相关经验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碳市场交易监管相关建议。

【关键词】碳达峰;碳中和;欧盟碳市场;碳交易;交易监管;

引言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碳市场”)一般是基于“总量控制与交易(Cap and Trade)”制度,将温室气体控制总量目标以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的形式发放给纳入碳市场管理的企业,允许企业之间进行配额交易,并要求企业在每个周期向主管部门清缴不少于与其排放量相当的配额来完成履约责任。碳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的价格信号引导碳减排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推动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引导资金流动。建立层级清晰、运行有序的交易监管体系,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有效市场,对于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促进合理碳价形成具有重要作用。欧盟碳市场系全球首个碳市场,自2005年启动以来,市场体量已大幅增长,交易环境也越来越复杂,出现了一些例如配额盗窃、 重复交易、虚假信息等风险事件。为了提升市场主体信心、促进安全高效的交易环境形成,欧盟碳市场对交易监管体系实施了一系列改革,对保障市场健康有序运行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全国碳市场已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上线交易,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全国碳市场自上线交易以来,总体运行平稳有序,配套的交易监管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在我国碳市场逐步完善过程中,可以借鉴欧盟碳交易监管体系的相关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和特点, 有针对性地进行开拓创新,不断健全全国碳市场交易监管体系。

一、欧盟碳市场发展概况

欧盟碳市场是欧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基石,于2005年1月正式启动。作为一项长期性政策工具,欧盟碳市场分阶段实施,目前已历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2007年,第二阶段:2008 -2012年,第三阶段:2013-2020年),正在第四阶段(2021-2030年)中。

第一阶段为初步试验阶段,这一阶段的覆盖行业主要集中在发电和能源密集型行业的CO2排放,配额几乎全部为免费分配。在没有可靠排放数据的情况下,第一阶段发放的配额总量超过实际排放量,在供大于求、配额不能结转到第二阶段政策的叠加影响下,2007年配额价格跌至0。

第二阶段为全面发展阶段,在覆盖行业和温室气体类型进一步扩大的同时,欧盟也收紧了配额总量(较2005年降低约6.5%),免费分配比例小幅下降至90%左右。然而,受2008年经济危机等的影响,配额过剩问题仍然较为严重。

针对前期出现的问题,欧盟在第三阶段开展了大量改革,包括制定“自上而下”的总量制度、将拍卖作为配额分配的主要方式(拍卖占比约57%)、纳入更多的行业和温室气体类型、建立市场稳定储备(MSR)等。

到当前的第四阶段,根据欧盟委员会的一揽子气候立法,为加快减排步伐,欧盟提出从2021年起配额总量将以每年2.2%的速度下降(此前为1.74%),同时建立更有针对性的碳泄漏规则,并设立创新基金和现代化基金用于资助低碳创新和能源部门现代化等。

欧盟碳市场从一开展就发展强劲,在第一阶段,交易量从2005 年的3.21 亿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配额增加到2006年的11亿tCO2e和2007年的21亿tCO2e。根据路孚特发布的《2021年全球碳市场碳市场回顾报告》,欧盟碳市场2021年成交量达到122亿tCO2e配额(约6830亿欧元)。在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欧盟碳市场也出现了一些风险事件,如配额盗窃、重复交易、以虚假或错误的碳市场信息误导投资等,欧盟的碳市场交易监管面临重重挑战,因此欧盟不断改进和完善碳市场交易监管体系,以更好地保障碳市场稳定有效运行。

二、欧盟碳交易监管体系

(一)监管制度

欧盟碳市场自开市之初几乎同步上线配额现货及配额期货等衍生品交易,且配额期货等衍生品交易规模远高于现货交易规模。期货等衍生品在套期保值和实现价格发现功能的同时,也在最大限度的利用、分散和传递信用风险。因此,欧盟碳市场启动初期重点将配额期货等衍生品纳入金融工具范围,由《金融市场工具指令》(Directive 2002/92/EC)和《反市场滥用指令》(Directive 2003/6/EC)对其进行监管。在配额现货交易监管上,欧盟则依赖于2003年颁布的《构建欧盟碳市场基本指令》(Directive 2003/87/EC),由于该指令重点明确配额分配、转让及清缴等内容,较少对配额现货交易相关活动进行规制,因而欧盟面对配额现货交易相关风险事件时缺少监管措施的应对。为此,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于2014年6月12日共同通过了修改后的《金融市场工具指令》(Directive 2014/65/EU)和《反市场滥用指令》(Regulation (EU) No 596/2014),明确自2018年1月起,将配额现货也纳入到透明和严格的金融监管范畴中。

目前,欧盟碳市场配额现货及衍生品交易、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均适用包括《金融市场工具指令》(Directive 2014/65/EU)和《反市场滥用指令》(Regulation (EU) No 596/2014)在内的交易监管制度,主要包括:

金融工具监管制度。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对金融工具的官方定义,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约。欧盟碳市场针对金融工具的监管制度主要包括《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2)》(Directive on 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MiFID2)和《金融工具市场监管指令(MiFIR)》(Regulation on Market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MiFIR)。其中,MiFID2重点对排放配额作为金融工具进行明确;MiFIR重点对监管主体、监管范围、排放配额交易透明度、投资机构排放配额交易后披露、衍生品清结算等进行明确。因此,金融工具监管制度是欧盟碳交易的核心监管制度。

市场滥用监管制度。市场滥用是指交易主体通过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手段侵害市场完整性和投资者信心的行为。欧盟碳市场针对市场滥用的监管制度主要包括《市场滥用监管指令(MAR)》(Market Abuse Regulation,MAR)和《市场滥用刑事制裁指令(CS-MAD)》(Criminal Sanctions for Market Abuse Directive,CS-MAD)。其中,MAR重点对内幕交易、非法披露内幕信息和市场操纵三大市场滥用类型的共同监管框架进行明确,以确保欧盟碳市场的完整性并增强投资者保护和信心;如交易主体的内幕交易、非法披露内幕信息和市场操纵等市场滥用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则由CS-MAD 对相应犯罪行为进行明确。

其他监管制度。除金融工具监管制度和市场滥用监管制度外,欧盟碳市场其他监管制度主要包括《反洗钱指令(AMLD)》(Anti-Money Laundering Directive ,AMLD)、《资本要求条例(CRD/R)》(Capital Requirements Directive and Regulation ,CRD/R)、《结算最终指令》(Settlement Finality Directive)等,分别从反洗钱、资本要求、结算等事项进行明确。

(二)监管部门

欧盟碳交易监管部门主要包括欧盟和成员国两个层面。欧盟层面监管部门主要以气候行动总司和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同时,欧盟还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欧盟交易日志、交易系统等基础设施从信息化层面加强交易监管。在成员国层面,每个欧盟成员国都任命了一个国家主管部门,以确保其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

1.欧盟层面

欧盟层面的监管部门主要为气候行动总司和金融监管部门,二者共同对碳交易进行监管,并互相配合协调。

(1)气候行动总司。欧盟委员会定期要向欧洲议会提交碳市场监管报告,报告碳排放权拍卖情况、交易状况、存在的交易风险等情况。2010年欧盟委员会成立气候行动总司(DG CLIMA),代替之前的环境行动总司(DG Environment),代表欧盟委员会负责在欧盟和全球层面应对气候变化。气候行动总司是欧盟碳市场的核心监督机构,并对各成员国减排的落实情况、配额的使用情况、碳排放量核证等进行监管。其五大工作职责包括制定并执行气候政策和战略、在国际气候谈判方面起领导角色、执行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监测欧盟成员国的排放情况、完善低碳技术和适应措施。

(2)金融监管部门。2008年金融危机后,欧盟加速金融监管改革进程,形成了以欧盟层面的宏观、微观审慎监管以及各成员国内部监管相结合的欧洲金融监管体系(ESFS)。其中,宏观审慎监管由附设于欧洲央行下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负责,主要通过发布预警和提出建议等手段,对银行具体财务状况、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等进行监管;微观审慎监管则由欧盟银行业管理局(EBA)、欧盟证券市场管理局(ESMA)、欧盟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局(EIOPA)以及联合委员会(Joint Committee)组成,主要负责评估金融风险,并制订跨部门协调统一的监管规则。成员国内各企业在受到欧盟监管的同时,也受到本国法律法规的监管。

除了欧盟层面的监管部门外,欧盟还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欧盟交易日志、交易系统等基础设施从信息化层面加强交易监管。

(1)欧盟注册登记系统及欧盟交易日志。气候行动总司为有效监管碳市场交易,进行了一系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欧盟注册登记系统和欧盟交易日志。市场初期,为了跟踪和记录欧盟碳排放配额(EUA)的发放、持有、交易和注销情况,欧盟要求每个欧盟成员国都必须建立和运行国家注册登记系统,所有交易的交割将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体现。同时,所有国家注册登记系统及账户之间的交易都由欧盟独立交易日志(The Community 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CITL)进行监管和核查,交易只有在通过CITL验证无误后才生效及交割。由于一些国家的注册登记系统发生了较严重的被盗和安全事件,为了更好地控制和统一交易记录标准和保证体系安全,欧盟于2012年建立了一个统一的欧盟注册登记系统中(Union Registry,UR)及相应的欧盟交易日志(European Union Transaction Log,EUTL),分别取代此前各成员国独立的注册登记系统和欧盟独立交易日志(CITL),由欧盟委员会运行管理。所有参与欧盟的主体均要求在UR系统中进行登记,并由欧盟交易日志(EUTL)进行监管和核查。

(2)交易及相关系统。针对碳市场交易监管,欧盟相关金融部门将交易监管权限下放至交易所,要求交易所承担“建立和维护有效的安排、系统和程序,从而及时发现已存在的和防范可能发生的市场滥用行为”的职责,并明确赋予了两方面职权:一是交易所具有异常交易信息收集和判断的权力,并可主动收集或者要求交易主体提供异常交易相关的记录;二是交易所承担实时监控市场交易行为的任务,有权实施暂停可疑交易等系列监管措施,主动防范大幅度市场波动和系统性风险的发生。目前已有多家交易所设立与碳市场交易相关的系统,包括欧盟气候交易所(ECX)交易系统和欧盟能源交易所(EEX)交易系统等,这些交易系统作为欧盟注册登记系统和欧盟交易日志的有益补充,进一步加强了对碳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通过交易所自律监管,充分发挥交易所会员信息获取优势,实现配额现货与衍生品交易的一体化全流程监管。此外,部分交易所还通过对接独立的清结算机构降低清结算风险,例如EEX对接欧洲商品清算中心(ECC),由ECC作为中央对手方进行碳交易清算交收,一方面将卖方的配额划转至自身账户,另一方面将等量的配额划转至买方账户,降低交易主体面临的交收风险,并防范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表1 欧盟碳交易监管核心要素

2.成员国层面

成员国监管。欧盟各成员国的监管机构通常为各国的环保和金融管制机构。成员国内各企业在受到欧盟监管的同时,也受到本国法律法规在排放登记、交易许可、限额控制等方面的监管,具体监管由各成员国负责。以德国为例,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德国为碳市场交易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包括《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许可法》《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分配法及实施条例》《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分配法》及《项目机制法》等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碳市场交易监管提供了依据,而执行这些法规的部门包括碳市场监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首先,德国排放交易管理局(DEHSt)主管碳市场交易,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配额发放、协调拍卖、审查监控和账户管理,为企业、核查机构以及政府提供服务和沟通平台。其次,金融监管部门也参与碳市场交易监管,包括联邦金融管理局的一般金融监管,萨克森州经济事务、劳动和运输部对交易所的监管,以及设在欧盟能源交易所(EEX)的独立市场监察部的市场监督,这些金融监管部门将有效协助排放交易管理局开展碳市场交易监管工作。

(三)监管事项

根据《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 2))》第4条及附件1C节规定,自2018年1月起碳排放配额及其衍生品均作为金融工具纳入金融监管,适用《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2)》和《反市场滥用指令(MAR)》等相关监管要求。总体来看,为了有效控制碳市场价格波动,实现碳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欧盟碳交易重点监管事项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监管和市场滥用监管两大方面。

1.信息披露监管

信息披露是指交易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公众公开披露与交易活动有关信息的行为。信息披露是交易主体进行理性交易、维护市场有序发展的前提。根据欧盟碳交易监管制度,交易场所、投资机构、控排企业均需要承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交易场所的信息披露要求。《金融工具市场监管指令》(MIFIR)针对交易场所规定了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并制定了一系列适用规则。依据MIFIR第3条至13条,交易场所的信息披露要求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权益性金融工具信息披露义务,二是非权益性金融工具信息披露义务,三是提供交易数据的义务。MIFIR将碳排放配额作为非权益性金融工具,要求交易场所在交易前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要求交易场所在合理的商业基础上提供交易前和交易后的相关数据。

(2)投资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MIFIR针对投资机构也规定了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并制定一系列适用规则。依据MIFIR第14条至第23条,包含报价义务、交易后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提供义务、投资公司交易义务等内容。由于排放配额属于金融工具,投资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主体在交易场所内针对排放配额进行交易,由ESMA监管投资机构的报价、交易信息收集、交易前信息披露以及交易后信息披露。此外,在一些成员国中有更为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德国为例,在碳交易过程中,依据《德国证券交易法》,投资机构应当向交易场所提交包含头寸详情的每日报告。如涉及场外交易,投资机构应当至少每天对其客户持有头寸进行详细分类并将相关情况提交至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交易场所每周须应向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提交含有不同头寸类别的头寸汇总报告,并至少每天向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提交投资公司及其客户的头寸详情。

此外,ESMA在其报告中也指出应当加强碳市场的信息披露监管,具体而言是指加强碳市场交易信息披露相关的数据计算,由各成员国向ESMA报告排放配额及衍生品的交易总量,并由ESMA分析排放配额及衍生品交易的一致性及准确性。

2.市场滥用监管

市场滥用是一种由于企图非法操纵金融市场或利用内幕信息而导致的金融犯罪。在碳市场中,内幕交易是造成市场滥用的最大因素之一。这类犯罪发生在一个掌握碳市场特定内幕信息的人为了从中获利或避免损失而买卖碳排放配额时。第二大类市场滥用是非法操纵。非法操纵碳市场牟利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主要目的通常是通过错误信息和扭曲来改变市场的自然流动。操纵性的市场滥用通常围绕着不真实或误导性的信息和行为,从而操纵市场价格,不利于碳市场健康发展。

欧盟碳市场对市场滥用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欧盟《市场滥用指令》认为,由于控排企业拥有能够以较低的门槛进入到碳市场,可以参与配额的拍卖、现货交易和衍生品的交易等许多便利,一旦控排企业具有滥用市场行为的倾向,其在碳交易的信息收集上会具有较明显的优势。因此,欧盟规定,如果从事碳排放设施减排和航空业的控排企业达到指令设定的最小排放量(年排放量大于600万吨或热输入大于2,430MW),那么该控排企业以及关联企业就要披露相关减排信息,从而防止大型控排企业运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实施市场滥用行为。

此外,欧盟为了保证控排企业能够充分的参与碳市场交易,既运用金融监管规则为其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同时又排他性的规定这些企业或参与者不受金融监管规则的严格约束,以降低其进入市场的门槛。企业只要符合使用自身账户、以减排为目的、非金融服务和非高频交易这四个条件,就可排除适用绝大部分金融监管规则。

(四)监管实践

从目前欧盟碳市场交易监管的情况来看,为了更好地检查交易行为和针对性行动的潜在需求,欧盟委员会要求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 (ESMA) 分析排放配额的交易。ESMA关于欧盟碳市场的初步报告证实,当前欧盟碳市场的运作井然有序,已经可以与其他金融产品市场相媲美,相关市场主管部门尚未发现具体的市场操纵案例。

2022年3月28日,ESMA 发布了关于欧盟碳市场交易的最终报告。ESMA综合分析的最终结论令人放心,并证实了初步报告中得出的结论。总体而言,ESMA认为,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ESMA的数据分析并未发现欧盟碳市场运行的存在任何异常情况,尽管监管过程中存在一些挑战,但未来可以改善对欧盟碳市场的监管措施,做好欧盟碳市场交易的风险防控。

ESMA根据观察到的碳价格和波动性的演变进行分析后认为,当前碳价格及波动性演变符合市场的基本面。令人欣慰的是,国家主管部门尚没有报告任何涉及市场滥用的案件。未来欧盟委员会将会继续与各成员国当局密切合作,监管机构也会密切关注碳市场以确保完善可靠。

三、对我国碳交易监管的启示

(一)建立健全碳市场交易监管制度体系

以“双碳”目标为基本引领,统筹考虑行业和区域发展、产业和能源结构、经济和能源安全,强化全国碳市场顶层设计,推动国务院层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全国碳市场交易监管配套制度体系,结合具体运行情况,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中的交易管理规则进行动态调整,并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同时,尽快修订出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确立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参与各方权责,统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此外,在研究和探索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和碳互换监管制度的同时,深入分析《期货与衍生品法》的施行对碳金融交易监管的影响和要求。此外,还应当制定和落实穿透式监管制度,借助信息数据监管技术,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制止违法行为。

(二)明晰碳市场交易监管国家层面部门职责

全国碳市场已于2021年7月16日上线交易并于2021年12月31日顺利结束第一个履约周期。目前,全国碳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由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简称“气候司”)具体负责,气候司内设综合处、战略研究和协调处、国内政策和履约处(碳排放交易管理处)、国际政策和谈判处、对外合作与交流处五个机构。根据2021年3月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意见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主管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为进一步厘清生态环境部对碳市场交易监管的职责边界,建议加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同时构建违规交易追责机制,加大违规交易行为的处置力度,并支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对碳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完善碳市场交易规则体系。此外,生态环境部还应当加强与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其他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明确各自监管范围,探索建立部际联合监管机制,必要时建立常设监管机构,共同对碳市场交易活动开展监管。

(三)充分发挥交易机构自律监管职能

交易机构通过制定和执行业务规则来履行自律管理职能,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等优势。由于交易机构制定业务规则既能弥补正式法律制度在制定程序、规则内容等方面的不足与局限,又能发挥交易机构自律管理的优势和作用,因此许多监管部门都通过法律明确授权的方式将部分交易制度及相关规范制定权交由交易机构。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根据生态环境部的有关公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按照现有管理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负有组织交易的职能,但如何组织交易、如何协助监管部门开展交易监管等,均缺少相应授权或规定。

在全国碳市场交易监管机制构建中,建议结合当前政策体系实际,明确由生态环境部对全国碳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统一监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在生态环境部的指导下,履行自律管理职能,制定交易相关规则制度,组织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做好信息披露与管理,维护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四)采取多种交易监管措施和手段

1.加强碳市场信息披露监管

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及《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对企业年度碳实际排放量及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配额清缴情况、排放设施及核算方法等碳排放信息披露提出了相关要求。未来,建议主管部门、交易机构等及时出台碳市场交易信息披露规则及细则,平衡释放市场交易活力和防范市场风险的两方面需求,探索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提升碳市场信息披露监管效能,增强碳市场交易透明度,促进更多企业参与碳交易。

2.加强碳市场价格监管

由于碳交易市场实质是传递碳资产的价格信号,为了让碳交易价格信号能够有效传递,除了需要增强碳市场交易的透明度,还应当注重碳市场价格的宏观监管。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提出,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建立市场调节保护机制。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触发调节保护机制时,生态环境部可以采取公开市场操作、调节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使用方式等措施,进行必要的市场调节。未来,可以借鉴欧盟MSR等机制,尽快出台全国碳市场碳价稳定调控机制,在政府预留碳排放配额及其有偿分配的基础上建立碳排放配额储备和碳市场平准基金。合理设定碳价调控区间,并依托碳排放配额储备与碳市场平准基金建立碳市场的公开市场操作机制。

四、结语

我国在完善碳市场交易体系的过程中,应当立足于中国本土碳市场的发展实际,充分借鉴欧盟碳市场交易监管的有益经验,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的监管体系, 明晰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并加强碳市场信息披露,稳定碳市场价格,从而形成合理市场预期。同时,也应当看到,交易监管制度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不断完善。作为一个较新兴的市场,全国碳市场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无法预知的突发风险和特有风险,根据新产生的风险点, 全国碳市场交易监管机制还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结合市场运行情况,对涨跌幅比例、最大持有量限额、交易相关预警参数等进行动态调整,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指标。研究制定防范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管理措施,坚持尊重市场、审慎干预的原则,持续完善合理引导市场预期。此外,制定和落实穿透式监管制度,借用数据采集、智能分析等技术,判断交易的性质,制止和打击市场操纵行为,明确操纵行为应该承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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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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