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元买乌龟获刑半年被开除公职 律师:看到不知名物种应咨询
乌龟因长寿受到很多国人喜爱。2021年,为了给生病的父亲祈福,河南商丘的李先生花1000多元买回一只乌龟饲养。但他没想到,自己精心饲养的这只龟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河南省某地市法院一审判李先生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随后,李先生的单位依据相关法规将其开除公职。11月28日,李先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为生病父亲买只龟祈福却被判刑,工作没了,妻离子散。我觉得量刑过重,想要去申诉。希望法律还我一个客观公正、合情合理的处理结果。”
11月28日下午,李先生原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以不清楚为由婉拒了记者采访。河南融业律所梁策律师告诉记者:“本案在生活中属于‘一不小心’就犯罪的情况,值得深思。”在了解李先生的一审案情后,11月29日,刑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武举表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关键词是‘危害’,本案涉案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性、危害性是否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值得进一步商榷讨论。”
买只陆龟获刑半年 被开除公职
11月27日,上游新闻记者在河南省新密市法院一审判决书上看到,法院查明,2021年某月,李先生通过网络平台与路×(化名)取得联系,商定价格后李先生驱车来到路×所在地见面,并以1100元的价格购买路×的一只赫曼陆龟,饲养在家中。经鉴定陆龟均属于陆龟科,被列入CITES(中文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II。
不久,路×和李先生分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涉案的赫曼陆龟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移交郑州市动物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先生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李先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路×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路×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也直接导致李先生被单位开除。上游新闻记者在河南省某某县监察委员会[(2022)××号]《关于给予李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的红头文件上看到,“李某被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2022年×月4日研究,决定给予李某开除公职处分。”
11月28日,李先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我从小到大一直都是谨小慎微、本本分分,从没有做过一件违法乱纪的事,可我没想到有一天自己会犯罪,原因居然是我买的一只龟。”
11月28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致电李先生原单位,接电话的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对此事不清楚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当事人:买龟是为病父祈福
谈起购买陆龟的原因,李先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2000年3月,我的父亲患上了脑梗死,经过手术后,完全不能自理,卧病在床。我和家人四处为父亲祈福,于是我萌生了养一只乌龟的想法。因为家里有小孩,不希望小孩去玩水,就想买一只不用水养的乌龟。再加上乌龟本身会有一定的祈福或者安定的色彩,且卖家自称自己无条件继续饲养,因此我和卖家沟通后想把它买回家。”
李先生向记者回忆了初见陆龟的情况:“第一次见到它的时候就跟大街上卖的乌龟差不多,有十厘米左右大小,在一个纸盒子里,可能因为天气寒冷,也不知道它怕冷还是什么,一动不动,显得很没精神,我当时还以为它死了。”
李先生说:“我把龟买回家后,从网上学习知识精心饲养,在家里打造出来一片适应陆龟生活的环境,对温度、湿度以及爱吃什么做到心中有数。希望借此能为父亲的病情做一点什么。”
李先生说:“平时我看过很多龟,网上也有很多卖乌龟的,那么多品种的龟,我真的不知道哪些可以养、哪些不能养,前期我对该品种陆龟并不了解,通过网上查询知道这品种寿命很长,最多可能会活到120岁以上。另外,起初我只知道该龟种非国内所有,还是国际公约里列举的一种陆龟品种,但是单看该公约我并不知道属于咱们国家保护动物。如果知道真的会构成刑事犯罪,我也不会去饲养。可是因为此事,我被判刑,被单位开除了公职,我在单位干了将近二十年,我的妻子也与我离了婚,两个孩子才刚刚五岁。”
李先生告诉记者:“在法院对我作出判决后至今,我时常对此事感觉到无比懊恼,我也查过其他的案例判决,感觉给我适用的刑罚,是否超越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呢?”李先生认为,本案的情节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范畴,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应该谨慎适用刑罚,目前的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自己很难接受。
分析>>
一审判决是否量刑过重?
刑法专家:两点值得商榷
11月29日,刑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武举分析认为:“本案在两个层面上存在探讨余地。第一,是否入罪。本案中,涉案的赫曼陆龟被行为人购买前面临的境况是‘无条件继续饲养’、有可能要被冻死、饿死。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给父亲祈福,所以他买回去之后也会悉心照料,从他行为表现上来看,也确实细心照料陆龟,所以,行为并没有对涉案陆龟造成危害性后果,也没有产生不良的影响。所以行为的危害性有无和大小存疑。特别注意的是,虽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行为犯,但不意味着有行为就是犯罪——行为犯仍受《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影响,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仍然应当适用‘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从这个角度讲,本案涉案行为是否具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独有的‘危害’性、危害性是否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是存疑的,值得进一步商榷讨论。”
张武举副教授进一步指出:“第二,在量刑的问题。即便认定本案有罪,我个人倾向于认为,给予免刑处理足以达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不外乎于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把何种刑种、刑度加诸于行为人,要考虑到对一般民众的警戒教育效果和对行为人的警戒教育效果。综合上述两点来看,本案作免刑处理,足以达到有效地预防行为人本人今后再犯此类罪、警戒其他潜在的犯罪人效仿的效果。然而,本案判决行为人有罪判处缓刑,给行为人带来开除公职的严重后果,办案机关对这种附随法律后果的考量是否充分,有待商榷。”
提醒>>
看见不知名物种时应先保护再查询
河南融业律所梁策律师告诉记者:“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可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容易‘误’犯。法律虽然如此规定,但是普通百姓在第一次看到自己之前生活中未见到的物种后,第一反应应当是对其予以保护,第二反应就应当查询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然而当我们不知道某些动物是否能饲养时,或者通过网络查询仍然不能确定是否能够饲养时,要咨询身边的专业人员,捡拾到自己不确定的野生动物后要及时联系当地公安机关。不过在此还是提醒,些许非野生动植物的收购、运输、出售也是会构成犯罪,在喜欢某种动植物想要驯养前,还是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功课!”
收养部分驯化野生动物后代也属违法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武举认为:“一般民众的认知与我国现行法、行政法的一些规定存在一个错位。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宠物爱好者因为不知道涉案的动物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是某类保护动物,甚至不知道是野生动物而实施收买、转让等行为进而触犯刑律的案子。比如,我国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包括部分野生动物驯化之后所繁衍的后代,但不少人通常会认为野生动物是野生的,驯化或家养的不是,进而基于这个误解而收买、饲养野生动物。”
张武举副教授提醒说:“宠物爱好者应履行自己的审慎注意义务,在收养宠物前查询了解法律法规是否禁止或限制;主管部门也应强化宣传、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当然司法判例多了,就可以慢慢唤起民众尤其是动物爱好者、宠物爱好者的重视,使其心存敬畏。但刑法不是社会教育手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涉案的动物外在特征足以使不专业的动物爱好者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是一个普通的动物等,那么办案机关应该尊重立法原意,认定其缺乏犯罪故意,对案件做无罪处理。”
上游新闻记者 冯盛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