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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了么强制商家"二选一"入选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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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了么强制商家“二选一”入选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观察者网 文/弘毅)随着外卖行业蓬勃发展,广大消费者享受到了便利生活的同时,也给不少商家和骑手带来了商机。但是有外卖平台利用自己的流量优势,强制商家“二选一”,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近日,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了12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天长市饿了么外卖服务站利用技术等手段限制交易。

据介绍,自2018年上半年始,当事人通过降低服务费、降低配送费等方式,要求商家只能选择“饿了么”一个平台进行网络销售。对个别不配合的商家,当事人在无充分事实认定的情况下,以商家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为由,擅自将商家强制下线。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本案中的当事人利用技术等手段,限制商家“二选一”站队。当事人的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的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平台企业应该通过提高自身服务质量来进行良性竞争,赢得更多消费者的信任。

2019年9月10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10万元。

这不是饿了么第一次因“二选一”被点名,去年12月,据《海峡导报》消息,开在高校校区附近的餐饮店被多名饿了么工作人员告知,解除与美团的合作,并告知商家考虑清楚,只能“二选一”上线一个平台,否则饿了么将会以不同理由将其下线。

此后在点餐高峰期,多家店铺被饿了么平台陆续下线。餐饮店主们愤怒称,“平均每天损失几千块,但我们不能妥协,因为如果销售渠道被独家垄断,那我们以后就没有任何选择权,等于给饿了么打工了。”

去年6月13日,饿了么被黑龙江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以5万元罚款。根据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从2018年5月美团入驻加格达奇开始,饿了么利用口头要求、后台缩小配送范围、不能点餐等手段,使得商家不得不下线美团。对于拒绝下线美团的商家,饿了么将商家配送范围划分至北山森林公园,致使其不能正常开展营业。

观察者网发现,饿了么强制商家“二选一”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等多部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饿了么创立于2008年,属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2018年4月,被阿里巴巴集团以95亿美元全资收购,成为阿里本地生活服务一环。

公开资料显示,自2018年至今,饿了么平台陆续收到上海、广东、安徽等多地监管部门处罚,涉嫌违反“不正当竞争”、“食品质量安全及经营者资质”等。此外,2020开年至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收到73份开庭公告,以有关健康权、劳务纠纷案件居多。

最新一起的行政处罚显示,今年1月15日,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万元,理由是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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