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下严禁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大宗供应链企业该如何界定真实贸易背景,规避合规红线?
新浪财经头条
来源:供应链金融
2026年1月1日,随着《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46号)的正式施行,大宗商品供应链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监管风暴。新规将责任追究情形从72种扩容至98种,明确将“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循环等虚假贸易业务”列入追责范畴,并确立了“终身追责”的严苛原则。
这意味着,曾经被视为行业“潜规则”的通道业务、垫资贸易,如今已变成悬在企业高管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这场监管变局中,大宗供应链企业迫切需要回答一个核心问题:如何准确界定真实贸易背景,筑牢合规防线?
穿透表象:融资性贸易与真实贸易的“分水岭”在哪里?
长期以来,许多从业者对融资性贸易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不垫资”或“采用下游付款后再转付上游的模式”就能规避风险。然而,监管的逻辑远比这更为深刻。根据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十不准”)及46号令的精神,判断贸易真实性的核心并非资金流向,而在于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融资性贸易的典型特征是“以贸易为名,实为出借资金” 。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关心的核心不是货物的品质、价格、物流和下游需求,而是资金何时出去、何时带着固定“利润”(实质是利息)回来。货物在交易中只是一个合同符号,企业可能连仓库大门朝哪开都不知道。这类业务往往呈现“三无”特征:无实质货权控制、无真实物流轨迹、无商业合理利润(赚取的是利差而非价差)。
而真实贸易则恰恰相反,其核心在于“对交易标的拥有实际控制权”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要求,真实贸易企业必须同时具备对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和实质性支配能力,包括现时权利、主导使用以及获取收益三项要素。企业关心的是货能不能卖得出去、价格合不合理、物流是否顺畅,赚取的是价差和服务的钱,而非资金利息。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即使国企在交易中未实际出资,也不能当然地免除合规责任。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案例表明,若国企仅扮演“通道”角色,上下游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操作,货物不入库、不控货、不验收,仅负责走单开票,即便资金“一进一出”,照样被认定为虚假贸易。例如在(2022)沪民终1100号案中,某国企供应链公司因未实际参与货权管控,最终被法院判决对下游承担全部违约赔偿责任。
多维校验:构建“四流合一”的真实贸易证据链
面对监管穿透式审查,大宗供应链企业必须彻底摒弃“通道思维”,建立以“货权控制”为核心的全流程证据链管理体系。这套体系的底层逻辑是“四流合一”——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的高度统一与相互印证。
第一,合同条款必须体现商业实质,杜绝借贷痕迹。企业应避免在合同中出现“垫资”“融资”“借款本金”“利息”“固定收益”等容易被解读为借贷的表述。合同内容应明确约定货物标的、质量标准、交付方式、验收程序、风险转移节点等实质交易要素,而非仅约定资金结算安排。同时,企业应审视自己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若企业需垫付采购资金、具备自主定价权、承担存货风险或买方信用风险,并主导商品流向,则表明其对商品拥有实际控制权,可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若仅为中间商,则只能采用净额法,否则将面临虚增收入的合规风险。
第二,货权凭证必须形成闭环,确保“实质控货”。这是区分真实贸易与虚假贸易的最关键证据。企业应建立一套可追溯的货权管控体系,具体包括:亲赴现场验货,留存验货报告及影像资料;自主选择并动态考核物流承运商和仓储方,避免对方指定物流;取得并核实货权凭证,如标准仓单、提单,确保仓单背书连续、要素完整;掌控物流过程,留存运输单据、GPS轨迹、入库单、出库单等全流程记录。对于直发场景(货物由上游直接发往下游),企业尤其需要审慎对待,必须确保对中间环节的可控性和可追溯性,不能仅凭一纸合同就认定交易完成。
第三,资金结算必须与货权转移相匹配。真实贸易中的资金流动应当与货物流转在时间和逻辑上保持一致。如果资金支付时点与货物交付明显脱节,或者企业账户仅作资金“过路”之用,不留存任何与交易对应的记录,都可能成为监管质疑的疑点。企业应避免使用个人账户或非监管账户进行大额资金结算,确保每一笔款项都能对应到真实的购销合同和物流凭证。
第四,交易对手必须穿透尽调,严防关联交易陷阱。许多融资性贸易的典型特征是上下游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操纵,形成“左右手互倒”的闭环交易。因此,企业不能仅满足于核实交易对手的工商登记信息,更要穿透至实际控制人、股东结构、关联企业,通过工商数据、税务记录、银行流水等多维度交叉验证其真实经营状况和交易合理性。对于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交易逻辑不合常理、上下游存在隐性关联关系的业务,要保持高度职业怀疑。
制度护航:建立全员全流程合规风控体系
新规的严厉之处不仅在于扩大了追责范围,更在于废除了“集体决策免责”的护身符。46号令明确规定,即便是经过集体决策的事项,责任追究时仍将依据成员实际作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等划分个人责任,随大流或未留痕记录者难逃其责。这意味着,合规不能再是风控部门的“独舞”,而必须演变为全员参与的“大合唱”。
首先,企业应将风控要求嵌入业务全流程的每一个岗位操作细则中。
事前防控阶段,要建立科学的客商准入门槛和负面清单,通过客户画像、现场尽调、信用评级等手段把“好”业务筛出来。业务人员必须对业务的合理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第一道把关,不能为了完成业绩指标而放松标准。
事中管控阶段,要落实合同管理、单据规范、运输仓储管理、货权管理、债权管理等精细化操作要求,每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有迹可查。例如,仓储方的准入评估和动态考核、出入库的规范化要求、盘库巡库的执行标准等,都应形成书面SOP并严格执行。
其次,企业应建立动态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驾驭风险。真实的贸易业务不是一成不变的,客户信用状况、市场价格波动、外部环境变化都可能影响交易安全。企业应设置关键风险指标(如账龄分析、库存周转率、价格波动幅度等),建立分级预警模型,一旦触发阈值即启动应急预案。需要强调的是,应急预案不应仅仅是“上报流程”,而应包含具体的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再次,企业应培育尽职合规的免责文化,为干事创业者提供制度保障。46号令在强化追责的同时,也明确了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的条件和程序,从组织科技研发、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规定了免责情形。企业应据此建立内部容错纠错机制,对于严格按照风控流程操作、尽职履责但最终仍发生风险的员工,依法依规予以免责,从而保护员工的创业积极性。反之,对于明知故犯、违规操作、隐瞒不报的行为,则要严肃问责,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氛围。
最后,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培训与案例复盘,让员工从血淋淋的教训中汲取经验。无论是融资性贸易的十大刑事罪名,还是司法实践中通道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都是最好的警示教育素材。通过沙盘演练、情景模拟等方式,让业务、风控、法务、财务等不同岗位的员工切实理解合规红线在哪里、违规后果是什么、正确操作怎么做,才能真正将合规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综上所述,在46号令开启的“终身追责”新时代,大宗供应链企业已无任何侥幸空间。界定真实贸易背景,关键在“实质”而非“形式”——不仅要做到“四流合一”的证据闭环,更要回归商业本质,从“赚利差的资金通道”转向“赚价差和提供服务的价值创造者”。只有牢牢抓住货权这条生命线,建立全员全流程的合规风控体系,企业才能在监管风暴中行稳致远。毕竟,只有安全地活着,才能看到行业下一个十年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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