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贷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最全汇总
新浪财经头条
来源:不良资产头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WIND金融数据库公开的数据,目前我国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个贷不良资产总规模已超过一万亿元,市场规模巨大。常见种类有:
1. 信用卡贷款
根据央行发布的《2020及2021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2020年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838.64亿元,相比于2019年的742.66亿元,上升12.92%。而2021年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860.39亿元,相比于2020年进一步上升2.59%。
受自身资源条件所限,银行通常会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催收服务,如中国工商银行有129家催收合作机构,中国农业银行有64家催收合作机构,华夏银行信用卡中心有91家催收合作机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信用卡有9家催收合作机构。
2.互联网小额贷款
2016年起,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全国各地的网络小贷业务开始提速发展。在监管政策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曾经辉煌一时的小贷公司行业规模快速萎缩,从2015年的近9000家,到2022年二季度末降了近1/3。
人民银行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150家,贷款余额9258亿元,上半年减少165亿元。2022年10月,银保监会重申全面叫停新设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表示将继续完善有关监管制度,推动网络小额贷款行业规范经营。
3.消费贷
消费贷又称为个人消费信贷,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用于其本人及家庭具有明确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典型场景:张三想买一台最新款的高端手机,一次性付款压力略大,于是选择分期付款。
4.现金贷
现金贷是小额现金贷款业务的简称,具有方便灵活的借款与还款方式,以及实时审批、快速到账的特性。监管层对于现金贷并未做严格定义,只是做了一些描述: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
典型场景: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想要买东西也好,还债也好,反正张三就急需用钱,于是通过某手机APP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多数互联网小贷产品即属于典型的现金贷。
个贷不良资产的特点
数量庞大,单笔金额小
金融机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放贷,借款人数量众多,通常成千上万计,但由于产品属性使然,单笔金额通常都不高,从几千到几万不等。
根据四川雅安名山区法院关于互联网金融小额借款纠纷案的调研报告,自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该法院受理互联网金融小额借款纠纷案件4万余件,涉案金额近5亿元,件均约为1万元。
借款人高度分散,失联比例高,还款能力低
借款人分布于全国各地,且失联比例、失信被执行人比例较高,多数债务人债台高筑,经济情况窘迫,经常连自己都搞不清楚从几家平台借了款,回款难度较大。
个贷不良资产的常见处置方式
1.电话催收
俗称“电催”,主要依托呼叫中心人工作业或AI智能外呼,敦促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但实务中因债务人失联、拒接电话、来电黑名单或白名单管理等手段,通过电话催收回款的效率相当有限。
优势:批量作业,成本较低
劣势:债务人失联率高,回款效率有限
2.诉讼催收
俗称“法催”,原始债权人或债权受让人、代偿人委托律师通过诉讼方式起诉债务人,通过司法途径清收债权。
优势:通过法院能够提高债务人的可联比例,且启动司法程序后,通常会对债务人形成较大的心理压力。且经验数据表明,一旦在法院立案,再配合以电话催收,将有助于显著提升债务人的还款比例。
劣势:传统诉讼流程较为繁琐,周期较长,成本高企。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全国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普遍存在。从提交起诉材料到正式立案受理通常需要1-2个月,原告需垫付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3.打包出售
债权人将个贷不良资产打包后以一定的折价比例对外转让。
优势:债权人可以快速回笼资金
劣势:难以准确定价,卖方有低卖风险,买方有高买风险
传统法催方式
1. 管辖法院
法催首要解决的问题是管辖法院。原始《贷款合同》中关于争议管辖的约定每家机构都不尽相同。我们以一份R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R公司”)的《贷款合同》为例,该合同中关于债权转让以及争议管辖的条款约定如下:
第五条 债权转让通知
甲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向他人转让,乙方应向债权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后续还款义务。甲方或债权受让人向乙方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乙方接收《债权转让通知》,表示乙方对甲方的债权转让行为无异议,不得以未接收《债权转让通知书》为抗辩理由。
第七条 争议管辖
本合同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原告可向下列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①贷款人住所地;②借款人住所地;③债权受让人住所地;④合同签订地;⑤合同履行地;⑥贷款人委托催收机构住所地。甲乙双方同意管辖法院可视情况决定采用何种开庭方式,例如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庭。
根据上述约定,我们认为贷款人住所地、借款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当无疑义,实务中也很好确认,贷款人所在地就是R公司住所地,借款人所在地原则上即借款人户籍地。但因为此类贷款合同都是通过手机APP线上完成,因此在确定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时可能会有争议。最后,债权受让人住所地法院和贷款人委托催收机构住所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们暂时持保留意见。
实务中,此类个贷不良起诉时通常存在三种常见场景:
(1)自行起诉型
原始资金出借方R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起诉债务人要求清偿欠付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R公司可以委托员工作为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
(2)债权转让型
R公司将债权转让给H公司(实务中可能会债转多次),由最后一手的债权受让方作为原告起诉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起诉系基于原《贷款合同》,因此管辖法院应以《贷款合同》中的约定为准,案由应为小额贷款合同纠纷而非债权转让纠纷。除非债权转让时与债务人重新约定了新的管辖法院,实务中此类情形几乎不可能发生。在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中,原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债权受让方只是取得了债权出让方基于《贷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并不能达到所谓“破管辖”的效果。
(3)他方代偿型
假设贷款逾期后,第三方机构M公司代债务人向R公司履行了清偿义务,则构成代偿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基于《贷款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代偿方M公司系基于代偿行为,取得了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M公司如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案由应为追偿权纠纷,管辖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代偿方与债务人曾经签署过担保合同,则以担保合同中约定的管辖为准。
2. 传统诉讼方式成本高,效率低
此类案件若集中在债权人所在地法院起诉,司法资源会被大量占用;若在债务人所在地起诉,又面临债务人不集中散居全国、单户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过高、性价比低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难点,一些企业搭建了诉讼渠道平台以激活全国各地的律师资源,还有一些公司则通过与债权人深度合作,将管辖权通过借款合同约定集中落地在部分地区,再通过当地合作的律师事务所或执业律师,批量高效地进行诉讼/调解的方式,在尽可能不增加当地司法系统压力的情况下,解决个贷不良诉讼的痛点。由于当事人数量众多,需要整理的材料数量较大,代理律师的工作量较大,且不同法院可能会在立案阶段提出不同的要求,对律师的沟通能力及随机应变能力要求较高。案件数量多,法院、律师工作量较大的特性,决定了小额诉讼案件常常面临“立案难、立案慢”的难题。
近年来的若干创新举措
1.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但是,根据第1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主要内容之一为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健全特邀调解制度,加强特邀调解名册管理,完善诉前委派调解与司法确认程序的衔接机制。合理拓宽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经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等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程序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方案》试点期限为二年(2020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14日),试点范围为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
为了加强试点工作指导,统一政策口径,最高法又于2020年4月、2020年10月分别发布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
2021年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的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共有21人次发言。出席人员强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改革部署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进一步深化试点改革,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加快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民事诉讼制度。
3.矛盾纠纷调解中心
全国各地纷纷设立矛盾纠纷化解中心,此类机构主要集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法院诉前诉中调解、律师调解、速裁快审、代表委员联络、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功能为一体,将着力打造成为服务人民群众的窗口、创新社会治理的平台,是辖区内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的“综合体”。
4.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委员会
此类机构通常系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业务范围为调解与评议金融消费纠纷;协助金融机构处理投诉案件;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咨询、研究与交流。如北京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海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广州金融消费纠纷调处中心、南京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
若干承接过批量个贷不良案件的法院
我们通过北大法宝、威科先行等法律专业数据库进行了相关检索,发现以下法院在批量受理、批量处置个贷不良案件方面做了探索和尝试。
1.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
主要原告:佳木斯中鑫汇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鑫汇富公司”)。企查查公示信息显示,自2021年6月中鑫汇富公司成立至2023年1月,有裁判文书记录7377条,案件总金额为4,299.14万元。原始资金出借方为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历经二次债权转让:海南宜信→(第一次债转)→大湾区联合资产管理(青岛)有限公司→(第二次债转)→中鑫汇富公司。根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检索结果,自2021年6月中鑫汇富公司成立至2023年1月,已公示5200份判决书,1243份裁定书(含撤诉裁定、终本裁定)
2.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法院
主要原告:佳木斯博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博瑞公司”)企查查公示信息显示,自2022年3月博瑞公司成立至2023年1月,有裁判文书记录1369条,案件总金额为675.33万元。原始资金出借方为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历经一次债权转让:海南宜信→博瑞公司。根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检索结果,自2022年3月博瑞公司成立至2023年1月,已公示1662份判决书,9份裁定书(撤诉裁定)。
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于2021年设立名山区法院互联网法庭,办结互联网小额信贷纠纷案件40693件,涉案标的4.62亿元,申请保全案件数量占诉讼案件总金额的九成以上,实际保全到位金额4000万余元,吸引法律服务、资产管理等10余家企业入驻园区,服务保障大数据产业发展,助力打造全省领先的数字经济营商环境。
主要原告:(1)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对债务人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虽然晋商公司依法申请财产保全,但仍然由此引发一些投诉,部分债务人通过BBS等方式进行交流。
不管诉前还是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都是起诉的法院,也就是受案的法院管辖。从公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看,晋商消金在雅安市名山区未设立SPV,而是直接以晋商消金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数千名债务人的住所地也不可能这么巧全部都在雅安市名山区。因此,晋商消金提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雅安市名山区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2)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网银行,直接委托律师起诉债务人
(3)四川省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债务人系通过“360借条”向不特定银行借款,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后,将追偿权转让给韬云科技名山分公司,由韬云科技名山分公司在雅安名山区法院起诉。
主要原告:滨州化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尚未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到公示的判决书,暂时不掌握原始债权人以及债权的流转过程。但从企查查公示的涉诉信息看,化泉公司起诉的债务人数量至少数以千计。从2022-11-10 16:00的开庭信息看,光一次开庭就有100余名被告。
5.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法院
主要原告:本溪星惠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企查查公示信息显示星惠公司有裁判文书记录9793条,案件总金额为2,515.15万元,涉案案由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最多。
6.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法院
主要原告:江西鹰潭智慧金服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企查查公示信息显示鹰潭金服公司有裁判文书记录2678条,案件总金额为3,045.58万元,涉案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的案件最多。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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