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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于回应老梁了!让我们共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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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老梁市监论谈

为解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废止后,对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无证经营行为无法实施处罚的问题,老梁自2020年开始多次公开呼吁商务部尽快启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修改工作,真可谓不遗余力了。

鉴于商务部迟迟没有回应,老梁又通过中纪委举报网站反映了商务部迟迟不启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修改的问题,但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好在,这次老梁向中央巡视组反映后,商务部终于有回应了,修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已经“曙光在前头”。

老梁给中央巡视组的举报信全文如下:

关于商务部不作为的举报

中央第五巡视组:

现就商务部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迟迟不启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的不作为行为实名举报如下:

2012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620号公布《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并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条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三十九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2017年,情况发生了变化。

2017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这意味着,《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赖以生存”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就不能再用了。这样一来,就等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自2017年10月1日起就处于“闲置”状态了,对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无证经营行为已经进入“无处罚”时代了。

事实上,在立法进程中出现这种情况是十分正常的,有关部门及时启动修法工作,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比如,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情形完全相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问题就早已通过修法得到了解决。

但不知是什么原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废止近7年了,在对对外劳务合作无证经营长期无法查处的状态下,在基层执法人员强烈呼吁,本人也多次通过公众号公开“呼请”商务部尽快启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的情况下,该条例始终“纹丝未动”。

这让基层执法人员好生为难——不查处吧,怕担失职之责;查处吧,又实在找不到依据。

为了进一步督促商务部尽快启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修订工作,2022年8月6日和2023年6月9日,本人先后两次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对商务部不作为行为进行了举报,但最终得到的答复是:“您好!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收悉。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请您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这也就是说,这个事儿中纪委国家监委也管不了,于是自此本人无奈只好放弃了呼吁。

欣闻中央巡视组进驻商务部,本人似乎又看到了解决问题的一丝希望,于是今天特实名举报,恳请中央巡视组督促商务部尽快启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并追究商务部相关人员不作为的责任。

举报人:梁仕成

2024年6月15日

上述举报信发出两个月后,8月20日,老梁终于收到了商务部的回应:

您反映关于商务部开展修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相关工作事悉。商务部正在按照有关立法程序,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推动修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相关事宜,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总算有回应了!

老梁为中央巡视组重视基层呼声的行为点赞!

也为商务部及时落实中央巡视组工作要求的态度点赞!

让我们共同期待修改后的新《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尽快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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