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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扭曲对农民消费需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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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周天勇

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是农村人口和农业劳动力不断向城市和工商业转移的过程,也是土地不断地从农村和农业向城市和工商业再配置的过程。中国没有竞争性和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用地是通过先从农村低补偿征地,并按照用地计划和规划供应的。从农村和城郊向城镇、工业和交通水利转配置的土地看,1991—2023年的34年中,城市和县城扩大、独立工矿、交通水利等建设,从农村和城郊集体累计转移了22023万亩土地,其中协议和拍卖出让的土地为9638万亩。

制定实行和几次修改后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禁止农村和城郊集体擅自将各类土地向外市场化交易,包括擅自长期向外进行不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租赁。农村和城郊集体以及农户需要工商建设用地,也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由于建设用地指标每年计划供给量有限,一般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农民创业经营和农户新增住宅建设得不到建设用地指标的分配。

农村城郊集体经济与国有经济,是两种不同的所有制,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原理,土地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再配置,需要等价交换。然而,在1978以来的46年,土地资源在城乡再分配的过程中遇到了理论、法律和对策上需要解决的问题。土地是产品还是商品?如果是商品,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交换,是不是要等价?认为土地是资源,不是商品,不能市场交易,需要计划分配,要市场配置也是地方行政寡头垄断性交易,这样一种观点在体制的贯彻中最为持久。这样,集体所有的土地向城市转移时,必须征用为国有,而且后来才逐步提高补偿,但不是等价补偿。

即使是土地资源,但其之间的转移实质上是集体和国有不同所有权的交换。马克思指出,所有物品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交换,“使用物作为商品,只是因为它们是彼此独立进行的私人劳动的产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国有和集体所有是两种不同范围的所有制,城乡之间和工农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利益界限,其不同产权的土地也是商品,应当等价交换。至于由于因人口集中和设施建设等外部效应的溢值,应当以税收等方式进行调节。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除了不收费交通水利和行政等公益用地外,商品住宅、写字和商业楼、工商企业用地、收费高速公路、收益性水电站等用地,都作为公益性用地强制征用和低价补偿。1991—2023年,出让土地累计总收入为788616亿元,补偿给农村城郊农民的按3%计算,规模只有23658亿元。

前面已述,原有体制下的农村土地禁止交易,向城市配置的建设用地由地方政府从农村城郊集体征收并向用地者出让,所获土地出让收入中的97%以上归地方政府。一般市场经济中,不同所有者之间进行土地交易,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获得收入,政府收取一定比例的税收。一是在地方政府平台上土地交易有市场有价格,农村土地交易无市场无价格;市场经济国家对土地交易政府征税的标准值,中国目前体制下集体土地出售的土地出让收入在地方政府和农民间分配不是按比例的税收,而是地方政府分配绝大部分。

1991年以来,假定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征收40%税收,农村和城郊农民集体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扭曲造成的农村城郊居民收入累积损失为473169亿元,假定消费率为50%,消费需求累积损失规模为236585亿元。

其中,收取土地出让金最多的2020年为84142亿元,被转移的农民土地收入为50485亿元,农民损失的消费规模为25243亿元。农民损失的收入和消费,分别为当年全国居民可支出总收入453465亿元的11.13%和居民总消费支出298797亿元的8.45%。

参考文献: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

马克思:资本论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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