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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某些疾病不挣钱,就拒绝为患者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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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

不能作为医疗机构的唯一评价目标

4月17日、18日,国家医保局连续召开两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专题座谈会,听取全国18家二、三级医院负责人意见建议。不久前,身为北京协和医院副院长的杜斌呼吁,对重症患者的DRG支付方式,应及时总结并适当改进。

DRG是一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的医保支付方式,即将临床病症、资源消耗相似的住院病人划为一组,确定医保支付的标准。2019年起,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付费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国内试点。

杜斌从事重症医学临床工作近30年。日前,他接受了《中国新闻周刊》的专访。作为多年的重症医生和如今的医院管理者,他表示,推行DRG系统的初衷是遏制过度医疗,即通过规范医生和医院的医疗行为,减少或限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这值得肯定。但是,DRG的推进应当是一项系统工程,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不能作为医疗机构的唯一评价目标。

医疗机构不能简单以经济利益为唯一考量

中国新闻周刊:推行DRG支付方式后,你作为医院管理者,有哪些体会和建议?

杜斌:自从DRG试点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医院内包括重症医学科在内的很多科室,都感受到明显的经济压力。对医生而言,在既往按项目付费的医保支付系统下,医生给病人开化验单、检查单和药品,整体受限不多。而在DRG体系下,诊治过程中,医生会感到“缩手缩脚”。一方面,这种压力对于规范医院和医生的医疗行为,保护患者利益和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发挥了有益作用。

而另一方面,不容忽视的是,DRG政策实施后,不少医院和医院管理者单纯从经济上的盈亏出发考虑,对科室收治患者的行为作出硬性规定,甚至影响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这违背了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在损害患者利益的同时,也不利于医院和学科的良性发展。

需要指出,国内绝大多数医院都是公立医院,在完成基本医疗任务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社会责任。这一定位决定了,医疗机构不能简单地以经济利益作为唯一考量。换言之,不能单纯因为某些疾病不挣钱,就拒绝为患者诊疗。很多临床医学专科,对保障人群健康具有重要作用,不能简单用经济上的“盈”与“亏”评价。举例来讲,重症医学科是重症患者集中救治的平台,单纯根据常规医疗工作的“盈”与“亏”,规划重症医学科的医疗资源分配,甚至以此评价重症医学的学科价值,显然是不正确的。

任何政策付诸实施,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医院和医生的医疗行为。有些时候,这些改变可能并非总是正向的。例如,实施DRG后,医院和医生减少或规避“亏损”疾病的诊疗,是可以预见的。

医院和医生作为医疗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虽有一定反馈渠道,但缺乏话语权与权威性。再比如,各个医院都要求临床医生对患者的出院诊断,要充分考量如何符合DRG的规则。患者出院,医生需要填写病案首页,病案首页包括主要诊断、次要诊断等,医保付费数额主要取决于主要诊断。这一大原则下,出院时多个诊断的次序,总是优先考虑医保费用的支付。这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疾病发生的客观规律,破坏了多个诊断间的逻辑性。需要指出的是,临床诊断的逻辑性是临床医生构成证据链条、形成逻辑思维、开展临床研究的前提和保证。

医生和医院的行为,只影响到某位患者或某个患者人群,而医疗和医保政策的改变,却影响所有患者人群和全体医生。这一点,是政策制定者需要充分认识的。

中国新闻周刊:有的医院把科室的DRG亏损,分摊到医生的个人头上。对此,你如何看?

杜斌:DRG的政策更多应被看作是对于医院整体运行的考量,而不能简单拆分为对各个科室,甚至每位患者医疗费用的要求。这反映了,医院管理者对于医疗运行指标的理解与运用过于简单粗暴,可能也反映了管理手段的匮乏,以及医院管理者的无奈。

将整体指标拆分为针对个体(科室甚至患者)的要求,往往会引发不合理的医疗行为。北京实施DRG政策较晚,对此我还没有很深的体会。但是,此前,国内限制抗生素使用的政策出台后,就有医院出现过科室因用量超标而推诿的情况。尽管这并非普遍现象,却是医院拆分指标造成的后果,既不符合患者利益和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基本要求,也违背了政策制定者的初衷。

中国新闻周刊:当前很多医院在对医生开展针对DRG的培训,你所在医院有开展类似培训吗?医生对DRG的理解如何?

杜斌:北京协和医院近年来一直开展针对医生的DRG付费方面的培训。相信其他很多医院也是如此。此类培训过程中,病案科会提醒医生,出院诊断一定要写好。他们也会通过具体案例告诉医生,如何填写出院诊断才能获得较为合理的医保支付额度。当然,这都是政策许可范围之内的操作,出发点仍是希望在DRG付费系统下不亏或少亏。

但是,我们经常发现,即便经过多次培训,很多医院的医生仍不太了解DRG。需要反思的是,我们应当要求所有医生都成为DRG政策的专家吗?

医生的本职工作是看病和看好病,但现在对医生的要求远不止于此。我们要求他们能科研、善教学、会拿奖,现在又要求他们懂医保,算好账。这样的要求虽然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会不会使得医生远离病床、远离患者,最终使得临床医生成为了不会看病的“专家”?

不容否认的是,医院和科室需要运行,也需要运营。但是,这些责任是否都应当由临床医生承担,却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重症医疗费用存在测算偏差

中国新闻周刊:你此前提到,DRG对重症患者医疗费用的测算存在偏差,难以全面反映危重病患者救治的实际费用。能否谈谈,这一“测算偏差”体现在哪些方面? 

杜斌:根据目前的DRG政策,对各种疾病的医保费率,系根据前期测算结果确定。测算结果的合理性至关重要。据我了解,几乎所有医院的重症医学科主任都反馈,根据现行DRG政策,重症医学科处于“亏损”状态。根据国内部分医院重症医学科的DRG数据统计,接诊的78%的病种和87%的患者是“亏损”的。这说明大多数患者的治疗不规范,还是说明费率的测算存在偏差,抑或疾病分组存在偏差?

从国外以往数据看,ICU患者的DRG分组过于粗放。被纳入同一DRG分组的患者,实际医疗费用的差异极大,这反映了同一DRG组别的重症患者,其疾病严重程度存在明显差异。如果采用统一支付标准,就会造成部分患者支付费用过高或过低。国外的经验告诉我们,这很容易出现医疗机构与医保系统进行博弈的情况。

再者,国内对医保数据的研究并不充分。基于国内医保费用的相关研究更多由医保部门主导,并不对医疗机构开放,其研究结果更多反映了医保部门的观点和认知。因此,与医保机构的沟通过程中,医疗机构只能依据本单位有限的数据,缺乏代表性。

中国新闻周刊:对于超支病例,目前是否有特病单议的申诉渠道?DRG付费系统下,对费用超支的病人,国外有哪些应对的举措?

杜斌:按照规定,DRG分组中高倍率的病例有申诉的渠道。但这是针对个别病例的例外政策和“特殊通道”。试想,如果很大一部分收治病例是“亏损”的,如何进行个例申诉?

国家政策文件中虽然提到“对不能采用DRG结算的病例,进一步推进依据大数据的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和按人头付费工作”,但现实中,这样的机制如何落地仍待进一步探索。

事实上,欧美各国实施的DRG系统虽然有所不同,但重症医学科均处于“亏损”状态。因此,在原有DRG基础上,欧美各国纷纷出台豁免或补充政策。针对特殊人群,如重症医学科收治患者,或特殊诊疗,如急性肾损伤患者的肾脏替代治疗、器官移植等采取按项目付费。这些措施出台的背景和原因值得研究和借鉴。

发于2024.4.22总第1137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杂志标题:“不能因某些疾病不挣钱,就拒绝为患者诊疗”

记者:牛荷(niuhe@chinanews.com.cn)

编辑:杜玮

运营编辑:马晓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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