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2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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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不良资产头条
3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20号。剑指贷款黑中介,重点整治经营贷转房贷等乱象,旨在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防止风险跨行业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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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20号文”),要求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刻认识不法贷款中介乱象的严重危害,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牵头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部署开展为期六个月(2023年3月15日-2023年9月15日)的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
多家媒体深度对黑中介进行深度报道,背坏账、砍头息、经营贷转房贷等细节触目惊心。目前各地已经展开打击行动,日前广州中院也发布了一则经营贷转房贷的典型案例,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180万贷款。
不法行为都有哪些?银保监会打击的重点是什么?
▍乱象一:替企业当“老赖” ,轻松到手百万
据每日经济新闻调查,市场上存在着大量长期专门为包装公司介绍背债人的中介。比如企业名下有不良资产阻碍其经营发展,为了处置不良资产,他们通过中介找到背债人,由中介帮背债人“包装”出一个公司,将这笔不良资产抵押给背债人的公司,再由背债人抵押给银行申请贷款,所申请款项跟企业分成。
企业不良资产太多就没办法享受国家政策支持,而转移到其他人身上就跟企业暂时没有关系了。
据了解,这种债背上是有免还协议的,给企业背债一般是十年,主要还是看背债人的资质,资质越好,免还协议时间越长。背债是很诱人的。据介绍,如果顺利,就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到手六位数甚至更多,所以很抢手。对于个人而言,背债流程并不复杂,前期几乎没有成本。
一般来说,需要征信报告,如果是第一次做背债人,还需要身份证原件和一个新入网的手机号。可能也需要提供流水账单,但背债人完全不用担心,因为“一切皆可包装”。如果确定能做背债人,包装公司就会安排前往需要背债的城市,在当地做一系列贷款审核流程。第一次资料递交完成,10个工作日左右出额度,额度出来后,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和本人银行卡,面签拿钱。
说白了,背债就是替企业当老赖,但对于背债人来说,由于对金融及法律知识欠缺,完全不了解这样做会给自己带来怎样的后果。而中介公司就是利用知识不对等,拉人入坑,自己获利。
▍乱象二:套取经营贷
3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案例,借款人肖某联合保证人某公司与银行签订经营贷款合同,借款18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周转,然而后续银行查证发现,肖某将约定用来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部分挪用于偿还房贷,且肖某拒绝提供资金用途证明。
于是,银行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并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二审判决下来:肖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天内,向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在肖某不履行债务时,银行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作为保证人某公司也对肖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银保监20号文中对一则涉及20亿银行信贷业务的不法贷款中介案例进行了通报。经查,丁某某与其关联人存在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并转让等方式帮助他人套取经营贷、提供基于购置房屋和其他资金需求的多种中介服务等违法行为,涉及银行信贷业务超过20亿元。
▍乱象三:10个点的砍头息
中介: “想收你钱,可以有100种理由”
除此之外,更多的不法中介是打着银行直贷中心旗号,向客户推荐贷款。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刘某通过中介贷款30万,实际到手27万。
在客户获取贷款的过程中,中介最开始说好没有手续费,却时不时增加点服务费、资料费、信息服务费……林林总总加起来,也能轻轻松松凑够10个点。此外,还有诚意金、保证金,如果要垫资,还得有一笔不小的垫资费……正如一位贷款中介老板所言, “想收你钱,我可以有100种理由”。
为什么会出现不法贷款中介?
不法贷款中介是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套利行为。
对中介机构来说,很多小企业老板和个人总是认为贷款是非常麻烦的,门槛也是很高的。
老百姓很少有时间有精力去了解详实的金融知识,金融产品,信息不对称,很多都是通过熟悉的银行客户经理了解,而客户经理的服务取决于个人业务能力和人力分配,很多小微企业,老百姓因此得不到充分的服务。这就催生了贷款中介,助贷机构,很多企业和个人就会通过中介服务来完成融资服务。
对银行来说,很多银行因为人力、物力的制约,很难做到服务到位,通过中介来获取信贷的客户是一条捷径,可以节省很多自身的成本。
银保会严打重点:套取经营贷买房
本次严打的重点是套取经营贷来购置房屋和其他资金需求的不法中介行为。
银保监20号文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提升贷款质效,避免“唯指标论”和粗放式发展。要主动向客户充分揭示经营用途贷款与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期限错配风险,将经营用途信贷资金挪用于购房的法律后果和不利影响进行提示;要严格落实经营用途贷款“三查”管理,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用途真实性管理,关注经营用途贷款发放前后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情形,重点关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较短、受让小微企业股权时间较短等现象;严防内外勾结、诱导借款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贷款等问题发生。
▍附:银保监会20号文全文
《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
前期,某银保监局开展不法贷款中介核查工作,发现丁某某等人的违法犯罪线索,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根据工作安排,银保监会决定对丁某某案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并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丁某某案件的通报
经查,丁某某与其关联人(以下简称丁某某等人)存在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并转让等方式帮助他人套取经营贷、提供基于购置房屋和其他资金需求的多种中介服务等违法行为,涉及银行信贷业务超过 20亿元。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一) 提供经营贷资质包装。丁某某等人共注册 87 家公司,其中 56 家公司注册 2-16 个月后变更股东信息。变更后的股东利用其企业主身份向银行申请经营贷,2018年以来借款达2.2亿元。调阅其中部分贷款资料发现,贷款企业疑似均无实际经营,例如某企业经营地实为贷款中介的电销中心:贷款支付的贸易背景存疑;贷款资金归集到丁某某等人账户。
(二) 提供受托支付通道。银保监局对信贷资金进行穿透追踪,发现多笔信贷资金在受托支付后流向丁某某个人账户,或直接利用丁某某等人关联账户进行回流。表明借款人为满足大额信贷资金必须受托支付这一要求,由丁某某等人进行贸易背景包装、提供信贷资金通道及回流服务。
(三) 提供短期垫资服务。借款人出于购房或者偿还高息借款目的,先向丁某某借款,后利用已购房产抵押、经丁某某等人包装申请经营贷,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全额流向丁某某个人账户。丁某某扣除前期借款和利息(年化利率一般超过 36%)后,再将差额转回借款人。
(四) 团伙成员申请贷款等形成资金池。对丁某某等人垫资资金来源进行分析,发现主要来自其他客户的还款资金、多个固定合作对象提供的资金,以及包括丁某某本人在内的团伙成员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申请的借款等。
二、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要求
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信托公司,不含其他非银机构,下同)要深刻认识不法贷款中介乱象的严重危害,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牵头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部署开展为期六个月(2023年3月15日-2023年9月15日)的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 各银保监局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排查,并选取重点机构开展现场督导,指导机构规范与贷款中介机构的合作。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坚持以罚促改。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但在前期自查中未主动报告的,要对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二)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开展自查,及时主动挖掘并报告不法贷款中介线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增强自主获客意识,强化风险防控措施,提升自主经营能力,严禁主动向贷款中介机构让渡“金融服务”,避免出现贷款中介机构掌控市场主动权、合作业务推高融资成本、风险跨行业传导加剧等问题。
要切实加强员工行为管理,排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私下勾结贷款中介、向客户推荐贷款中介、放松对贷款中介推荐客户的审贷标准和贷后管理标准等问题。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贷款中介黑名单制度,对诱导、帮助借款人违规申请贷款的中介,纳入合作黑名单。
(三)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提升贷款质效,避免“唯指标论”和粗放式发展。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全面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要主动向客户充分揭示经营用途贷款与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期限错配风险,就违规将经营用途信贷资金挪用于购房的法律后果和不利影响进行提示;要严格落实经营用途贷款“三查”管理,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用途真实性管理,关注经营用途贷款发放前后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情形,重点关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较短、受让小微企业股权时间较短等现象;严防内外勾结、诱导借款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贷款等问题发生。
(四) 各银保监局要主动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加强沟通协调与信息共享。依法依规主动移交查实的违法犯罪线索,推动对不法贷款中介群体等的全面刑事打击;主动就不法贷款中介问题与公安司法机关开展座谈会,就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罪名认定及证据采信等问题主动沟通;主动与网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行政机关加强合作,推动建立合作机制,共享不法贷款中介信息,加强对各类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五) 各银保监局要主动将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积极争取政策支持。
(六)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上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各银保监局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保监分局,督促做好相关工作。转发文件时要写明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工作沟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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