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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金融支农支小的误区

市场资讯 2023.12.29 19:21

来源:《中国民商》杂志2023年12月刊

作者:陈林 中国信合联盟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级研究员

企业数字化转型中的风险管控问题

“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ial)的概念流传甚广。最初是联合国系统在2005年国际小额信贷年期间倡导,其宗旨是为了实现“千年发展目标”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MDGs)。究其所指,普惠金融是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是其重点服务对象。联合国呼吁各国政府制定政策和相应的监管措施,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

普惠金融理念彰显了美好愿景,但是并不必然包含实现这些目标的有效路径和组织保障。以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相较而言,其获客、资金来源、风险控制、贷后管理成本高、难度大,找不到降低信任成本的真正办法,又对金融机构的利润贡献占比较低,导致各金融机构真实意愿不高,或者是采取一些移花接木、牵强附会的做法。小微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才为民间金融及其无序扩张提供了土壤。

总的来看,前些年来,普惠金融或者在普惠金融的名义下,有迅速的发展和创新,成效是有的。另一方面,由于缺乏配套支持,以及理解上的偏差或者利益的羁绊,普惠金融理念在实践中,也发生了某些异化。商业银行在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存贷比”长期低下,造成资金持续外流的局面并无改观。中小企业或涉农企业,数量巨大,“掐取”其头部,仍然在信贷统计上殊为可观。有些商业银行主要针对“体制内”公职人员和特殊垄断行业职工发放“普惠金融贷款”,这部分人群其实是中国14亿人口的前几千万,难称“普惠”。前些年的网贷或P2P平台,有不少打着普惠金融的旗号,甚至推出“砍头息”“714高炮”“裸贷”等乱象丛生的“金融产品”,造成恶劣影响。

真正意义上的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ial),就其本来含义更准确的表述是包容性(Inclusive),是把尽可能多的人包容到金融体系之内。与之密切联系的一个热门话题是“信用体系”。多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数据共享、联合惩戒方面有明显进展。但是上述意义上的信用体系,大都来自金融体系的借贷记录、法院体系的诉讼和执行记录等,主要发挥失信惩戒功能。按照金融机构的通常做法,一旦发现“不良记录”,基本上就是“一刀切”地拉入黑名单。这实际上是把一部分人,客观上是把越来越多的人排斥出金融体系之外(Financial Exclusion),并不具备信用发现、特别是信用增进的赋能作用。

从成本方面来看,由于单个贷款项目金额偏小,分布面太广,平摊下来的运营成本过高,以至于银行无利可图。从风险方面来看,主要还是由于信用信息极不对称,商业银行按照固有的体制机制,其在农村、特别是其中下层市场的实际作为是极其有限的。传统金融体制对于农村下层、对于小微客户,是基本失效的。遍闻“融资贵”“融资难”的呼声,而很多银行的钱贷不出去。这个貌似悖论的根源在于正规金融趋于僵化封闭,而具有灵活性的非正规金融(包括民间借贷)得不到应有的规范和保护;商业银行过度膨胀,而真正有利于草根社会的信用合作事业长期受到严重抑制。

多年来的流行思维是贪大求洋,缘木求鱼,没有尊重基层金融的客观情况和规律。风控体系不健全,原因是授信逻辑不清。银行特别是大银行据认为“抗风险能力强”,一多半靠的是体量优势,大船抵抗大风大浪的能力是要强一些,但是开不进小河小汊。一些中小银行的合并升级,又将进一步助长其脱离农村、脱离基层的倾向。但是,一些单位和部门拒绝承认这样的事实与逻辑,又不能显得无所作为,于是继续在毫无意义的方向上努力做无用功,不断浪费巨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就算有一些金融资源投向农村,也多是投向了大企业、大户,不但不利于共同富裕,事实上助长了两极分化,更损害了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机会。

大量增设网点或“服务点”得不偿失

近些年来,各大金融机构开始看重农村市场。但越是曾经成功的企业,越是超大型的科层制机构,越是有思维惯性和路径依赖。如果作为其科层制体系的延伸,依靠自己的县域分支机构和员工到农村基层推动工作,管理半径很长,成本很高,效率很低,工作成果难以巩固。大量增设农村网点,更是不经济的。过去金融机构在农村、甚至县城的网点纷纷撤并,是并不久远的事情。

如果转而在农村大面积发展各种“代理”“伙伴”之类“服务点”,或有助于控制人工成本,但在品牌管理上容易失控,法律风险上也缺乏隔离,容易坠入“表见代理”的陷阱而被司法部门要求承担责任。

这些服务点“业主”,所谓助农取款,相当于自己垫付现金、通过POS机或App从“客户”账户向自己账户转入相应金额;转账汇款、代缴费等不涉及现金,只需要帮助“客户”操作账户;这类行为本属常见的民间互助(一方为另一方代理人),两厢情愿,就算偶尔出现了纠纷也是按照社会习俗或一般民事法律调整,但是变成了银行委托的“业主”行为,以及其他各种被认为受委托的行为,就会由银行承受相关责任。对于“业主”的个人行为,银行难以制约。

普遍设立和长期维护大量“服务点”,对于基层行的资源与能力是很大挑战。如果大量虚报的或者僵滞的“服务点”本来就是莫须有的,再一味“叠加”各种想象中的服务功能、非金融功能(如就业、就医、社交等),还指望借此获客,就更加离题万里了。在风险合规内控上,遇到层出不穷的问题和障碍。农村金融服务最大的痛点,在于信贷投放特别是农户贷款,这也是高层和社会最为关切的。离开了这一点,其他花样翻新都很难有实质意义。

不动产抵押法宝失灵

金融机构已经对不动产抵押产生长期依赖,这种习惯方式到了农村基本失效。很多金融人士对于“农村土地改革”“确权”“流转”表现出高度的热情,指望不动产抵押、特别是“土地抵押”这个“法宝”从城镇沿用到农村。但农村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住房财产权抵押,即便在政策上、法律上放开,由于缺乏可流通性,事实上难以执行变现,效果微乎其微。这不是个法律条款规定问题,而是个经济现实问题。有人则把土地集体所有制当成了症结所在,其实他们有所不知,即使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农村土地抵押给商业银行的情况也并不流行。

在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的前提下,所分解出来的“土地经营权”,本质上是一种类似租赁的权益。可以参考城镇房屋:其转让、抵押、出租都没有法律障碍。只要不违反约定,房屋出租后可以转租(类似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房屋本身的抵押是常见的,至于房屋租赁权益拿去抵押(例如租客签了两年租赁合同,拿这个合同项下权益去“抵押”),则闻所未闻,这并非为法律所禁止,而是现实生活的逻辑使然。试想如果租客违约未能还款,银行还要为房屋剩余租赁期及时找到“下家”承租,否则该项租赁权益的价值迅速衰减;原有租客的清退也非易事,甚至可能会被原租客私下转租给其他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不管有没有政策法律的支持,实际的情形也类似。

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受制于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实际影响面较小,未来这些“使用权”到期后的“集体所有权”主体也有很大不确定性。何况,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农村,大都是城镇郊区或“城中村”,早就不是真正的农村了,并非普惠金融最需要关注的地方。

各种流转平台多是空中楼阁

一些金融机构寄予厚望的“农村土地流转平台”,也有空中楼阁之嫌。实际上即便是在城市区域高度成熟的房产贷款市场,至今也没有出现银行可以在线获客、并办理房产抵押的“流转平台”或者“云抵押”。抵押登记依法属于“行政确认”,不是任何商业机构或者金融科技平台可以代劳的。即使某家银行或企业帮助政府开发了相关系统,其也只是一个普通的IT外包服务商的角色。政府的抵押登记开放查询,甚至将来有可能运用电子签名、网上办公,这是对公众、业界平等适用的。所谓“农村土地流转平台”不仅在商业逻辑上甚为可疑,在所能获得的确权数据质量上也是堪忧的,更重要的是,确权数据只能反映承包权初始状态,绝大多数土地流转(包括二度流转)没有进行动态登记,这个局面难有改变。

在“农村土地流转平台”的说法之外,又有“土地托管平台”“生产托管平台”“产权交易平台”“三资管理平台”“农产品交易平台”乃至“乡村振兴综合平台”等等。这大约是受了淘宝、京东等互联网交易平台成功模式的影响。有平台、无流量的尴尬难以避免。简单重复互联网头部企业的现成模式,难有无胜算;如果寻求商业模式的重大创新和突破,则需要非凡的判断力,对于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的体制机制也有很高的要求。

产业链金融依赖龙头企业适得其反

事实上前些年,很多地方推进农业产业化,大都是优先支持龙头企业,或者文件上貌似将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并重,对于合作组织则是口惠而实不至。这样在经济上貌似比较容易快出成效,其实则未必;在政治上,更有个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龙头企业要发展起来并不容易,纵其有所发展,农民也很难拿到实际的好处。两者实际处于“交易对手”的位置,龙头企业经常侵夺农民的利益,或者向农民转嫁风险。金融机构片面扶持龙头企业,或者试图通过龙头企业去扶持农民,实际效果可能适得其反。

从产业链、供应链、信用链的不同维度上看,各已形成一些巨头。例如产业链上的大企业,供应链上的大型电商平台,信用链上的大型金融机构等。各大巨头之间,也在相互交叉渗透,形成中原逐鹿的格局。例如中化、三一重工这样的产业链巨头,阿里、京东这样的供应链巨头,都在借助产业链、供应链上的优势地位拓展金融业务。金融机构与这样的产业链、供应链巨头(或平台)合作,往往受制于人家已经形成的垄断地位,是占不到多少便宜的。一些产业巨头已经在拓展自己的供应链金融平台,金融机构往往扮演了廉价资金提供者的角色;长期以往,金融机构在全社会金融格局中的地位趋于边缘化。

金融机构如果要出面整合产业链、供应链,恰恰是在那些貌似“低小散”的行业和区域如农业农村,尚未形成大巨头控制,更有利于发挥金融的核心作用,也更有社会公益价值。要做成这样的事情,恰恰需要尽可能绕开现有的“龙头企业”。

担保公司的作用本末倒置

很多金融机构对于支农支小束手无策,转而寄希望于政府部门“搭建平台”,促进“银企合作”云云。其实,政府部门如能解决这些资源配置问题,那么计划经济一定成功实施到今天了;他们实际所能做的就是发发文件、开开会,最多是推动设立一些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基金之类。

很多金融人士寄希望于担保公司特别是政策性担保公司,来解决银行进入农村市场的问题。这些担保公司同样住在城里;政策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层,多来自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的官员。信贷员做不到的,能指望公务员么?如果担保公司(特别是政策性担保公司)实打实对基层农户、小微企业开展业务,他们同样要面对银行所遇到的困难。银行就应该是识别信用和经营风险的最专业机构,反过来依靠担保公司,岂不是本末倒置么?

现实中担保公司的存在,不少是由于政策套利的空间。在某些情形下,上级银行规定的授信条件过于严苛,或者贷款利率缺乏市场化弹性,基层银行顺水推舟将潜在的利益空间让渡给了担保公司。至于在支农、乡村振兴之类的名义下,人为压低政策性担保公司的“费率”,实际会造成市场扭曲和利益输送。对于贷款利率、担保费率的直接干预往往适得其反,应当多思考市场供求均衡背后的结构性因素。

大数据迷信难免落空:“小数据”待发掘

某些金融科技平台,在“大数据”的旗号下,异军突起,但是没有、也不可能自动解决普惠金融和农村金融问题,其不过是在商业银行“掐尖”(夺走优质客户)之后,又“掐”了一遍,甚至在缺乏监管的条件下一度助长了金融乱象。

现在金融人士除了手上做的不动产抵押,嘴上最爱谈的就是时髦的“大数据”了。谈得多了,也会掉进思维陷阱,什么大数据、云计算、客户画像、线上批量获客、智能风控……仿佛技术会自动完成这些工作,从而忽视了“人”的作用,忽视银行自身业务本质。变成了为数字化而数字化,盲目建设庞大的技术架构和技术团队,造成大量投资浪费。有的银行选择与头部金融科技平台“合作”,纵使获得了短期业绩增长,却造成一定程度的路径依赖,失去了“客户自主、业务自主、技术自主、数据自主、风控自主”,变成“替人作嫁衣裳”。

须知千百年来,农民与农民之间,特别是在传统社区以内,即使没有法律干预,也往往能保持有效的信用约束。但商业银行惯用的衡量信用的几种方式,在农村的适用都有很大局限。例如会计报表数据分析,用来评估潜在客户的经济实力、偿债能力,但农民、合作社、中小企业,很难建立规范的会计报表体系。

很多金融人士对于农村缺乏起码的了解,热衷于获取他们想象中的农村土地确权数据、农业补贴数据、农业保险数据……土地确权数据一般只能反映潜在客户的原始身份(承包权初始状态),还不一定准确;各种农业补贴、农业保险如果不是“天女散花”,就是政策套利,跟实际的生产经营状况差之甚远。这些“数据”不仅质量严重存疑,是否真的存在也是存疑的(这是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政绩”,他们一般不会告知实情)。就算这些数据是真实正确的、没有争议的,其在同一区域的农户之间不会有明显差异性,纵有差异也不说明什么问题,没有授信的参考价值。偏偏就有商业银行囿于长期的“当铺思维”,急急想要获取和利用这些土地(及相关)数据,甚至还有“卫星遥感”云云,进行所谓“数字化授信”。这样的乌龙,还不如用生辰八字或者身份证号授信呢,简便易得,也是“数字化”,反正同样是没啥用。

更重要的是,数据不会自动产生约束。有的大银行刚刚进军农村市场,相关各方大约还处于“蜜月期”,不管用什么授信模型,老百姓“欠债还钱”的意识本来是有的。已经放出去的大批贷款,暴露不良需要一个时间周期。如果有1%的农民贷款不还,而银行奈何他不得,其他99%也会动摇,由此造成全线溃退,过去的银行在农村是经历过的。那些“网贷”平台对于不良贷款是转给“催收公司”动用各种非正规、甚至非法手段,就这样,还不时传出某某网贷平台被某某地方的村民“薅了羊毛”。

一些金融机构寄希望于从政府获取“数据”。这些数据如果是依法可以对外提供的数据,也是不能选择性提供的。有的金融机构出钱出力帮助政府推动“智慧政务”,并不能因此获得数据特权。如果这些想象中“数据”真的如此神奇,世界上只需要一家金融机构或者金融科技平台就可以了,甚至就不需要金融机构了。

目前银行通过“大数据”搞“普惠金融”比较“成功”的,主要是针对体制内(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借助于他们的工资、社保、纳税数据进行授信,包括智能授信。其实倒不如说是以他们的“公职身份”(及其背后的社会关系)为“隐性担保”的,那些数据的实际作用没有想象得那么大。

各大电商巨头确实积累了海量、天量的交易记录,但是不会送给银行白用,银行与之“合作”只能处于下风,变成廉价的资金供应商。银行自建电商平台,也没有成功的。至于穷人、农民恰恰是交易寡淡的群体,在“大数据”下更是进一步边缘化的,整个农村的数据体系严重滞后。农民要是有了那样的“大数据”,就不是农民了。

马云2020年10月24日在外滩金融峰会的演讲,批评了银行的“当铺思想”,“抵押和担保就是当铺”;进而主张“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信用体系来取代当铺思想,让信用等于财富”,又说这个信用体系“不是建立在熟人社会的基础上”。这个说法值得商榷,恐怕只说对了一半。蚂蚁金服可资利用的淘宝交易数据中,历年的收件人地址电话有特别价值,正如一些网贷App热衷收集客户手机联系人信息,这些熟人关系才是对于潜在违约行为的有效威慑。

因此,引入“大数据”,也要重视发掘利用社区“小数据”,这恰恰是民间借贷、合作金融的最大优势。马云看不上的“熟人社会”,恰恰是农村社会及其信用体系的最重要特征。商业机构面向社会公众的信用收集、利用、出售,很容易触犯《个人信息保护法》。而社区小圈子、熟人社会里面流传的“口碑”,并不被禁止,就看如何提炼出来、并施加影响。一些暂时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可能是情有可原的,可以在熟人圈子里面取得一定谅解,在还款安排上作出灵活处理,甚至得到新的解困资金、焕发生机。

出路:商业银行、合作金融相互配套,金融机构嫁接互助合作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很早提出:“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农村各类金融组织,尽快形成国家政策银行、商业银行、合作金融组织相互配套、竞争有序、严格管理的农村金融体系”。他特别指出:“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要充分发挥合作金融、商业金融各自的优势,做到合理布局、分工协作、优势互补”。

2022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也提出“要优化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有效发挥商业性、开发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作用”。

这给我们深刻启发:商业银行(特别是具有政治担当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与合作金融(信用合作),各有短长,未必是非此即彼、甚至彼此对立的关系。

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银行,囿于传统的体制机制,难以持久深入农村特别是其下层,这是历史经验和各国实践一再证明了的。实际上,一些商业银行更擅长干的事情是把巨量资金从农村抽给城市、从欠发达地区抽给发达地区。如果金融内循环、微循环机制不能解决,靠财政支持、靠公益捐赠都是杯水车薪。

合作金融,则有利于确保农民主体地位,具有草根优势,但是过于分散、弱小,容易成为监管盲区。合作金融很难单独存活,要与“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相结合,否则就是无本之木。简单重复欧美日韩等国一两百年来的合作金融发展路径,未必可行,也没有必要。但是合作制的基本精神不会过时,需要在新时代探索新形式。

我们需要反思银行本质,其实银行主要有两个基本的社会功能:其一,是存款账户体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支付结算服务。这方面的科技和装备投入越来越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反诈骗等的合规成本越来越高。其二,是对于信用的判断、投放。这方面千百年来都是基于人性,互联网、大数据也不能根本改变这一点。熟人社会、扎根基层更有其独特优势。

近些年,关于“重建合作金融”的讨论趋于活跃。一些激进的意见进而主张,干脆大量重建“真正的”信用社、合作银行,有的甚至提出要把已经改制的农商行“改回去”。问题是,我国城乡金融网点已经不少,金融持牌机构的基础设施投入、合规成本都很高,大量重复建设很不划算,更有人才队伍、监管能力等方面的瓶颈制约。普惠金融体系的有效载体,需要合作为本,即合作经济为本。合作经济与普惠金融是可以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相得益彰的。

我们可以超越合作金融传统模式,另辟蹊径,完成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金融构造。专注于信用本身,尽量避免涉及“资金池”。发挥现有金融机构的优势特别是金融科技优势,积极有为嫁接互助合作机制。

银行机构嫁接互助合作机制,其一是助贷模式:银行依托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征信评级,联保、反担保增信。其二是委贷模式:合作经济成员开展资金互助,由银行全流程托管;其三是银行对资金互助社及其成员的“转贷”或“配贷”。进一步还可以探索保险机构、信托机构嫁接互助合作机制。

2015年日本修订《农协法》,提出了逐步将基层农协的信用业务剥离并交由农林中央金库管理,而基层农协作为业务代理窗口的改革取向。这与笔者长期推动的“金融机构嫁接互助合作机制”,正有异曲同工之妙。正如金融深化论的创始人爱得华·肖所指出的,“金融体制缺乏效率的问题,不可能只由金融机构和金融政策的改善而得到解决。金融体制的改革应与其他非金融政策的改革配套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