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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管局关于征求《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意见的公告

市场资讯 2021.09.08 00:00

原标题:关于征求《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武汉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我局代拟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0天(2021年9月8日-2021年9月17日)。

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向我局书面反馈,电子邮箱:1623768590@qq.com。  

附件: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运营时限、征信状况等情形,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各类主体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人才安居保障的,优先申报中央资金支持;人才安居对象减免租金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差额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补助。各区可结合辖区实际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制定更为优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措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金融支持政策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信,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发改委、市房管局)

(四)税费等支持政策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计划或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水务集团、国网武汉分公司)

(五)简化审批流程

1.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市、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2.中心城区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计划,由建设主体通过项目所在区政府向市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项目立项、选址定点、建设规模等进行审核后,联合下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计划。开发区和新城区新建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计划,参照上述程序由各区自行下达,报市房管部门备案。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不高于10%的比例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3.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区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具体程序适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允许商业和办公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知》(武房规〔2020〕1号)相关规定,不受该文件所述改造项目区域范围限制。非居住房屋改造项目,改造规模应不少于50套(间)且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建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房管局办公,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各相关部门要依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在梳理现有住房保障政策基础上,衔接好国家住房保障“三房”体系建设和我市人才安居工作,落实好各类支持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均应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并及时兑现各类政策资金和税费减免。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充分调动各方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程用文  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陈劲超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刘  洁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黎东辉  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主任

张忠军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张卫国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孟武康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夏  俊  市公安局副局长

项  波  市财政局局长

孙志军  市人社局局长

盛洪涛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夏  平  市城建局局长

李顺年  市城管执法委主任

周  耕  市水务局局长

何宪礼  市国资委主任

汪普查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局长

刘  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  劲  市统计局局长

余力军  市园林和林业局局长

刘立新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局长

白  渊  市税务局局长

张贵达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局长

陈万红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刘誓保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副书记、汉南区委副书记

彭  涛  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

任、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区长

余志成  江岸区人民政府区长

李  湛  江汉区人民政府区长

苏海峰  硚口区人民政府区长

范礼奎  汉阳区人民政府区长

余  松  武昌区人民政府区长

刘栿堂  青山区人民政府区长

严中兴  洪山区人民政府区长

郝胜勇  蔡甸区人民政府区长

张  斐  江夏区人民政府区长

何建文  黄陂区人民政府区长

刘润长  新洲区人民政府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汪普查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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