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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今起实行生活垃圾“不分类 不收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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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西安今起实行生活垃圾“不分类 不收运”

来源:华商报

从8月20日起,为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实效,西安市范围内各区县、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将实行生活垃圾“不分类、不收运”工作机制。

执行“不分类不收运”工作机制后,各区县、开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结合辖区实际对生活垃圾交付点进行认定并统一编码,对没有被认定的交付点,收集、运输单位不得予以清运。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生活垃圾交付点,发现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应当告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改正期限不超过1天。另外,还需将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单位、居住区等信息及时报告给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在要求改正的期限内不予收运。在要求改正期限结束后,收集、运输单位在生活垃圾交付点发现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仍然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对混合垃圾拒绝收运。

对于分类质量不合格的生活垃圾,可以拒绝收运,什么是分类质量不合格的生活垃圾呢?华商报记者采访了西安市城管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方表示质量不合格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判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中混有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动物尸体、医疗垃圾的。可回收物中混有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有害垃圾中混有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厨余垃圾中混有有害垃圾,或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占比超过30%。

“扔菜叶可能把绑菜叶的绳子掉进垃圾桶,餐馆的厨余垃圾桶内90%的垃圾为厨余就算合格;对于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纯厨余垃圾占比70%以上就算合格。”该工作人员表示。

据了解,今年4月起,西安已有四个厨余垃圾末端处理厂在投运,分别在沣东新城、沣西新城、高陵及蓝田,从最初每月日均处理200吨,到7月底已达到日均处理500吨以上,以目前的末端处理能力来说,完全能满足每日产生的厨余垃圾,未来西安市日处理量将达到2000吨以上。

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餐饮单位、机关单位、小区等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都需要和有资质的厨余垃圾收运单位签约,西安现有厨余垃圾运输收集运输车辆240辆,收运的能力完全可满足每日的厨余垃圾产生量,随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不断深入,未来针对不执行垃圾分类的执法力度也会加大。 华商报记者 李婧

厨余垃圾混投混运13起处罚案例曝光

8月19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组织召开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典型案例媒体通报会,专项通报“厨余垃圾和建筑垃圾收运百日整治专项执法行动”期间厨余垃圾执法案件13起。

案例一:雁塔北路某林公司厨余垃圾混合投放处罚3000元

5月6日,雁塔北路某林公司厨余垃圾混合投放。

经查,行政相对人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3000元。

案例二:大话南门某麻辣烫店未设厨余垃圾收集器处罚2000元

6月15日,永宁路大话南门某麻辣烫店未规范设置厨余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经查,行政相对人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对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2000元。

案例三:陕西某慧环卫公司混收混运厨余垃圾处罚5000元

6月4日,陕西某慧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清运车辆在清运生活垃圾时将已分类投放的厨余等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经查,行政相对人行为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四:陕西某奇环卫公司混收混运厨余垃圾处罚5000元

6月6日,陕西某奇环卫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在清运生活垃圾时将已经分类投放的厨余等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经查,行政相对人行为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处5000元罚款。

案例五:西安某农酒店未设厨余垃圾桶处罚1000元

6月29日,西安某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厨余垃圾混装且无厨余垃圾标识等。

经查,行政相对人行为已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处1000元罚款。

案例六:丈八路某烤肉店未分类收集厨余垃圾处罚200元

6月4日,丈八北路某烤肉门店(个体经营户)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内混装其他垃圾。

经查,行政相对人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对执法相对人处200元罚款。

案例七:锦业路某世纪城小区未按规收贮厨余垃圾处罚1000元

6月28日,锦业路某世纪城小区A区厨余垃圾未按规定分类收贮。

执法人员对垃圾收集点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处1000元罚款。

案例八:傅村北路某单位混运厨余垃圾处罚5000元

6月10日,傅村北路某产业园其他垃圾运输车辆将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经查,该运输车辆属西安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具备生活垃圾清运资质,其行为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九:汇新路某广场酒店混运厨余垃圾处罚5000元

7月15日,汇新路的某广场酒店未按照规定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经查,依法认定其违法行为。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对行政相对人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十:雁南四路西安某公司混运厨余垃圾处罚5000元

7月6日,西安某之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将曲江南苑小区产生的厨余等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经查,认定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5000元,并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

案例十一:西安某培训学校未分类收贮厨余垃圾处罚1000元

7月17日9时许,西安某培训学校生活垃圾投放点厨余垃圾桶内混合投放有快递袋、废纸、塑料等。

经调查,该校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分类收集、贮存厨余垃圾,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二:东长安街某餐饮店未分类投放厨余垃圾处罚50元

7月20日晚10时,东长安街某餐饮店工作人员阮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厨余垃圾。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阮某在餐饮店后厨将塑料袋、锡箔纸投放进厨余垃圾桶,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人民币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三:航天中路某劳务公司未分类收贮厨余垃圾处罚1000元

7月28日下午3时,航天中路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生活垃圾投放点厨余垃圾桶内投放有塑料等杂物。

经查,行政相对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尽管理责任,致厨余垃圾不能分类收集、贮存。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华商报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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