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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被人拎走致死是否构成犯罪?解读王珞丹微博寻鸭事件

新浪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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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经网

7月3日,演员王珞丹微博称,同事的宠物鸭吉吉在河南息县被一女子拎走,鸭已死亡。律师解读:若宠物鸭价值不菲,则达到盗窃罪刑事立案标准,但是否构成盗窃罪,还涉及到该女子对鸭的价值认知;如果是一只普通鸭,该女子的行为涉嫌违法,不构成犯罪。

7月3日上午,演员王珞丹发微博称:“有现居河南省息县文化路碧桂园附近的朋友帮我看看能不能联系到下图这位女士。她手里拎的鸭子是我同事养的宠物,也是瓢哥的好朋友——吉吉!因同事随我进组拍戏才把它送回老家由母亲代为照顾。如果能找到她,请帮我转达,将以十只同等体格的北京烤鸭保鲜装作为感谢。”微博下还有一张未打码的视频截图。

随后,王珞丹删除了该微博,又发了另外一条:人找到了。但吉吉已经不在这个世界上了。不觊觎,不伤害,不食用别人的宠物是人对这个社会该有的尊重!

那么,将带有抓宠物之人的视频截图发布在微博上,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义?《CCTV今日说法》请到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刘兆庆律师为我们解答。

Q1:将带有抓宠物之人的视频截图发布在微博上,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义?

寻找宠物要采用正确的方法,擅自在网络上公布他人照片的行为不应提倡和效仿。

未经他人允许,抓走别人的宠物是一种违法行为,失主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监控视频等线索,通过公安机关抓获违法嫌疑人,但丢失宠物的一方选择在网上曝光抓宠物的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丢失宠物的一方找到了抓宠物的人,并及时删除了相关照片,没有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所以一般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法治社会,应该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如果利益受到了侵害,依法维权更值得推崇。

Q2:将他人宠物随意拎走并致其死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未经他人允许,随意将他人的宠物拎走并致其死亡的行为涉嫌盗窃,但抓走宠物鸭的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根据宠物鸭的价值,结合具体案情来具体判断。

第一种情况:宠物鸭价值不菲,已经到达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而且抓鸭人也明知宠物鸭的价值,仍然实施盗窃,那么就构成盗窃犯罪。

第二种情况:抓鸭人并没有认识到这个鸭的价值,同时按照一般人的判断也无法认识到这只鸭价值不菲,那么不能认定抓鸭人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情况:宠物鸭只是一直普通的鸭子,其价值通常达不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那么抓鸭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但其未经他人允许,抓走宠物鸭的行为已经涉嫌行政违法,根据《治安管理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宠物更像我们的家人,关爱动物,遵守法律,是每一个人的基本文明素养。

据上游新闻,7月3日,针对“王珞丹同事的鸭子被人抓走吃掉”一事,河南信阳息县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回复记者称,王珞丹发微博后,息县高度重视,民警联合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一同找到了抓走鸭子的女子。目前,调查结果还未反馈给宣传部,待结果出来后,会及时公布。公安已介入调查,定会妥善处理。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CCTV今日说法》、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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