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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亿票据案一审宣判 单位民生三亚分行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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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1说案丨 全国首例!11亿票据大案一审宣判 单位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竟构成票据诈骗罪?

来源:21世纪经济日报

一起涉及11亿元的票据大案,其手法实在令人惊讶:票据中介买下空壳公司,虚开11亿元商票,租用的两家村镇银行同业户,私刻“萝卜章”,透过自己控制的同业户贴现,再买通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票据部负责人,获得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背书,最终从银行套取11亿元资金。

2015年7月,票据中介获得这些资金后,自行挪去炒股、弥补亏损、投资,最终因再次亏损、被骗导致资金链断裂,商票到期后无法偿还。

商票到期兑付被拒,这一链条上的9家银行开始陷入了追索前手和被追索的连环诉讼中,经过长达两年的民事诉讼,其他银行的垫付几乎都得到清偿,只有鄂尔多斯农商行大约出现了7亿元左右的窟窿。

于是鄂尔多斯农商行于2017年1月,以遭遇票据诈骗为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随后票据中介浙江金华人季铭铭、河北张家口人孙占新,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票据业务客户经理姚东、两家村镇银行董事长等人被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这一刑事案件,经过约3年的侦查、起诉和审理,鄂尔多斯中院于2020年1月9日正式宣判。结果令人诧异的是,因为员工受贿后对票据进行了背书,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也被判处了票据诈骗罪,罚款500万元,并对受害银行鄂尔多斯农商行的损失承担退赔责任。季铭铭、孙占新、姚东等人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这一案件最大的争议就是员工犯罪,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单位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民生银行了解到,该行三亚分行当庭就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的自辩书及该行代理律师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钱列阳、王帅律师均认为该行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理由是员工姚东与季铭铭不存在票据诈骗的犯罪故意,姚东为个人利益而为他人票据转贴现提供便利,超出了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授权范围内的行为不能代表单位意志。且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已对后手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民生银行珠海分行等承担了11亿元的责任,如果民生银行犯了票据诈骗罪,不仅没获利还承担了损失,“自己骗自己”的逻辑完全不成立。

据民生银行有关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类似票据案件很多,因员工管理问题,判单位犯票据诈骗罪的这还是全国第一例。

购买空壳公司、租用同业户

据检察院起诉书,为开展票据业务,季铭铭、孙占新于2014年购买了杭州汉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通过黄祖仁、林子奈、展猛租赁了新疆库车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库车村镇银行)、贵州省从江月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同业账户(以下简称从江月明村镇银行)。

黄祖仁、林子奈为季铭铭、孙占新提供了伪造的库车国民村镇银行公章、法定代表人罗志全印章、汇票专业章以及盖有伪造印章的空白A4纸、票据背书粘单。从江月明村镇银行时任董事长杨代书未经从江月明村镇银行同意伪造该行汇票专用章、票据中心章及杨代书印章,将盖有伪造印章的空白A4纸、票据背书粘单通过他人交给季铭铭、孙占新使用。

而在两家村镇银行同业户出租的过程中,董事长均收受了了票据中介或者中间人的钱财。

判决书显示,2015年初,黄祖仁为使用库车村镇银行同业账户,通过互联网联系到该行时任董事长罗志全,让罗志全开设同业账户并交给自己使用。罗志全利用自己担任该行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开设11个同业账户,并违规交给被告人黄祖仁使用。黄祖仁为感谢罗志全,给被告人罗志全行贿610万元。

2015年7月,杨代书利用担任从江月明银行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开设6个银行同业账户,并违规将同业账户租给被吿人季铭铭、孙占新使用,从而收取租赁费。杨代书从季铭铭处共收到同业账户租赁费500万元,其中200万元转入从江月明银行账户,剩余300万元转到自己控制的银行卡内。

而季铭铭在2014年做票据业务时,就认识了姚东。2015年6月底,姚东主动找到季铭铭称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还有一些做商业承兑汇票的额度,问季铭铭是否做商业承兑汇票的业务,后季铭铭、孙占新决定做该业务,姚东要求季铭铭、孙占新在办理完该票据业务后向其支付好处费。

至此,空壳公司已经买好、同业户也租赁后控制在自己手里,银行内部员工已经买通,利用商票直贴,将企业信用变为银行信用,通过银行之间的转贴现套取其他银行资金的模式已经成熟。

11亿元票据业务办理过程 

据了解,这11亿元的商票又分两笔,分别是6亿元和5亿元,手法高度类似。

其中6亿元的办理过程为:2015年6月底,季铭铭、孙占新告诉姚东准备以杭州汉康贸易有限公司为出票方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以库车村镇银行、从江月明村镇银行为直贴行。

姚东告知季铭铭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与库车国民村镇银行、从江月明村镇银行之间没有商业承兑汇票授信额度,不能开展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需要有其他银行作为过渡才能开展。后孙占新联系鄂尔多斯农商行做过桥行。姚东联系苏州银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作过桥行,在联络过程中,告知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会在杭州汉康贸易有限公司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上背书。

过桥行联络完成后,2015年7月1日,季铭铭、孙占新以杭州汉康贸易有限公司为出票方签发了6张面值为1亿元共计6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并在盖有伪造的库车村镇银行印章的票据粘单上“被背书人”处依次加盖了季铭铭、孙占新控制但无实际经营的中航国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等三个公司的印章,形式上完成票据直贴后,将票据交给了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票据人员。

2015年7月1日,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与民生三亚分行签订了《商业汇票转贴现合同》。2015年7月1日晚,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签章,背书转让给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将其中3张票据背书转让给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将剩余3张票据持有至到期。

2015年7月2日,孙占新联系鄂尔多斯农商并指使自己的工作人员给该行通过QQ发送了季铭铭加盖了伪造的库车国民村镇银行印章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鄂尔多斯农商行在该合同上盖章。随后,鄂尔多斯农商行与苏州银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苏州银行与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

此一系列转贴现合同的签署方式应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与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的签署方式相同,即先通过邮件确定前手签署意愿,后补签邮寄纸制合同。

由上看出,该笔票据的业务办理模式为:由汉康贸易公司出票,经直贴银行库车国民村镇银行贴现背书后,由鄂尔多斯农商行作为第一手转贴现行通过转贴现合同方式经多家银行卖至民生三亚分行,并由民生三亚分行转贴现至后手,具体流转路径如下图:

资金流向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收到票据当日,将5亿余元贴现款支付给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将贴现款依次经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苏州银行、鄂尔多斯农商行转到季铭铭、孙占新租用的库车国民村镇银行的同业账户,继而转到季铭铭、孙占新自己控制的账户内。 

第二笔5亿元票据的联络过程以及业务模式与第一笔6亿元相同,仅过桥行不同。具体交易过程如下:

2015年7月6日,由汉康贸易公司作为出票及承兑人开立5张以汇众道和能源有限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分别为1亿元,合计5亿元。经过多家企业背书后,于2015年7月6日由持票人南京进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从江月明村镇银行申请直贴,贴现利率为5.5%。从江月明村镇银行扣除利息后支付贴现资金给贴现申请人,同日依次向鄂尔多斯农商行、河北银行、宁波银行绍兴分行、民生三亚分行进行转贴现,最终持票人为民生珠海分行。民生三亚分行处于转贴现的第四位,民生三亚分行根据前手宁波银行绍兴分行申请,以4.53%的利率进行转贴现,同日,再以4.38%的贴现利率转贴现给后手,民生三亚分行预期收益约为35万元。

票据流转过程如下图:

资金的支付流程为:2015年7月7日,民生银行珠海分行向民生三亚分行支付4.886亿。同日民生三亚分行向宁波银行绍兴分行付款4.882亿元,民生三亚分行收益38.75万元。转贴现资金支付予宁波银行绍兴分行后,最终由鄂尔多斯农商行支付给从江月明村镇银行。

商票到期无法兑付后的追索

由于季铭铭、孙占新已租下两家村镇银行账户,前述11亿元票据套取的资金,扣除“过桥费”等到手10亿多元资金,迅速被转移到两人控制的其他账户。巨额资金被季铭铭、孙占新用于炒股、偿还债务、投资等。

判决书显示,孙占新与他人签订合作炒股协议,将其中2亿元投入了股市,另有3亿元收购了北京大基医疗公司3亿元商票,结果被骗。此外,还有部分用于偿还季铭铭等人欠廊坊银行的资金,部分用于云南购买矿产。

季铭铭自述中也表示,11亿元贴现款下来后,部分用于偿还我们廊坊银行的短期代持银票;给大基医疗借款商票3亿元(大基医疗没有兑付,我和孙占新已经在北京报案并且立案。3亿商票已转给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给么晓昌的理财投资款2亿元;给廊坊银行垫付远期利息1.6亿元;和丰联金融公司买理财投资矿权2.8亿元。

由于商票贴现资金已被挪作他用,且出现亏损。2016年1月,该11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杭州汉康公司无力兑付。

此后,由持票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兴业银行福州分行、珠海分行申请托收,因账上无钱遭拒付后,依次向前手进行追索,并启动法律程序。

第一笔6亿元票据,2016年2月5日出票及承兑人汉康贸易公司现金清偿兴业银行福州分行1亿元。此后多家银行陷入了连环诉讼。

从2016年3月开始,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起诉民生三亚分行。民生三亚分行起诉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起诉苏州银行,苏州银行起诉鄂尔多斯农商行,经过层层诉讼和执行,前述各家银行各环节都得到偿付,仅鄂尔多斯农商行持有的7.3亿元国开债券被拍卖,出现了损失。

第二笔5亿元票据也是类似追偿方式,由最终出资人民生珠海分行向民生三亚分行追索。民生三亚分行向前手追索。2016年4月13日,汉康贸易公司、宁波银行绍兴分行分别清偿5000万元,共计1亿元。

民生珠海分行尚余4亿元票款未获兑付。2017年11月30日,经民生银行总行决定,民生珠海分行持有的4亿元票据以账务调整方式调整至民生三亚分行。

其他各环节仍通过诉讼连环追索,其中民生三亚分行诉讼追索宁波银行绍兴分行,已取得一审胜诉判决,由最高院二审;宁波银行绍兴分行诉讼追索河北银行,由浙江省高院一审;河北银行诉讼追索鄂尔多斯农商行,由河北省高院一审。以上连环追索诉讼,因鄂尔多斯市东胜公安分局以涉嫌刑事为由向审理法院发函要求中止,于2017年5月均被中止审理。

涉及刑民交叉,2018年10月12日,最高法院以具有经济犯罪嫌疑属性为由,裁定撤销海南省高院一审判决,驳回民生三亚分行起诉并将本案移送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宁波银行绍兴分行对河北银行、河北银行对鄂尔多斯农商行的追索诉讼预计将同样被移送。至此,4亿元票据连环追索暂时无法继续进行。

民生三亚分行单位被判票据诈骗罪

由于鄂尔多斯农商银行作为前述票据合同交易链条中的最前手,在其向前手库车国民村镇银行和江月明村镇银行追索时,发现印章虚假、同业户被票据中介控制等问题。

为避免最终承担损失,鄂尔多斯农商银行以被票据诈骗为由向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报案。2016年12月26日东胜区公安分局正式立案侦查。

刑侦期间,公安机关发现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姚东收受季铭铭等人巨额现金1490万,涉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7年1月24日,姚东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

东胜公安分局于鄂尔多斯市检察院退回二次补充侦查时,以民生三亚分行涉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这11亿元的票据诈骗案,刑事诉讼分别于2019年1月15日至17日以及2019年6月25日,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审理。

其中票据中介季铭铭和孙占新、姚东、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以票据诈骗罪被诉,季铭铭、孙占新被诉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姚东被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江月明村镇银行董事长杨代书被诉职务侵犯罪,库车国民村镇银行董事长罗志全被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祖仁被诉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林子奈被诉伪造公司印罪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东作为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上海办事处负责人,时任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代表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办理票据业务,以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名义,置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不顾,勾结季铭铭、孙占新,共同设计并经过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层层授权、层层审批,实施了以不对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倒打款、清单交易的方式进行票据签发、买卖、支付转贴现款的行为,造成鄂尔多斯农商行等银行11亿元巨额经济损失,严重破坏和扰乱了通过票据信用关系建立起来的正常金融秩序和交易秩序,所获利益也归单位。

因此,鄂尔多斯中院认为,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构成票据诈骗罪,姚东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姚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季铭铭、孙占新1490万元,为季铭铭、孙占新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20年1月9日,该案一审宣判:单位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犯票据诈骗罪,判处罚金五百万元。姚东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季铭铭和孙崭新均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执行无期徒刑。杨代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罗志全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黄祖仁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林子奈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不过该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因为多名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和多名被告人当庭不服并提起上诉。

民生银行有关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类似票据案件很多,因员工管理问题,判单位犯票据诈骗罪的这还是全国第一例。如果这个判例确立,以后正常的票据业务都不敢做了,并认为这一判决可能缘于地方保护主义,判处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犯罪,通过刑事追责的方式让民生银行“退赔”,可以弥补当地银行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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