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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延长高速公路收费期限花样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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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延长高速公路收费期限 花样百出 大有“收费一万年”的架势

中国山东省15条高速收费项目今年年底到期,当地政府部门拟继续收费,且未明确延期期限。随着多条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将至,各地赶在新政策尚未出台前,绞尽脑汁想法子延期收费。

在中国高速公路迎来收费到期高峰之际,多个地方政府和经营者们开始绞尽脑汁延长收费年限。对于公路建设水平位居中国前列的东部大省山东省来说,延长高速公路收费时间似乎已是“轻车熟路”。

1月2日,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官网信息显示,2013年山东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亏损138.79亿元。此前,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全国收费公路2013年亏损额661亿元的消息曾引起一片哗然。以此计算,山东仅其还贷高速公路的亏损额,就已经占全国所有收费公路亏损额的21%。

就在2014年的12月31日,山东省政府给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下发正式通知,“同意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施行前我省通车及在建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继续实行统贷统还和收费管理,待国家出台新政策后按相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山东省2014年底到期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将暂时延长收费时间,并未明确延期期限。

山省交通运输厅新闻发言人在1月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到2015年底,山东将陆续有15条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收费期满15年。其中,能还清银行贷款的只有2条,其他13个项目均不能按期还完贷款。上述发言人明确表示,山东省交通部门仍倾向于延续现行的收费政策。

但根据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这一规定没有附加任何前提条件,没有设置任何例外情形。

对此,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回应称,现行《条例》施行前,山东在建和已投入运行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已有31条,并援引专家的看法称,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条例》出台前开建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并不适用15年收费期限的规定。

尽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启动修订,征求意见已逾一年,至今却鲜有进一步消息。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曾公开表示,力争2015年颁布实施修订版。

赶在《条例》修订版尚未发布施行之前,山东省交通厅已陆续延长多条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2013年12月,山东省政府批复同意延长部分高速公路收费期限。2014年11月30日,山东交通运输厅宣布,2014年底到期的15条(段)高速公路将继续收费,主要理由还是资金紧张,需偿还银行贷款。

中国自1984年实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以来,收费高速公路建设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公开信息显示,按2000年已建成的高速公路里程往后推,近两年内,收费到期的高速公路约1.6万公里,将迎来收费到期的高峰。

收费高速公路大限将至,山东省并非首个推迟收费时限的省份。据《法制晚报》记者2014年统计发现,过去两年内至少已有34条高速公路延期收费,延期的时间在1年到5年不等。

2013年8月江苏省政府批复同意宁马高速公路收费期延长至2016年9月。宁马高速公路(南京至马鞍山)从1998年开始收费,收费期限15年,2013年9月已到期。

2014年9月9日,新疆交通运输厅宣布,吐鲁番至乌鲁木齐至大黄山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延长至2018年9月10日,乌鲁木齐至奎屯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延长至2020年10月15日。此前,新疆等地也对到期公路采取了延期收费。

地方政府除了直接延长收费期限,还存在“换马甲,再收费”的操作手法。2014年11月22日,原京石高速公路河北段(现G4京港澳高速公路京石段,下称京石高速)因收费年限到期停止收费。但仅免费通行40天后,在原京石高速的路基上,经改扩建的“新京石高速”便已通车。河北省交通部门人士称,由于改扩建耗资非常巨大,产生了新的贷款,需要继续靠收费还贷,并重新获得22年的收费权。

新华社2014年12月23日发表评论称,中国高速公路的收费年限就像橡皮筋。虽然法规有明确规定,但在执行环节往往被任意拉长,如果相关利益集团继续把这种“马甲游戏”玩下去,中国的高速公路可能真的会“收费一万年”。

尽管官方公布收费高速公路总体亏损巨大,但经《北京青年报》查阅19家A股高速公路上市公司财报发现,2014年前三季度这些上市公司的赚钱能力堪比银行。例如,与山东还贷高速亏损138.79亿元不同,2013年度,山东省内经营性高速公路的企业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23.22亿元。公开财报还显示,山东高速2013年路桥通行费收入为55.11亿元,毛利率达65.24%。

根据审计署此前对18个省份的高速收费做出的专项审计显示,高速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背后存在着滞留闲置、违规挪用、超发福利、利益输送等黑幕。首先,公路收费中有大量闲置资金没有用于还贷,有些则被挪用到了股市、楼市;其次,负责高速公路收费的经营企业超编严重,且福利颇高,比如山东省2013年政府还贷公路收取的通行费中,用来供养运营单位和企业的费用就高达7.6亿元;而有的领导干部以利益输送谋取私利,比如2008年的专项审计发现,安徽合巢芜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转让中,国有资产流失达到12.4亿元,当时举国震惊。

更令人费解的是,《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被地方政府以“统贷统还”的政策名义,堂而皇之地作为高速延期收费的遮羞布。业内人士称,“统贷统还”实际被理解为“一条公路没有还清贷款,其他公路都继续收费”。而各地总是会不断贷款修建新公路,总有一些公路的贷款尚未还清,“统贷统还”意味着永远不会有一条高速公路停止收费。

然而,《条例》对公路收费期限的界定,是指某一条公路,而不是指某几条公路,只要某条公路收费期满即应停止收费,而不管其他公路是否还清贷款。

交通部规划研究院战略与政策研究所所长徐丽曾在交通部网站撰文称,应该对未来的公路资金政策有一个总体设计,收费政策应重新定位并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未来30年的可持续。她表示,近期应加快修订和出台《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重点突出政策目标、管理模式创新、加强运行监管、收费标准和期限制定机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等方面。

责任编辑:骆霄 SF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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