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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刊评:“延迟退房2小时加收半天房费”是一种侵权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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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

唐山客

“延迟退房2个小时,酒店加收半天房费”——普通消费者遇到这事或许忍忍就算了,但河南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文得却较起了真,将酒店起诉至法院。据《工人日报》报道,历时8个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要求酒店退还多收的224元房费。

酒店通常以消费者入住次日的14时为一个结算日的截止时间点,如果消费者在14时至18时退房,就要因延迟退房被加收半天的房费,而18时之后退房,就要加收一天的房费。多年来,这种延迟退房的收费算法已经成了一种行业惯例。尽管不少消费者都感觉酒店的这种收费算法不公平不合理,但鲜有消费者就此较真。

律师黄文得以消费者的身份,以一己之力挑战酒店延迟退房的收费算法,并在诉讼程序中笑到最后,赢得了法院的支持。黄文得既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把酒店延迟退房加收房费的行业惯例撕开了一条维权口子,坐实了该行业惯例的侵权属性,既给酒店行业敲响了维权警钟,给消费者立了一个维权标杆,也给相关部门提了一个强化针对性监管维权的醒。

一些酒店奉为圭臬的延迟退房收费算法的依据源头是2002年发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条——“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但该条行业规范引发了大量消费投诉,2009年修订版《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删除了上述规定。从行业规则的角度看,酒店延迟退房的收费算法已经失去了依据。

酒店延迟退房的收费算法具有格式合同的属性,也应受到格式合同法则的约束。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如果酒店未履行以显著方式明确告知或说明、提示义务,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同时,酒店还可能因未明码标价而逾越法律底线,触发罚则。而酒店针对延迟退房一两个小时的消费者加收半天房费以及类似收费算法,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和负担,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属于霸王算法,没有法律效力。

诸如“延迟退房2个小时,酒店加收半天房费”之类的收费算法,实际上属于侵权算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也可能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对这样的侵权算法,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消费者的维权单挑固然令人鼓舞,令人欣慰,但消费者的维权单挑毕竟有个案局限性,维权成本太高,而且消费者的维权力参差不齐——不是每个消费者都有律师资格,都有足够的意愿、能力、毅力、时间去和酒店侵权算法死磕。

酒店延迟退房的侵权算法不是个例,而是在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对此应有机制性的监管维权回应,以及机制性的整治纠偏。市场监管部门、消协以及旅游饭店业协会等有必要针对酒店延迟退房的侵权算法推出机制性的维权算法,进一步明确酒店延迟退房的收费规则和标准,对使用侵权算法的酒店采取约谈、查处、限期整改、曝光等措施,倒逼酒店规范经营行为,摒弃侵权算法,采用公平合理透明的收费算法。

 

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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