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加班猝死认定工伤,不拘泥旧思维保障劳动者权益 |新京报快评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非下班后就难以保障。
文 | 丁雪辉
广东广州一男子石某下班回家后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事宜,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事发后,其妻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随后,田某诉至法院,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定去世男子构成工伤。
从司法实践看,下班后被认定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继续留在单位加班,二是下班回家的路上。回家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发病,能否认定工伤,确实给司法出了个“新课题”。
石某在微信群里的最后发言时间是19时22分,其离世时间是19时40分左右,中间间隔18分钟。这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工伤认定三大要素,稍有出入。当地人社部门及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工伤,或许是从这个角度进行的考量。
但在公众的朴素认知中,石某确实存在下班回家后线上加班的情况,不予认定工伤未免过于死板。因此,二审法院将石某猝死认定为工伤,不仅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也是审判机关不拘泥于法律机械规定,在实践中对劳动者基本权益进行保护。
比如,二审法院明确指出,为了单位的利益,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这样人性化的认定,不拘泥于固定的字面意思,与法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原则是一致的。
2020年3月,湖北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的医生刘文雄,因一直处于高强度连轴转的工作状态而在家中猝死。当地人社部门以其未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与地点死亡为由,对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此事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后,当地人社部门才纠正了这一认定。可以看到,具体到每个劳动者的情况,人社部门不能用“老思维”程式化地解决问题,更得与时俱进。
尤其是,进入“互联网+”时代,劳动者下班后继续线上办公的情况已很常见。这种情况下,将线上办公猝死认定为工伤更具有积极意义。
此次判决,不仅让本案的逝者及其家属获得了最大限度的权益保护,更让所有劳动者有了一个基本预判,吃了一颗“定心丸”。同时,其也让用人单位对此类情况有了基本认识,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非下班后就难以保障。从这个意义看,此例判决普及意义及释法作用同样不可小觑。
当然,也要看到,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一个法院所作的判决对其他法院的案审只有参考作用,而非决定作用。在工伤认定领域,劳动者受伤的情况太过多样,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又略显笼统,这就使得不同部门在认定工伤时,看法不一。比如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就截然不同。
因此,更高层级的司法审判机关不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尽快将“线上加班发病认定工伤”等更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情况,用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这不仅有利于此类判决在司法活动中得到普及,更有利于司法尺度的一致,维护司法权威,满足公众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更高的期待。
撰稿/ 丁雪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