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保护任重道远 ——“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事件的冷思考
法治周末
文 | 付继文
近日“潼关肉夹馍”商标大规模诉讼维权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据悉,河南几十家小吃店商户称,他们卖的肉夹馍因带了“潼关”两个字,被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告了,要求他们赔偿3至5万元不等,如果他们想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需缴纳99800元。
“潼关肉夹馍”对应的拼音。老潼关小吃协会于2014年4月14日申请、2015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夹馍”商品上,后于2021年1月27日变更申请人名义为潼关肉夹馍协会,即当前诉讼维权人。该商标不是普通商标,而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是标示某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或服务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区分于普通商标的显著特点之一是对主体资格有特别要求:申请人应当是不以赢利为目的、具有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相应业务内容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并且地理标志申请人的监督、管理资格需要经过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有专门立法模式,它独立于普通商标的知识产权,依照独立的法律制度予以保护;地理标志商标所有人有义务进行控制和实施保护,公共权力(通常是政府机关)深入到地理标志保护从注册到执法的各个方面;在反不正当竞争与禁止假冒方面,属于被动保护。
集体商标(collective mark),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集体组织,使用人是其成员。集体商标的显著特点是表明成员资格、不能许可非集体组织成员使用。
依照法律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使用管理规则》”),“潼关肉夹馍”原产地域范围在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北纬34°23'~34°40',东经110°09'~110°25',包括:城关镇、秦东镇、太要镇、桐峪镇、代字营镇、安乐乡。
200多件商标侵权诉讼被提起,维权方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如侵权方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则需缴纳“加盟费”。相关法律服务人员可能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地理标志是其产地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共有的权利,因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地理标志中地名的正当使用——商品符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条件的主体,可以要求成为该地理标志持有人的成员,而不想成为注册人成员的也可以正当使用,注册人“无权禁止”。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11月26日发布的信息,11月25日晚,潼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全国上百家小吃店一事,暂时叫停了肉夹馍协会的维权行为,并成立了以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11月26日,潼关肉夹馍协会发布了《给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的一封致歉信》,称立即停止维权行为。
事情似乎暂告一段落,但是细观《使用管理规则》第17条,可能从该商标申请之时,相关人员就对商标性质存在认识上的偏差。第17条:“非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成员,擅自在集体商标商品项目上使用与该集体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或者潼关肉夹馍协会许可非本协会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潼关肉夹馍协会或其成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有关法规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潼关肉夹馍”原产地域范围之内的经营者,可正当使用该商标中的地名。如依本条规则,原产地域范围之外的经营者交纳了所谓的“加盟费”,还要被继续追究侵权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条与法律规定相悖离的规则,可能就是发生此次大规模维权行动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