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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激辩:如何评价“职业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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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过近三十年历程的职业打假,经历过多次高潮,也陷入过多次低谷。

2019年9月,中国市场监管报社曾专门举办过一次职业索赔行为专题研讨会。会上披露,近年来全国以“打假”“维权”为名发起的“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举报每年超100万件。另一个数据则显示,陕西省市场监管局2019年共受理与职业打假有关的行政复议申请76件,占全年复议案件数量的80%以上。

如今,社会各界包括法律界对于“职业打假”的态度仍然莫衷一是,至今仍无定论。但法治网研究院梳理发现,总体上,目前有三种代表性观点——支持方、反对方、中立方。俗话说:法不辩不明,理不识不清。我们希望通过客观呈现各方观点,力争让读者看到一个从上世纪90年代起就争议不断的“职业打假”的全貌。

支持方:本质上是社会共治,对发展前景充满信心

被誉为中国消法之父的著名民法专家河山认为,消法这几十年的实施效果是非常好的,让亿万的消费者真切明白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接受法治网研究院采访时,他表示,我从来都是讲“消费者打假”“民间打假”“315打假”,而不讲“职业打假”,我对消费者打假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

河山更是豪言:“我深感造假售假者势力的强大,我就和他们斗争,还市场秩序一片净土,维护消费者权益。我的后半辈子就跟他们斗争到底,我死了,我的女儿学好民法、学好消法,和他们继续斗争。”

知名打假人王海认为,法律主要是用来约束作恶的,而惩罚才能更好地约束作恶。对于制假售假行为,仅靠监管部门的打击是不够的,要充分发挥来自五湖四海、各行各业的广大消费者力量。职业打假本质上就是一种社会共治。不必总是纠结动机,只要“打假”而不是“假打”,就不会有什么问题。

反对方:浪费行政资源,增加管理成本

在接受法治网研究院采访时,一位不愿具名的消法研究领域资深人士认为,职业打假人不是为生活需要的消费者,责任自负,不应受消法的保护。有数据表明,职业打假人诉求与正常消费者诉求的重合度不到5%,对执法的贡献度不到1%。真正的职业打假人应是公安、市场监督部门中的工作人员,那些在社会上号称职业打假的人,基本都是以个人私利为目的,所谓打假只是一个幌子、手段而已。

“职业打假对市场的净化作用,说起来冠冕堂皇,细究起来却是乏善可陈,甚至是只见森林,不见树木。有人会说,哪怕只贡献一个案件也是好的,持这种观点的人忽视了社会整体管理的成本,忘记了如果不是职业打假人的干扰,执法人员可以有更多的精力进行更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这位受访者表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谭袁透露,据他所知,目前在某些基层执法机构,由于忌惮职业打假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执法机构不得不将执法重心,偏移向那些原本并不会给消费者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商品和服务的瑕疵问题上,这很可能导致那些真正遭受损害的消费者却无法及时获得有效的行政救济。

谭袁介绍,当前大多数职业打假人通常都集中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展开打假。这决定了职业打假人一般会选择向固定的基层行政机关进行举报。偶尔的举报可能尚不足以让基层执法人员识别出这些职业打假人。

“但是,长年累月频繁进行举报,将不可避免地与基层执法人员进行密切交互,这必然使得基层执法人员根据经验能够识别出职业打假人,对其选择打假的领域、打假的套路、索赔主张等都有十分清晰的了解。”他说。

因此,谭袁建议允许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专业判断,将这种类型的职业打假人进行归类并列入黑名单,对名单上的职业打假人今后所提出的类似投诉不再受理。

中立方:有合理性,但不能变成职业敲诈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吴景明表示,职业打假人从诞生之日起,就一直伴随着争议,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职业打假反映出的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法律界人士对此也很难达成共识。

不过,现在一些所谓职业打假人被称为“职业索赔人”更合适,商业牟利色彩更重。整体来看,职业打假在一定历史时期对于净化市场环境、规范企业经营起到了一定的警示震慑作用,但后来确实也产生了不少问题和乱象。

在吴景明看来,未来的规范,不一定要通过立法层面进行法律界定,可以继续采取模糊的处理方式,把权力交给司法机关,让法官通过自由裁量去解决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分析,如果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职业打假有其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对完善食品药品领域的治理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如果从保证公平和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职业打假也有一定的负面作用。比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手本来就不足,每天忙于应对的是职业打假人而不是真正的消费者,就容易浪费公共资源。

“我觉得职业打假本身没有错,哪怕是作为一种新兴职业,这就跟美国资本市场中存在的秃鹫律师团是一个道理。但不能过于浪费国家行政资源,特别是不能把职业打假变成职业勒索,更不能划片去收保护费。”朱巍说。

来源 | 法治网研究院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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