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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三十年:中国消费维权路上的青春记忆

法人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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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馆落座,面对摄像机镜头,作为“中国打假第一人”的王海,又戴上了那副标志性的墨镜。

这么多年过去了,在王海身上似乎已经很难看到年轻时的桀骜不驯,言谈举止间显得颇为成熟稳重。

如同王海一样,走过近三十年历程的职业打假,似乎也在岁月的打磨中进行折冲沉淀。近三十年间,职业打假出现了一些标志性事件,经历过多次高潮,也陷入过多次低谷,然而在进退维谷之间,倒是一直不乏探索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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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打假,开启“职业打假元年”

1995年,作为北京当时四大商场之一的隆福大厦,刚经历一场大火灾后恢复营业不久,就遭遇了另一场“火”。这次“点火”的是山东青年王海。

那年春年,22岁的王海陪着弟弟来北京考试,参加了一个法律辅导班。他有一天在书店偶然间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王海想到当时市场上假货泛滥,就准备根据第49条尝试索赔一次试试看。

事实上,上个世纪90年代,假冒伪劣产品猖獗,相当多的名牌产品被仿制、假冒,引起了很多消费者的不满。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抽查统计数据显示,1991年全国产品合格率为80%,1992、1993年为70%,1994年为69.8%,1995年为65.9%,这些数据表明产品质量急剧下滑。

1995年3月25日,王海走进隆福大厦买了两副假冒“索尼耳机”,然后就去找相关部门鉴定以及投诉。但经过一波来回扯皮,王海所耗成本已经大于索赔收益。于是,他一不做二不休,索性再次来到隆福大厦,买走了商场剩余的10副假索尼耳机。

3月28日,王海带着12副耳机前往北京东城区工商局投诉,要求按照新出台的消法进行赔偿。一个月后,北京东城区工商局回复王海,他们只能调解。最终,在媒体的广泛报道下,王海还是拿到了12副假耳机的加倍赔偿款。

由此,王海一战成名,被称为“中国打假第一人”。而1995年甚至还被称为我国“职业打假元年”。

一个人看似偶然的成功,往往都离不开时代的照拂。

就在1995年,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这条路上又迈出新的一步。当年3月11日,经过多轮反复磋商之后,中美知识产权协议在北京正式签署。中美双方在商业秘密保护、与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专利有效期延长、地理标志、打击电子商务平台上存在的盗版和假冒、打击盗版和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打击商标恶意注册,以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执行和程序等方面达成了诸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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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山打假,开创司法判例先河

王海打假案,得到了当时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消法主要起草人之一的河山的积极支持。

不过,河山对当时王海解决索赔问题太过依赖媒体舆论并不完全认同,他更希望唤起众多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向相关领导报告后,河山决定“以身验法”,看看消法第49条能否形成法院判决。

1996年,河山走进北京乐万达商行西交民巷营业部,花了2900元买了两幅徐悲鸿的假画,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将起诉状递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最终,当年8月2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制裁书,收缴两幅假画;同时还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乐万达商行退还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1倍,共计5800元。这是中国首例疑假买假、收缴假货并生效的民事制裁书。

时隔多年,河山回忆起这段经历时仍激动不已:“当时还判决商家赔偿交通费10元,10元的诉讼交通费虽说微不足道,但它表明消费者在购买假货中的一切损失都要由不法的经营者承担。”

当年10月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消费者报还联合召开了“制止欺诈行为 落实加倍赔偿”的座谈会,掀起了贯彻消法第49条惩罚性赔偿的高潮。

事实上,王海打假成功后,再加上河山打假获得法院支持,全国各地陆续涌现了一批“王海”们,甚至催生了“职业打假人”这一新职业。其中,刘殿林、叶光、郭振清、丘建东、杨连弟、喻辉、刘正军、林枫、李承吉、吴胜、童宗全等打假“后起之秀”也逐渐挺立潮头。这些人大多还是深入钻研过相关法律法规,通常采用“一买、二谈、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模式,只是打法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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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向何处吹?争论、犹疑以及松紧之间

进入21世纪,伴随着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职业打假人的生存状况也一同起起伏伏。职业打假到底是需要保护还是打击,成为一个哈姆雷特之问。

2013年新修订的消法进一步提高了惩罚性赔偿数额,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过,新修订消法依然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如果为“生活需要”的消费者才受到消法保护,自然对于职业打假人是颇为尴尬的。

很快,事情又有了转机。2013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因为这条法规,职业打假人又看到了春天,群体人数进一步增长。甚至沉寂多年的职业打假人叶光都决定重出江湖,他兴奋地对媒体说:“这是历史性的巨大进步,法律首次用一个‘购买者’的定义,将争论了近20年的打假者身份问题踢入历史的角落里。”

很多法律界人士也为之鼓与呼。不过,一位不愿具名的消法研究资深人士则认为,这是对最高法司法解释的曲解,整个司法解释中,除了第三条用了一次“购买者”的概念,其他全是“消费者”。“购买者”是一个大的范畴,而购买者中只有符合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才能适用多倍赔偿等专门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一些案例中食品违反安全标准,对购买者的身份不加核实就加倍赔偿的判决是错误的。遗憾的是,由于各地法院法官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不同,判决仍然是各式各样,极不统一。

好景确实不长,风向似乎又紧起来。2017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及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其第2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给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一封答复意见,其中说:“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在征求意见阶段,《实施条例》引发多方观点激辩,最终不了了之。

2019年年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十五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杨子洋律师认为,《实施条例》截止到目前并没有生效,还不属于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的范畴,该征求意见稿或者送审稿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各类裁判的法律依据来援引。而《实施条例》没有生效这一事实,与相关条款不够严密成熟有一定关系,从侧面就能够说明政府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决心。“至于法院对职业打假案件裁决的标准尺度不一现象,这是因为我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成文法),而非英美法系(判例法),裁判者在审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经济水平的地区是存在裁决标尺不一的现象。”

上世纪90年代,知名歌手那英演唱的一首《雾里看花》,红遍大江南北,其中的几句歌词,更是让街头巷尾的人们都耳熟能详:“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你能分辨这变幻莫测的世界”“借我借我一双慧眼吧,让我把这纷扰看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很多人以为《雾里看花》是一首情歌,事实上这首由闫肃作词的歌曲,是名副其实的“打假之歌”,其创作背景,正是为第3届央视“3·15”晚会量身打造的。

如今,走过近三十个春秋的职业打假,未来走向如何,也许依然需要再借双慧眼,看清纷扰,探索前行。

来源 | 法治网研究院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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