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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企业败于内部贪腐

企业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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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子庆

说到腐败,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公权力寻租。然而,社会领域也已经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成为我们不得不认真对待的现象。1月22日,华为公司创始人任正非表示,华为碰到的最大敌人,“不是别人,就是我们自己”。任正非表示,华为提出到2014年12月31日之前,让有问题的人坦白从宽,“最终坦白的人数是四五千人,所以我们内部的治理结构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事实上,除却华为,从鸿海精密、劲霸男装等传统行业到京东商城和阿里巴巴等新兴产业,私营企业内部的腐败问题都曾频频曝光。这一现象无非再次证明了一个简单道理: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腐败的可能。在私企内部,也存在各种各样的权力,包括支配各种资源的权力、掌控各种信息的权力等。一旦掌握这些权力的私企老板及各级管理者,为了私利行使这些权力,就会出现腐败。

必须指出,相较公权力腐败对公共利益的严重危害,企业内部腐败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同样不容小觑。

从小处讲,它使企业虚增运营成本,侵蚀正常利润,甚至使企业难以积累起足够的生存发展资金,错失市场机遇;从大处讲,非公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部腐败不利于廉洁企业文化的建设,甚至助长社会的腐败风气。

造成企业内部腐败主要有“内外”两点。内因方面,主要是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存在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民营企业最初都患有廉政建设先天缺乏症;从经营管理成本的角度来讲,民营企业一般也不考虑建立这些组织。一个基本事实就是,我国的非公有制企业大多数是家族式企业,实行家族式管理,部分企业主的廉洁意识非常淡薄,对企业内部腐败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存在诸多监管漏洞。

外因方面。一者,当前我国反腐败制度建设在非公经济领域尚有空白。国家法律体系建设以及惩防体系建设在很多方面未覆盖非公经济领域,对非公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者缺少必要的法律和纪律的刚性约束。目前,对非公企业的监管法规主要有合同法、劳动法、投资法、税法、安全生产法等。这些法规大多只涉及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不涉及企业腐败行为的治理和惩处。二者,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也会诱导企业滋生腐败,例如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管理越位、服务缺位导致非公企业向掌握行政审批权、资源分配权、经济管理权的公职人员行贿,最终导致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腐败行为发生。

放矢须有的。治理企业内部腐败须内外兼修。针对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问题,景素奇在《经理人的权杖》一书中提出企业内部严格流程设计、建立员工和经理人的职业档案等七点意见,很值得参考。从流程设计上入手,减少腐败现象发生,腐败之所以发生,往往是操作流程的漏洞给腐败以可乘之机;针对企业员工流动性强又难以追责的现状,可建立行业职业经理人和员工的职业档案,使有腐败等污点的职场人士遭遇信誉危机及就业门坎。

外部治理方面,主要是要求党和政府更要重视社会领域腐败问题治理。

首先,有必要加强非公经济组织党的纪律监督组织建设。有关监管部门可建立专门的非公企业防治腐败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如建立非公企业纪工委),并搞好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针对大型非公有制企业可单独建立党的纪律监督组织,中小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可通过区域联建、行业联建、挂靠组建或设立纪检监督指导员的方式在非公经济领域企业内开展党的纪律监督工作。

其次,要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解决好刑法、物权法和民法等相关法规的衔接配套,推动各类非公企业腐败行为入罪入刑。同时,细化非公企业人员涉腐行为的法律条款,提升相应的量刑标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化对非公企业违法乱纪行为的威慑力。

最后,要进一步提升政府部门管理和服务水平。例如围绕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推进政企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以及政务服务公开,逐步规范非行政许可项目,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收费,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重点领域市场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加强交易平台建设和监督,减少权力寻租机会。

责任编辑:吴易抒 SF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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