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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箱》诉《人民的名义》侵权案尘埃落定 主审法官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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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持续三年的《暗箱》诉《人民的名义》侵权案尘埃落定,主审法官释案

来源:国际金融报

近日,随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准许刘三田撤回上诉,持续时间长达三年的《暗箱》诉《人民的名义》著作权侵权案尘埃落定,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一审主审法官、上海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倪红霞近日就案件最受关注的一些问题作出解释。

维权,还是碰瓷?

时间回到2017年,同名小说改编的《人民的名义》电视剧热播。同年,作家刘三田认为《人民的名义》电视剧和小说侵犯其创作的长篇反腐小说《暗箱》的著作权,将周梅森等八被告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请求判令八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800万元。

2019年4月,上海浦东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说及同名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与刘三田的小说《暗箱》不构成实质性相似,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刘三田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8月,刘三田以二审法院不对涉案作品进行司法鉴定为由,申请撤回上诉。2020年9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准许刘三田撤回上诉。

该案一审宣判现场

记者走访了上海市几家书店,经询问,书店并无《暗箱》出售,而《人民的名义》则属于书店畅销书行列。

或许正是因为两件作品在当下的名气差距,自刘三田起诉《人民的名义》侵权以来,有一些网友对于刘三田起诉目的发出质疑,认为其打官司是为了蹭热点,从而增加《暗箱》的销售量。

对此,刘三田在该案一审宣判后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我打官司后,有出版公司给我打过电话(表达加印意愿),我都告诉他们,这本书再版可能性很小,我明确表示过不想趁官司炒作,我想安静地打一场版权官司。”

刘三田向记者强调,《暗箱》出版时她一次性拿到首印版税后,再没有发生过和这本书的经济关系。

此外,刘三田告诉记者,一审共花费40多万元,其中包括13.1万元的诉讼费;二审的诉讼费用,据上海浦东法院开出的缴纳通知,为13.1万元。

对于这种争议,倪红霞表示,“原告创作的小说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任何侵犯原告作品权利的行为,原告均有权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遏制侵权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侵犯了权利人作品的著作权是一个复杂且专业的判断过程,权利人很可能因为对法律的理解发生偏差或举证能力等原因而达不到诉讼预期。但司法并不会限制任何正当的诉讼权利,我们鼓励权利人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小的方面讲是对权利人自身权利的保护,从大的方面讲这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当然司法也不会支持任何不理性、不诚信的维权。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手段,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会依法公正、平等地保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思想与表达如何分界

著作权法不保护抽象的思想,只保护对思想的具体表达,这是受到国际认可的规则。然而,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思想”和“表达”的边界如何界定却是个难题。

倪红霞在该案一审宣判后曾向记者表示,“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原告主张的情节只是抽象的情节。我们的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比较具体的情节;而原告从具体的情节中抽象出的概念,这个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一审宣判现场(吴斯洁 摄)

记者从刘三田代理律师陈有西所写的上诉书中看到,上诉人将两部作品中相似的具体情节分为四个部分,这四个部分中共计61个相似情节,上诉人认为其均为具体表达。

对于二者的涵义,王迁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做了解释,“文学作品中的‘表达’比一般文字作品中的‘表达’要复杂得多。文学作品中的‘表达’不仅及于具体的遣词造句、文字组合,也及于其中的情节。同时,并非所有能够被归结于‘情节’的东西都是受保护的表达,这里仍然存在着思想与表达的分界。”

王迁举例说,即使在莎士比亚生活的时代有著作权法,莎士比亚在创作了《罗密欧和朱丽叶》之后,也不能用著作权法阻止他人创作以“两个敌对家庭子女之间悲剧爱情故事”为主题的戏剧或小说。换言之,这个概括的情节属于“思想”而非“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如果《罗密欧和朱丽叶》中大量具体、完整的情节都被未经许可使用了,则可能导致表达方面的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

以知识产权为执业领域的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之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创作,‘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原则,也是根据这一立法目的决定的,并写入了国际条约,我国《著作权法》制定时也吸纳了国际条约的规范,所以,各国立法对这一原则性问题的规范大同小异。”

相似情节是否具有独创性为争议焦点

倪红霞表示,“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相似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并能否据此认定原、被告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

“从中外诉讼的情况来看,当被控侵权的文学作品并非直接抄袭原作品中的文字表述,双方只是有部分情节相似时,原告的胜诉率并不高。其中或有几点原因:第一点就是,即使原、被告作品中相似的情节属于表达,也要考虑原告的这一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王迁表示。

在该案一审中,原告所主张的相似情节被法院认定为“公有领域”的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上海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民选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重要的是故事的创新点在哪里,并不是说某人写过这个故事,这个故事的版权就归于某人。有时候,很多情节在生活中是常见的,起诉侵权时,原告应该证明自己的作品有什么不同之处(独创性)。”

刘三田在上诉之后向记者强调,“《暗箱》的创作早于《人民的名义》十年,当时并没有那么多‘公有领域’供我参考,故《暗箱》采用了曲折的悬疑的抽丝剥茧式的表达方式,《人民的名义》延用了《暗箱》这一基本的表达方式。”

刘三田认为,《人民的名义》写于《暗箱》创作十年后,在这个年代里,反腐这个公有领域的素材对于创作者已是唾手可得,“但是《人》剧并没有太多体现出时代优势和作品创新之处,反而是陷入了《暗箱》所描写的十年前的故事,这说明公有领域虽存在,但具体到作品的表达时,《人》剧及小说抄袭了《暗箱》。”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法官陈锦川在《所有类型作品的独创性标准都应当一致吗?》一文中也表示,“我国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应具备独创性,但未明确独创性的标准,更没有对每类作品的独创性问题作出规定。事实上,由于不同作品的性质不同、表达不同,对于独创性高低的要求是不同的。”

可见,判断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在法学方面也是个难题。

除上诉“独创性”之外,当被控侵权的文学作品并未直接抄袭原告作品时,原告的胜诉率不高的第二个原因是——“思想无版权”,王迁解释道,“如果原、被告作品中相似的情节是原告独创的,但相似之处只是一种较为概括、抽象的情节,则很可能被认为是思想。”

第三,即使原、被告作品的相似之处是原告独创的具体表达,被告对原告作品中情节的使用,只有达到一定的量,构成实质性相似时,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与情节不可分割

刘三田表示,她和代理律师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比对资料中,不仅有文字的,还通过图表,形象展示上下级关系、夫妻关系、政商关系、同事关系、父子关系等等社会关系。而这些证据也被认定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是他们所不接受的。

对此,王迁表示,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是情节的组成部分,无法被简单地归入思想或表达。

如果被控侵权作品只使用了原告作品中部分人物姓名及人物关系,而没有使用任何构成情节的其他要素,很难构成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

而包含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的整体情节完全可能构成受保护的表达。

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都不能简单割裂开来,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在判断抄袭时亦应综合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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