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领袖 正文

大公国际:城投公司贸易业务转型分析

大公国际
2025-05-29 14:21:18

贸易业务具有“交易金额大、准入门槛低”的特点,近年来,城投公司基于融资或转型的需要纷纷开展贸易业务,但随着贸易业务规模的扩大,贸易业务的问题突显。面对贸易业务目前存在的问题,城投公司应加快贸易业务的转型,降低贸易业务风险,提高贸易业务盈利能力。

一、城投公司开展贸易业务的背景

1.政策压力。2015年,交易所规定城投公司若来自地方政府的收入占比超过50%,则不得发债。这条被业内称为“单50%”的红线。因贸易业务具有“交易金额大、准入门槛低”的特点,开展贸易业务成为城投公司最快捷的调整收入结构的工具,城投公司纷纷通过贸易业务扩大收入规模,使收入结构符合交易所发债要求。

2.转型压力。随着地方政府债务监管趋严,城投公司传统的“融资-建设-再融资”模式难以为继。为提高市场化造血能力,城投公司纷纷进行转型,寻找快捷有效的途径。贸易业务门槛低、见效快,成为许多城投公司市场化转型的首选。

3.融资压力。很多城投公司因在平台名单内,融资受到一定限制,融资压力较大。为拓展融资渠道,做大营收从金融市场、金融机构融资,城投公司通过开展贸易业务进行票据融资。

4.业务协同。部分城投公司利用自身基建项目对建材的需求及拥有砂石特许经营权的优势,开展建材、砂石等贸易,形成“建设+供应链”模式,发挥业务协同的优势。

二、贸易业务规模扩大,问题凸显

目前,不少城投公司开展了不同规模的贸易业务,部分城投公司贸易收入占比甚至超过50%,贸易业务已成为部分城投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来源。城投公司贸易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诸多问题和风险:一是贸易业务的规范性问题。部分城投公司存在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不规范操作。二是盈利能力很弱。贸易业务毛利率普遍很低或者微利,净利润贡献很有限。三是风险管控不足,在价格风险、技术风险等方面存在隐患。

三、贸易业务主要政策梳理

近年来,为规范国有企业的贸易业务,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政策效果有限,仍有部分企业存在“空转”、“走单”等形式的贸易。2025年3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新增对发行人贸易业务的披露与核查要求,针对新增贸易业务和贸易业务收入占比超过30%的企业,需从客户及供应商关联性、会计核算方法、商业合理性三个维度进行充分披露。《指引》从发债场景加强了对贸易业务的约束,在市场监管层面落实了国资委的政策精神,强化了贸易业务的风险管控。

四、加快贸易业务转型

面对新规,城投公司将不得不重新审视自身贸易业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加快贸易业务转型,避免盲目扩张贸易业务规模。城投公司应聚集主业相关贸易,从单一贸易向供应链服务转型,降低贸易业务风险,提高贸易业务盈利能力。

1.避免盲目扩张贸易业务规模

《指引》通过设定30%营收占比的披露阈值,实质是限制城投公司盲目扩张贸易业务规模。对于那些仅为扩大营收规模而开展的低毛利、无实质的贸易业务及与主业无关的贸易业务,城投公司应当考虑逐步减少或转型。

2.聚焦主业相关贸易

城投公司应将贸易业务与自身主业紧密结合,如基建项目所需的建材贸易、当地特色资源贸易等。聚焦主业相关贸易,可以充分发挥城投公司在本地资源、政府渠道等方面的优势。例如云南某城投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成功发行10亿元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在3号指引实施之后发行的。

通过表格中的数据可以看出,该公司不是在报告期内新开展贸易业务,但是贸易业务报告期内平均收入占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占比均达到30%。该公司的主导业务为收费公路运营,包括了收费公路的建设环节,所以对于砂石料、沥青、成品油等确实存在产品需求,商品贸易业务主要是围绕着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等主营业务开展的砂石料、高速服务区成品油、沥青、钢铁和煤炭等相关物料销售业务。

3.从单一贸易向供应链服务转型

城投公司应从单纯的中间贸易商向供应链服务商转型,通过构建完整的供应链体系,城投公司可以在产业链中占据更加重要的位置,提升议价能力和盈利水平。例如江西某城投公司商品销售业务以真实贸易背景为依托,基于企业信息流、物流、资金流,通过代理采购、代理销售、囤货垫资等方式为供应链上的企业提供垫资、财务顾问等金融服务。为大企业上下游供应链企业之间构建一个供应链金融平台,解决上下游中小微企业采购及销售中部分资金延迟支付的问题,通过代理采购或销售实现销售方的提前回款,进而可以优化企业财务状况,提高企业盈利水平。

报告声明

本报告分析及建议所依据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本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依据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化。我们已力求报告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提供的信息进行证券投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报告版权仅为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布。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大公资信,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大公国际公用二部 王海云)

(本文作者介绍:大公国际作为中国国新控股子公司,成立于1994年,拥有独创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技术,科研成果丰富。)

分享文章到
说说你的看法...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