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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课堂 | 拒绝非法金融,筑牢全社会洗钱风险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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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本期通过案例形式带大家了解几种典型的非法金融活动形式,希望大家都能提高对违法活动识别能力和金融安全保护意识,防范洗钱风险。

 一、虚开骗税

——何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陈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9年6月,何某某等人以单位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货物出口相关信息,假冒出口,指使陈某某、张某某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多种方式购买外汇虚假结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1.5亿余元。陈某某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66份,税额6446万余元;张某某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41份,税额8194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某单位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何某某等人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均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陈某某、张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何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骗取出口退税罪共犯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分别判处陈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和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

(三)案例评判

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中增强本国商品竞争力的通行惯例,要求必须存在真实出口,出口的货物、劳务或服务在国内生产流转环节已实际缴纳过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期间已收汇。本案骗税企业与出卖出口信息的报关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中间介绍人、“地下钱庄”经营者等人员分工配合,虚构生产、出口全流程,虚开、骗取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税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严重损害税收征管制度,是国家严厉打击的涉税犯罪行为。

 二、网络赌博

——梁某杰等8人开设赌场案

(一)基本案情

“澳门葡京娱乐场”跨境赌博网站在菲律宾马尼拉设立工作室,组成运营团队,通过代理推广,发展我国境内会员以“捕鱼达人”“棋牌对战”等多种形式参与线上赌博投注。2014年5月至2020年11月,该赌博网站共在我国发展代理2736人、吸收赌客162689人,接受下注赌资人民币1.6亿余元。梁某杰、吴某庭、夏某举、夏某群受雇到菲律宾分别担任该赌博网站工作室的管理人员、客服人员;周某辰、古某杰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被告人梁某香协助转移涉赌资金人民币67万余元;陆某华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涉案赌资达人民币1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梁某杰、吴某庭、夏某举、夏某群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参与开设跨境赌博网站,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梁某香、周某辰、古某杰、陆某华明知系赌博网站仍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技术支持服务或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均应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其中,梁某杰任赌场高级主管,负责人员管理,应认定为主犯;梁某香等7人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属从犯。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梁某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梁某香等7人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对其中3人适用缓刑;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赌博平台账户内的赌资及孳息。

(三)案例评判

跨境赌博犯罪形式网络化、运营集团化特征日益突出,犯罪团伙转移至境外搭窝设点,并衍生黑灰产业链。本案被告人或在境外窝点参与赌博网站运营,或在境内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结算及推广服务,并转移涉赌资金,是国家严厉打击的网络赌博犯罪行为。

 三、毒品交易

——梁某景、黎某都制造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底,被告人梁某景、黎某都商定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4月底至5月初,梁某景安排黎某都收集部分制毒出资,其中黎某都出资70万元。零某良、凌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在梁某景、黎某都指使下,前往广东省东莞市将毒资交给梁某景,将制毒辅料运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又从广东省梅州市将梁某景组织购买的氯麻黄碱运至南宁市,由陈某武驾车运至制毒场地。同年5月28日,梁某景先后安排农某想、黄某贵(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前往位于南宁市经开区那洪街道古思村的制毒场地,与黎某都、陈某武、郑某纯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同月31日,公安人员在制毒场地抓获黎某都等人,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419.2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43.92千克及氯麻黄碱148.42千克、反应釜等。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景、黎某都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梁某景、黎某都共谋制造毒品,梁某景纠集多人参与,管理毒资,购买制毒原料,黎某都大额出资,租赁制毒场地,直接参与制造,二人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罪责突出。梁某景、黎某都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梁某景、黎某都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梁某景、黎某都已于2022年6月1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案例评析

制造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我国禁毒斗争的打击重点。近年来,广东等地的规模化制毒活动在持续严厉打击和有效治理之下,逐步得到遏制,但制毒活动出现了向周边省市转移的现象,国内其他地区分散、零星制毒犯罪仍时有发生,且犯罪手段呈现分段式、隐秘化等特点。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广西的家族式重大制毒犯罪,参与人数多、制毒规模大,涉案人员大多具有亲属关系。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适用死刑,体现了突出打击重点、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正立场。

 四、非法外汇交易

——赵某等人非法买卖外汇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赵某组织赵某鹏、周某凯等人,在阿联酋和国内提供外币迪拉姆与人民币的兑换及支付服务。该团伙在阿联酋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同时将相应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后用迪拉姆在当地购入“泰达币”(USDT,与美元锚定的稳定币),再将购入的泰达币通过国内的团伙即时非法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币,从而形成国内外资金的循环融通。通过汇率差,该团伙在每笔外币买卖业务中可获取2%以上的收益。经查,赵某等人在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兑换金额达人民币4385万余元,获利共计人民币87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2022年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判处尤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判处赵某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判处周某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史某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宣判后,肖某、尤某、赵某、赵某鹏提出上诉。同年9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评析

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行为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通过提供跨境兑换及支付服务赚取汇率差盈利,系利用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绕开国家外汇监管,通过“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兑换实现外汇和人民币的价值转换,属于变相买卖外汇,国家依法惩治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等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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