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银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市场概况
东方金诚
主要观点
截至2023年2月10日,已有623家机构在银登中心开立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其中,2022年新增开户机构58家;2023年新增25家,包括新纳入试点范围的11家城市商业银行、1家农村商业银行、3家消费金融公司和1家金融租赁公司,参与机构进一步扩容。
2022年参与个贷不良资产包出让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有所减少,股份制商业银行有所增加;整体挂牌数量和规模均较上年有所增加。
2022年挂牌转让的个贷不良资产包无论数量还是规模均呈“两头高、中间低”的态势。其中四季度挂牌数量规模均创历史新高,且涉及的出让方总数亦创历史新高。
2022年首次挂牌转让的个贷不良资产包仍以消费贷、经营贷为主;2022年信用卡不良资产包规模普遍偏大,尤其四季度挂牌规模首次破亿。
2022年首次挂牌转让的个贷不良资产包仍以上亿元大包为主,其中四季度上亿大包数量最多,占比较上季度小幅增长。
2022年首次挂牌转让个贷不良资产包的借款人加权平均年龄较2021年有所抬升,以45岁(不含)~52岁(含)为主,加权平均逾期时间以5年(不含)为主。
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试点机构范围扩容。
一、试点机构概况
截至2023年2月10日,已有623家机构在银登中心开立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188家、股份制商业银行249家、城市商业银行11家、农村商业银行1家、消费金融公司3家、金融租赁公司1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全国性AMC)115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性AMC)50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5家,其中,2022年开户的机构共计58家;2023年新增了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参与机构进一步扩容。
图1 2022年已开立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商业银行分布情况
数据来源:银登中心,东方金诚信用整理
图2 2022年不同类型试点机构开立账户数量
数据来源:银登中心,东方金诚信用整理
二、个贷不良资产包特征分析
(一)2022年参与个贷不良资产包出让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有所减少,股份制商业银行有所增加;整体挂牌数量和规模均较上年有所增加。
与2021年相比,2022年参与个贷不良资产包出让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从6家减少至4家,累计挂牌数量从16个减少至12个,涉及不良贷款3,239笔,借款人1,709户,未偿本息合计1.70亿元,其中未偿本金合计1.54亿元,未偿利息合计0.16亿元;股份制商业银行从7家增加至8家,累计挂牌数量从33个增加至92个,涉及不良贷款81,287笔,借款人46,225户,未偿本息合计207.00亿元,其中未偿本金合计67.75亿元,未偿利息合计139.25亿元。
图3 出让方数量及挂牌数量
数据来源:银登中心,东方金诚信用整理
注:以集团口径进行统计,下同。
表1 2022年银登中心发布个贷不良资产包概况
数据来源:银登中心,东方金诚信用整理
从挂牌时间看,2022年3月、11月和12月是全年个贷不良资产包挂牌转让较为活跃的月份,且3月和11月挂牌的个贷不良资产包体量相对较大。
图4 银登中心单月发布个贷不良资产包数量和累计规模
数据来源:银登中心,东方金诚信用整理
(二)2022年挂牌转让的个贷不良资产包无论数量还是规模均呈“两头高、中间低”的态势。其中四季度挂牌数量规模均创历史新高,且涉及的出让方总数亦创历史新高。
2022年,挂牌转让的个贷不良资产包无论数量还是规模均呈“两头高、中间低”的态势。其中,四季度首次挂牌数量和规模均创历史新高,分别为53个和82.09亿元。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四季度首次挂牌数量不仅超过2022年前三个季度之和,而且超过2021年全年水平。
在重新挂牌方面,自2021年四季度起,连续五个季度有重新挂牌转让个贷不良资产包的情况发生,其中2022年四季度重新挂牌数量最多,为9个,这里面有7个在同一季度经历二次挂牌转让,累计未偿本息10.49亿元;有1个在同一季度经历三次挂牌转让,未偿本息2.50亿元;有1个于2022年三季度首次挂牌转让的个贷不良资产包在四季度再度挂牌转让,未偿本息1.52亿元。
图5 个贷不良资产包挂牌数量和规模
数据来源:银登中心,东方金诚信用整理
从出让方看,自2021年初个贷不良批量转让试点实施以来,有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8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个贷不良资产包挂牌转让。2022年四季度参与挂牌转让个贷不良资产包的出让方有平安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和广发银行八家商业银行,出让方总数再创历史新高。
表2 2022年四季度首次挂牌转让个贷不良资产包概况
数据来源:银登中心,东方金诚信用整理
值得一提的是,自2021年起,有工商银行、兴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5家商业银行挂牌转让信用卡不良资产包。
(三)2022年首次挂牌转让的个贷不良资产包仍以消费贷、经营贷为主;2022年信用卡不良资产包规模普遍偏大,尤其四季度挂牌规模首次破亿。
2022年首次挂牌转让的个贷不良资产包涵盖信用卡、消费贷、经营贷三种贷款类型,且数量和规模均较上年有明显增长。除三季度没有挂牌转让信用卡不良资产包外,2022年其他三个季度均挂牌转让上述三种贷款类型的资产包,并以消费贷、经营贷为主。三个季度挂牌转让的信用卡不良资产包规模相对较大,虽然四季度仅有一个,但未偿本息首次破亿,达到2.90亿元,是以往同类型不良资产包总规模的3倍有余,见图6和图7。
图6 不同贷款类型个贷不良资产包首次挂牌数量
数据来源:银登中心,东方金诚信用整理
图7 不同贷款类型个贷不良资产包首次挂牌规模
数据来源:银登中心,东方金诚信用整理
(四)2022年首次挂牌转让的个贷不良资产包仍以上亿元大包为主,其中四季度上亿大包数量最多,占比较上季度小幅增长。
2022年首次挂牌转让的个贷不良资产包规模相对较大,规模在10,000万以上(含)共有65个,较上年增加50个,其中有30个上亿大包于四季度首次挂牌转让,占当季挂牌总数的56.60%,较上季度增加0.35%。
图8 首次挂牌个贷不良资产包未偿本息分布情况(单位:万元)
数据来源:银登中心,东方金诚信用整理
(五)2022年首次挂牌转让个贷不良资产包的借款人加权平均年龄较2021年有所抬升,以45岁(不含)~52岁(含)为主,加权平均逾期时间以5年(不含)为主。
从借款人年龄看,2022年首次挂牌转让个贷不良资产包数量随借款人加权平均年龄结构增加而增加,年龄结构较2021年有所抬升。与2022年一季度和三季度相比,二季度和四季度首次挂牌转让个贷不良资产包的借款人加权平均年龄相对偏高,主要分布在45岁(不含)与52岁(含)之间。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借款人加权平均年龄最小(29.58岁)和最大(52.00岁)的资产包均来兴业银行,分别于四季度和三季度挂牌转让。
图9 借款人加权平均年龄分布情况(首次挂牌数量,单位:岁)
数据来源:银登中心,东方金诚信用整理
图10 借款人加权平均年龄分布情况(首次挂牌规模,单位:岁)
数据来源:银登中心,东方金诚信用整理
自2021年四季度起,借款人加权平均逾期时间连续五个季度以5年以上(不含)为主,其中2022年四季度数量最多,为25个,较上季度增加17个,未偿本息合计53.31亿元,较上季度末增加25.95亿元。
图11 借款人加权平均逾期时间分布情况(首次挂牌数量,单位:年)
数据来源:银登中心,东方金诚信用整理
图12 借款人加权平均逾期时间分布情况(首次挂牌规模,单位:年)
数据来源:银登中心,东方金诚信用整理
三、政策速览
2022年12月29日,银保监会办公厅颁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是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印发后,又一关于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的政策文件。《通知》主要提出了10方面规定:
01
在原试点机构范围基础上,本次将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纳入试点机构范围;将注册地位于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广东、甘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纳入试点机构范围。
02
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个人不良贷款后,可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诉讼追偿、债务展期、重组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受让后的个人不良贷款风险权重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56号)关于批量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风险权重的规定执行。
03
不良贷款出让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处理个人信息。不良贷款出让方应在转让贷款后采取合理手段及时通知债务人(含担保人),债务人明确知晓后即可视为已履行告知义务。对于失联的债务人,可采取公告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出让方应保留可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的材料。
04
对于参与试点的不良贷款,金融机构可参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资产转让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核销,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05
金融机构对公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继续按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执行,并可以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06
金融机构应在尽职调查、估值等各个转让环节,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履行告知义务,确保转让工作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利益输送、损公肥私等问题。
07
金融机构对拟处置的不良贷款,应深入分析形成原因,涉及员工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进行责任认定,确保权责对等、问责到人、追责到位,避免一卖了之、高举轻放等现象。
08
各银保监局应加强对辖内试点机构的监管,做好日常风险监测,督促金融机构落实试点工作各项要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区别情形,暂停其业务开展、对有关金融机构和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
本次试点实行期限暂定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施行期限同时延长。
10
本通知未说明的其他转让试点工作要求,继续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执行。
《通知》的发布标志着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试点机构范围进一步扩大。《通知》发布有利于拓宽银行不良处置渠道,为无法达到发行ABS要求的不良贷款提供更多解决方案,助力银行轻装上阵,以达到有效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的目的。
本文作者 | 信用评估与创新业务部
权利及免责声明
本研究报告及相关的信用分析数据、模型、软件、研究观点等所有内容的著作权和其他相关知识产权均归东方金诚所有,东方金诚保留一切与此相关的权利,任何机构及个人未经东方金诚书面授权不得修改、复制、逆向工程、销售、分发、储存、引用或以任何方式传播。未获书面授权的机构及人士不应获取或以任何方式使用本研究报告,东方金诚对本研究报告的未授权使用、超授权使用和非法使用等不当使用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研究报告中引用的标明出处的公开资料,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均由资料提供方或/及发布方负责,东方金诚对该等资料进行了合理审慎的核查,但不应视为东方金诚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提供了任何形式的保证。
本研究报告的结论,是在最初发表本报告日期当日按照东方金诚的研究流程及标准做出的独立判断,遵循了客观、公正的原则,未受第三方组织或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东方金诚可能不时补充、修订或更新有关信息,也可能发出其他与本报告所载内容不一致或有不同结论的报告,但没有义务和责任更新本报告并通知报告使用者。
本研究报告仅用于为投资人、发行人等授权使用方提供第三方参考意见,并非是对某种决策的结论或建议;投资者应审慎使用本研究报告,自行对投资行为和投资结果负责,东方金诚不对其承担任何责任。
本声明为本研究报告不可分割的内容,任何使用者使用或引用本报告,应转载本声明。并且,相关引用必须注明来自东方金诚且不得篡改、歪曲或有任何类似性质的修改行为。
编辑: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