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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元:我国期货公司的监管与风险评估体系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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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鹏元评级作者 :张琦

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

主要内容

从外国期货市场监管经验看,美国实行分业监管,美国期货市场是在《商品交易法》的框架下,其他法律如证券法、银行法部分条款间接产生约束力,由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及其他联邦管理部门和自律组织进行管理的监管体系;监管重点在监管市场行为、财务诚信和防范系统风险,以及保护投资者三个方面;由CFTC对期货市场中介执行以经调整的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指标体系。英国实行混业监管,无专门的期货法,其期货公司接受《2016年英格兰银行与金融服务法案》以及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及《欧洲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法规》等法令规则,以及审慎监管委员会、金融行为管理局、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等管理部分监管,以及交易所的自律规范。

对比我国与英美国家在期货市场的监管体系,差别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命令干预多、监管权利高度集中、自律机构权利不足、监管者缺乏对违规者直接起诉的权力、注重对期货公司的监管,对市场行为监管不足等方面。因此,完善期货公司监管体系可以在完善现有市场及法制环境、增强自律组织的权利、完善交易所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交易情况的监控、制定详尽的期货公司经营行为标准、增强对期货投资者的教育、加强投资者保护、加强部际联合执法等方面努力。

在期货公司风险监测上,我国在《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下,实现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制定了6方面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净资本,净资本风险资本比、净资产净资本比、流动比率、负债净资产比,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未来,仍可在风险管理制度和财务安全性两个方面构建较为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充分结合我国期货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各科目的确认条件和“净资本”调整标准,使“经调整的净资本”尽可能客观、接近实际,并给予地方监管部门一定发挥空间。

正文

一、国内外期货监管与风险评估体系对比

(一)美国期货监管与风险评估体系

1、美国期货监管体系

美国是全球期货市场最为成熟的国家,是现代期货的发源地。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高效的监管体系。美国的期货监管模式是公认最为成熟的,也一直是许多国家期货监管体系的模仿对象。

总体而言,美国期货市场的运行是在一部法律——《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Exchange Act(2000))的框架下,其他法律如证券法、银行法部分条款间接对期货市场产生约束力,由多家联邦管理者和自律组织进行管理,包括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期货业协会(NFA)、证券和交易所委员会(SEC)、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SOC)、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美联储(Fed)及货币管理局(OCC)等。(美国期货市场监管框架如图12所示。)

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是美国联邦政府机构,从联邦政府处获得资金支持,是美国期货市场的最高管理和监督机构,对美国所有期货交易活动行使独立管辖权,其宗旨在于保护市场、确保期货市场服务于经济目的并远离操纵;保护市场参与者,确保参与者资金安全和参与者能够公平地进行交易。CFTC主要由三大部门——清算和中介监管部、市场监管部、稽查部组成,其监管范围覆盖商品期货、期权交易,职权包括审议批准期货合约、期货交易所规则、进一步解释商品交易法的权利,处罚权、通过赔偿法庭处理客户从业人员的投诉。

美国期货业协会(NFA)是受CFTC和SEC领导的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会员制组织,其基本监管职责在于:(1)要求所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必须在NFA注册成为会员,并遵守NFA的财务规则;(2)创建并执行各种规则和道德标准以保护投资者;(3)提供仲裁程序,解决投资者与其代理机构之间纠纷问题;(4)确定会员要求标准,提供各种培训标准和相关考试;(5)处理场内经纪人和场内交易员的申请;(6)行使由CFTC等监管部门授权的市场监管权力。

期货交易所为自律监管机构,其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交易所内部的管理以及对交易所会员和场内交易员的管理,建立并执行交易规则。其职能具体内容包括:(1)对会员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2)对会员进行严格的监督,主要是监督会员的财务状况要始终符合交易所的严格要求,避免恶性倒闭事件;(3)监督会员的交易行为,防止违规交易,保障投资人利益;(4)对场内交易员或经纪人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素质监督、交易行为监督;(5)管理期货价格的涨跌,为了避免价格脱离供求关系而剧烈波动而对某些期货交易设立涨停板的限制。

其他监管机构,如SEC、FSOC、CFPB、Fed和OCC间接行使部分期货市场监管职能。SEC介入期货市场的监管主要源于:第一,部分期货市场的会员公司是注册的经纪执行人;第二,SEC对单个股票期权和股指期货期权产品与CFTC共享监管权;第三,对部分场外衍生品享有管理权。

CFTC及期货自律组织对市场参与机构的日常监管以财务监管为主。CFTC及期货自律组织要求相关机构持续遵守最低财务要求,即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一是最低净资本,二是客户资金保证。例如,FCM必须向CFTC和指定自律组织提供每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且必须满足最低资本要求。CFTC还使用财务预警通知、市场监控等手段密切监控的财务状况。CFTC要求FCM的客户资金必须和自有资金分离,并持有一部分担保资金,担保资金应该满足保证金加浮动盈亏加长期期权价值减短期期权价值,或者净清算权益的最低要求。

美国的期货监管体系具有三大特点。一是,多层次的依法监管体系,第一层是政府依法监管,第二层是行业自律管理,第三层是交易所自律管理,各层次监管者既依法履行职责,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协调。二是,对期货市场实现全面监管,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但政府监管处于主导地位,有效保证期货市场的安全和秩序。三是,美国期货市场监管的基本宗旨在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因此监管部门更多关注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和公平待遇,监管重点在市场操纵、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投资风险有效分散、信息完全透明性、市场效率、投资者信息保护等,而非强调监管本身。

2、美国期货市场的监管重点

CFTC的监管目标在于维护市场公平、透明、有效,财务诚信和防范系统风险,杜绝市场滥用、市场操纵及欺诈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CFTC的监管内容的重点在监管市场行为、财务诚信和防范系统风险,以及保护投资者三个方面。

(1)监管市场行为

监管市场行为,查处市场操纵、违规交易(主要包括幌骗交易、欺诈、洗售和其他阻碍上市合约公平交易的行为)、欺诈投资者等违规行为,特别是加大对高频和程序化交易、新兴商品和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是美国期货监管的重中之重。通过注册管理、产品和规则分析,自律监管以及综合性的检查程序,充分的信息披露,整合期货、掉期和远期的交易数据并持续监控交易监控活动,评估和发现有关可疑活动和潜在违规行为,并进行严格调和或适当制裁。

(2)财务诚信和防范系统风险

CFTC认为财务诚信是需关注的最基本内容,对期货佣金商(FCM)、介绍经纪商(IB)、商品基金经理(CPO)、商品交易顾问(CTA)、场内经纪商(FB)和场内交易商(FT)等机构设定了最低财务要求,保证其一定水平的偿付能力。同时,CFTC要求以上机构设有风险管理系统和流程、内控措施、客户保护系统以及其他必要的控制措施,且这些系统或措施能够满足他们履行义务的要求,使在系统性影响发生时能够将风险最小化。

(3)保护投资者

美国投资者保护从两个角度出发,一是充分的信息披露,二是投资者教育。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详细公布每一件期货交易违法案件的来龙去脉,公布出“黑名单”,明确告知投资者对市场违法违规者的惩戒历史。投资者教育包括帮助投资者提高理财能力,使其能够有效的管理个人财务;设立了专门的理财网站,提供理财建议、理财教育让投资者关注特定新闻;介绍基本监管知识,促进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权利和责任。

3、美国期货公司风险评估体系

FCM与我国的期货公司类似,在美国期货市场上,FCM处于核心地位,一方面表现在IB、CPO以及CTA等其他市场中介需要获得FCM提供的交易渠道和结算服务,才能开展相关业务,另一方面也表现在所有机构投资者、如证券公司、期货基金等参与的期货交易和结算业务也必须通过FCM进行。

根据CFTC对期货市场中介的监管要求,所有注册的FCM和IB都必须是NFA成员,也可以同时是一个或多个指定合约市场(商品交易所)的成员。为保持市场的财务诚信,从而使单个市场参与者的偿付困难不会演变成系统性风险。NFA和指定商品交易所需要对其成员执行CFTC的最低财务和报告要求。

(1)注册FCM和IB的最低净资本要求

CFTC要求注册的FCM和IB必须达到一定的经调整后的净资本(ANC)要求。根据CFTC条例1.17(a)(1)的规定,FCM的经调整后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以下项中最大值:

(i)100万美元;

(ii)自营持仓和客户持仓总保证金比例的8%;

(iii)同时成为其他监管机构的被监管对象时所要求的净资本要求;

例如,美国SEC要求注册FCM的净资本必须达到以下标准: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5倍(在业务开始的最初12个月,不得超过净资本的8倍),或不得低于25万美元或总借项的2%(总借项包括客户的保证金、借入用以客户卖空的证券总额等),或根据《商品期货交易法》和监管规则要求必须独立存放客户资产的4%。美国NFA要求调整后净资本少于200万美元的FCM和有担保的IB会员,异地网点(即专有分支机构,有担保的IB主要办事处及分支机构)的调整后净资本需满足每个6000美元,AP(包括受担保IB支持的受助人)需满足每人3000美元。

(iv)如果是某结算所结算会员,则净资本必须大于200万美元。

注册的IB的经调整后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以下项中最大值:4.5万美元或者条例规定的更大的净资本要求。

ANC的具体计算标准是:ANC=流动资产-负债-净资本费用。

如果FCM或IB低于最低净资本的要求,FCM必须立即通知CFTC和其指定自律组织,IB必须通知NFA。

(2)权益资本要求

NFA会员的权益资本(Equity)与负债权益总和(Debt+ Equity)之比不得低于30%。这里“权益资本”包括合伙人或者有限公司的股东签订的期限大于3年,剩余期限大于12个月的次级协议。具体而言,“次级协议”种类包括资本项目和未实现损益的总和,以及次级贷款协议或担保票据协议。“负债权益总和”是指以上“权益资本”以及未偿还的债务。当经调整的净资本低于“股权退出限制”的相关要求时,会员不能要求撤回资本,而低于“暂停还款限制”的相关要求时,会员也不能支付次级债务协议的金额。

(3)客户资金分离以及持有担保资金

在指定合约市场交易的所有客户资金必须与FCM的自有资金分开存放。这包括客户为期货交易保证或担保的现金存款、证券、其他财产。分离账户的名称必须体现FCM客户利益,且必须提供确认函,使银行或清算机构知晓客户账户对于FCM债务不具有抵偿权。在FCM破产的情况下,隔离客户的资金具有破产优先权。FCM的分离账户必须保证其代表进行交易的客户资金总额。

CFTC条例1.30要求FCM在自有资金外,需持有一部分担保资金(securedamount),以备美国客户通过此FCM参加外国交易所的交易。担保资金应满足下面的最低要求:(i)保证金加浮动盈亏加长期期权价值减短期期权价值;(ii)净清算权益(包括持有证券的市值)。如果外国有分离规定,担保资金不应少于外国规定的数量。

(4)财务报告要求,信息披露及其他要求

FCM和IB需要向NFA和CFTC定期提交财务报告。FCM必须每月向CFTC及其自律组织提交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IB则必须向NFA提交半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报告一般披露FCM或IB的基本财务状况和资金管理情况。FCM和IB还必须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CFTC特定附表,以及审计师关于财务报表和特定附表的独立意见。

CFTC在FCM和IB面向客户的信息披露方面也做出了详细的要求,包括在凯里期货账户之前的书面披露声明、交易授权、交易月报,以及客户资料、交易信息的记录保存要求等。

(二)英国期货监管与风险评估体系

1、英国期货监管体系

英国作为较早开办期货交易市场的国家之一,在期货市场的监管方面也形成了自身的特色。

在监管法律体系上,英国没有专门的期货法,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类金融法律法规中。英国在新的监管思路下形成了统一的、涵盖金融业整体的《2016年英格兰银行与金融服务法案》(Bank of England and Financial ServicesAct 2016)。同时,英国的期货公司还需要接受欧盟相关监管部门和法令监管,实施监管的部门主要为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监管法令以《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arket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Directive, MiFID)及《欧洲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法规》(The European Market InfrastructureRegulation, EMIR)为主。

英国最早执行总体监督权的是证券与投资委员会(SIB)——金融服务局(FSA)的前身,FSA在《2000年金融法》授权下对金融机构行使监管的权利和职责。2012年,英国撤销了原来负责金融监管的FSA,其原有监管职能由两家新设机构——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PRA)和金融行为管理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分别承担,并在英格兰银行内部设立了金融政策委员会(Financial Policy Committee, FPC)。2017年3月起,审慎监管局(PRA)将被归入英格兰银行,由审慎监管委员会(Prudential Regulation Committee, PRC)取代。

不同于美国分业监管,英国实现混业监管,由FPC建立风险指标、研究预防工具,加强分析金融机构经营状况与风险暴露情况、潜在风险,以提出相应政策,具体监管职责由PRC和FCA两大金融机构共同负责。

PRC负责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主要有三个法定目标:(1)一般监管目标,包括避免受监管机构的运营对英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产生负面影响,以及受监管机构倒闭时,最小化对英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的负面效应;(2)保险监管目标,确保保险公司受到适当程度保护;(3)次要目标,促进有效竞争。PRA的执行业务部门分为银行局、保险局,以及政策局三个单位。其中,与期货相关的主要是政策局,其负责政策发展及后续规定之订定,并涵盖对金融机构审慎标准的规范,包括执行流动性、资本、会计、营运风险、监理与协商政策之审慎治理,且将欧盟的主要审慎指导及特定国际协议决议一并纳入考量。另外,PRA有权否决FCA出台的商业行为监管法规。

FCA作为独立机构,其运作资金不是来源与政府预算,但对议会和财政部负责。FCA主要负责消费者保护与金融机构行为监管职能,监管范围涵盖了所有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其中也包含受PRC审慎监管的金融机构。FCA的主要目标要在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及确保金融市场健康,以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服务与金融市场信息的知悉权,包括维持及确保市场健康,管理金融行业使之向消费者提供公平交易,确保金融市场具有良好竞争性。

英国期货业的自律协会主要有三个:一是英国期货和期权协会(the Futures and Options Association, FOA),为英国主要的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品行业的自律组织,未被监管部门赋予强制性权力。二是伦敦能源经纪公司协会(the London Energy Brokers‘ association, LEBA),为能源产品如石油、天然气、煤以及各种排放量相关产品的自律组织。三是批发市场经纪公司协会(The Wholesale Market Brokers’Association, WMBA),该协会代表证券交易商之间的经纪人在其市场上权利行使,其品种覆盖了外汇、货币市场贷款、存款、债券、权证、商品、衍生品及场外市场。

2、英国期货市场的监管重点

英国金融监管当局重点在于以金融市场消费者为核心,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持续的监管。就期货公司而言,监管当局则主要关注三个方面:一是根据的法定监管目标评估公司的风险点,重点监测、保证监管效率;二是保证市场参与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认识程度,强化对内部控制框架的检查;三是确保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保护投资者。

(1)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模式

英国监管部门确立了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模式,通过评估风险对消费者和市场的影响力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来综合判断被监管公司的风险点。但该模式并非对所有金融机构执行同一监管标准,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可做出与之相应调整以适用风险变化,如调整影响力分类、每部分风险权重、评估的核心内容等,因此不同业务模式的公司的主要潜在风险可能有所不同。经评估的公司,根据影响力的大小分为高影响力公司、中影响力公司、“小公司模式”(低影响力公司)3类。其中,中、高影响力公司由PRC审慎监管,FCA有专门的监管人员(Relationship Manager)对口监管;低影响力公司由FCA审慎监管,并通过与专设的联系中心(Customer Contact Centre)联系。

(2)内部风险和控制评估

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防范市场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FCA对市场参与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了一系列高标准(Senior Management Arrangements, Systemsand Controls, SYSC),具体包括高级管理人的安排、组织结构要求,合规、内部审计和财务犯罪、风险控制、外包、保存记录、利益冲突、风险监测和控制系统、薪酬安排、举报制度等涉及公司内部管理、业务运营、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以确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认识风险,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确保公司在适当风险管理制度下审慎的管理事物。

(3)保护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是FCA的法定监管目标之一。FCA认为金融机构应遵守“客户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业务指导》(Conduct of Business Sourcebook,COBS)对金融机构规定了大量的经营行为标准,几乎涵盖了在日常业务中金融机构可能与客户发生接触的所有方面,包括客户分类、客户沟通、公司及其服务报酬信息、客户协议、咨询意见的适当性、交易管理、投资研究、产品信息准备、产品信息披露、合同取消、向客户报告信息等方面的内容。FCA还通过规定信息披露细则、金融服务赔偿计划、设立金融服务申诉调查制度和金融纠纷处理机制、发布公众声明等具体的监管手段以此来加强投资者保护。

3、英国金融(期货)公司风险评估体系

与美国期货公司监管采取以经调整的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指标体系类似,英国金融机构监管采取以财务资源(Financial Resources)为核心的监管指标体系。根据金融机构业务类型,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必须保证各类财务资源的充足性,不得低于审慎监管的最低要求。财务资源包括自由资金、流动性资本等。

根据《FCA手册》IPRU(INV)5.2.3(3)(A)R,被监管公司的自由资金不得少于以下较高者:

(i)另类投资基金(AIF)的保管人,自有资金至少400万英镑;

(ia)由符合FUND 3.11.12R定义的公司(英国AIF的合格保管机构)或非欧洲经济区另类投资基金(non-EEA AIF)的英国保管机构指定的存托机构,自有资金不得少于12.5万欧元;

(ib)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计划)的保管机构,自有资金不得少于:(A)根据欧盟CRR第315或317条所计算的自由资金要求或,(B)400万英镑;

(ii)5000英镑。

根据《FCA手册》IPRU(INV) 5.2.3(4)(A)R,被监管公司的流动性资本不得少于以下较高者:

(i)对允许建立、运营和结算个人养老机构的公司,流动性资本不等低于(A)2万英镑或,(B)根据表5.2.3(4)(a)计算的结果;

(ii)对于其他公司,流动性资本不等低于(A)5000英镑,(B)根据5.2.3(5)条例规则计算的总资本要求,其中包括以支出、持仓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外汇需求及符合条件其他资产所要求资本准备。

(三)中外期货公司监管体系的对比

对比我国与英美国家在期货市场的监管体系,差别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体制、监管权利高度集中、自律管理权利不足、缺少对违规者起诉的权力、注重对期货公司的监管等方面。

1、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命令干预多

一方面,我国尚未出台期货基本法,期货市场相关监管权利主要依据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现属于行政法规(新条例实施后属于部门规章),层级较低,基础法律关系不明确,受到其它的法律的制约,难以满足实体经济多元化风险管理需要。另一方面,其他法律如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税法、公司法部分条款对期货市场和期货公司的约束力不足,主体法的缺失也容易造成空白监管和多头监管。与此同时,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更多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集中体现在:期货公司、期货市场的监管以及期货品种上市方面以行政手段直接取代立法。

2、监管权利高度集中、自律机构权利不足

在美国,行业协会与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与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行政监管同等重要,CFTC将大部分日常监管职责转移给NFA实行自律监管,自律机构拥有较大的权责。英国的监管权利者集中在PRA和FCA,自律管理在清算所,行业协会完全放弃了自律管理。而在中国,期货市场的监管更偏重于行政监督,监管权利高度集中于中国证监会,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但是实际上,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只起辅助政府监管的作用,完全受制于中国证监会。日常监管职责,如合规检查、财务监管等,完全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来进行。在处罚机制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仅规定了期货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权,并没有规定期货业协会对会员的罚款以及其他处罚权。缺乏处罚权利的保障,期货业协会的其他权利也难以有效实施。

3、监管者缺乏对违规者直接起诉的权力

相对于美国CFTC有权受理投诉、控诉、处理违法违规人员,对违法违规人员提起指控,中国证监会对只能违法违规人员查处,但不能作为原告直接起诉违法违规者,其手段仅仅限于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往往不够,违法者宁愿铤而走险,因此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4、注重对期货公司的监管,对市场行为监管不足

在英美的期货监管体制,美国CFTC和英国FCA的监管重点对期货市场上行为的监督,包括杜绝市场滥用、市场操纵及欺诈,以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应地,我国监管体制偏重于对期货公司的监管,尤其是期货公司的净资本金和客户保证金的监管,而对市场行为,如市场交易滥用、价格操纵等的监管力度不足。对市场行为的监管不足,导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无孔不入,甚至有期货公司直接参与或者间接助长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了期货市场的风险。

5、我国对期货公司进行分类监管

对期货公司进行分类监管属于我国期货监管制度创新,自2009年9月起正式实施。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披露等类评价指标进行评价,以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期货公司市场影响力则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的业务规模、盈利能力等确定,包括日均客户权益总额、经纪业务盈利能力、净利润。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则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的违规行为、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的纪律处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进行评价。最后,根据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期货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类11个级别。根据2017年的评价结果,我国AA级期货公司20家、A级23家、BBB级33家,BB级30家、B级24家、CCC级及以下共15家。

二、完善期货公司监管体系

我国的期货市场起步晚,在发展的初期,由于市场结构存在着固有的缺陷,违规和放纵地盲目发展使得严重偏离了制度设计的方向。在经历过严格的治理整顿后,我国在法规体系、行政体系、市场功能参与者等多方面都逐渐成熟。但是,国外成熟的期货监管经验对于我国完善期货监管体系仍有许多可借鉴之处。构建较为完善的期货监管与风险防范体系,是我国目前期货市场发展过程的重要任务之一。

1、完善现有市场及法制环境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了由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基金六大领域构成的金融体系。但在这一体系中,除了期货业外,其他领域均制定了行业基本法,唯有期货交易市场缺少一部基本法,成为中国金融业发展的短板。因此,期货市场法制环境的首要任务应是加快《期货法》的及早出台,为期货市场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和期货监管部门应该共同合作并成立应急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基金的储备,制订一套可操作的、能够处理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在面临突发事件时,监管部门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风险对金融体系和市场的冲击减到最小。政府的行政干预作应该作为解决风险的最后手段。

2、增强自律组织的权利

行政监管部门应逐渐放权至自律组织,但我国的国情决定了监管放权不可能如英美对于那般大幅度。可以考虑的是,从现阶段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自身的意愿将部分权力授予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采取自律方式,逐步过渡到由立法机构将中期协、期货交易所监管市场的某些自律职能以法律条文形式固定下来的法定自律方式。自律组织应将自律监管的职能排在首位,其次是服务,因此无论期货业协会还是期货交易所,都有必要加大对自律规则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增强自律监管的针对性,使订立的自律规则发挥切实的效力。

3、完善交易所风险管理机制

一方面,国内4家期货交易所在内部管理机制上的漏洞仍然存在,如会员不能真正参与交易所的重大决策,对交易所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另一方面,交易所与外部监管机构的风险管理权限界定也比较模糊,责任追究机制不明确。因此,应明确界定交易所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并将交易所的重大经营决策还给会员。在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的基础上,一定程度放松对交易所的权利限制,给予交易所在产品创新、交易规则制定或修改等方面更大的自主权,便于交易所不断完善自身的风险管理机制,制定恰当的交易规则和采取合理有效的手段来防范与化解操纵市场的行为。

4、加强对交易情况的监控,建立较为完整的市场监管体系

期货交易的风险特点决定了期货公司监管的特殊性。期货公司是期货交易的主体,其进行的交易行为与非系统性风险的大小有直接的关联,因此加强对交易情况的监控至关重要。第一,加强交易情况的监控,一是要加强异常情况监控,二是要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监控。异常情况监控是对操作行为进行监管的重点,风险的识别和确定也需要依赖异常情况的监控。因此,交易所应明确市场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并加强监管,同时建立以大量的期货、现货历史数据为基础的风险评级体系。利用期货合约的每日交易情况,包括价格变动、成交与持仓状况以及交易者行为等监控情况,来评估潜在的市场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手段解决。程序化交易虽然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增加市场流动性,但是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一些具有程序化交易特征的账户频繁报、撤单,少数账户委托撤单比超过80%,助长投机交易,干扰正常价格信号,影响市场稳定。

第二,推进保证金制度的改革。保证金制度是期货公司风险管理中最核心的问题。目前,在期货交易保证金水平设置的具体实践中,国内期货公司所用的方式主要以静态和粗放式特征为主。从国际期货市场发展的经验来看,保证金水平的设置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动态化、精细化和科学化,其根本落脚点在保证金水平的设定要有根据,这就需要:一是对期货合约价格的历史数据进行跟踪和分析,掌握不同的期货合约价格变动的基本特征;二是对不同试点的期货市场风险进行评估;三是对当前保证金水平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的抗风险性进行评估;四是依据抗风险评估结果做出保证金水平调整的具体决策。

第三,解决交割环节存在的问题。与国外成熟期货市场相比,我国期货市场交割环节存在一定的壁垒,这种情况割裂了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有机联系,使期货市场发现价格和规避风险的基本功能的充分发挥受到影响。因此,对市场监管者而言,目前的主要任务还需要解决现货市场流通环境差、交割成本高等问题。

5、制定详尽的期货公司经营行为标准

相对于我国期货监管比较注重期货公司的管理行为,而对公司与客户发生关系的经营行为重视不够。由于缺乏详尽的经营行为规范,经常发生期货公司纵容或者配合其客户超资金实力操盘,通过给予客户巨大透资,应强行平仓而不平仓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制定详尽的经营行为标准有助于着重约束期货公司与客户的关系,直接保护投资者。其次,有助于统一监管部门内部的执行标准,消除证监会派出机构各自解读政策不同,造成执行差异的现状。再次,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使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尽可能多地从具体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

6、增强对期货投资者的教育、加强投资者保护

我国对投资者教育多是通过发一些小册子、增加一些网站内容、各种场合公开呼吁等运动式的、比较浅显的方式进行,取得的效果有限。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要从长计议,从基础抓起,克服投资者教育中急功近利的观念和一些短期行为。监管部门应在强化对市场参与者宣传教育的同时,动员和协调社会各方共同参与,以树立长效理念。通过建立学习机制,逐步增加大众对衍生品投资工具风险、收益的正确认识,减少噪声交易群体的比例。另外,在违规交易中,对投资者损失赔偿方面还处于空白地带。我国证券期货市场还需要探索完善赔偿制度,设计相关保险计划,实现对处于弱势群体的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7、加强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及其他关联部门的联合执法

近年来,期货市场价格与国际市场、国内证券市场的联动效应增强,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跨国、跨市场的价格联动性加大了监管期货市场的难度。对外交流上,我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近几年来与许多国家的政府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签订了合作备忘录,高层互访也很频繁,为国家之间在期货领域的了解和借鉴提供了有利的保障。但是,真正有价值的、能够防止系统风险与操纵风险的、监管者之间合作与信息共享的平台尚未建立,无法实现对操纵者不法行为的跨市场实时监控,进而也就无法有效防范由跨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系统风险。因此,在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的同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推出信息共享系统,防止出现跨市场的系统风险,防范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提高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水平,是促进我国期货市场平稳运行的有力保障。在国内,金融各子行业之间的业务联系越来越紧密,因此期货监管部门还应重视与其他监管机构(如银监会、保监会等)之间的合作、信息共享。

三、持续完善期货公司风险评估体系

在期货公司风险监测上,我国现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最新出台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2017年)中第八条提出,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6方面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及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

(1)构建较为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

从期货公司层面,较为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包括以下是两个部分:风险管理制度、财务安全性。

风险管理制度考察要素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与工具、风险管理制度有效性与执行、特定风险的管理。风险管理组织与工具关注公司是否设立了独立的风险职能部门、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席风险官,及风险职能部门的运行效率和相关岗位的人员素质,公司的风险管理工具和风险应对措施的健全程度。特定风险的管理,如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敞口,在险价值VaR)、信用风险管理(采取强平的处理的客户人次及强平手数)、流动性风险管理(综合流动比率、流动性覆盖比率、结算准备金比率)。

除监管部门要求的风险监管指标外,还可从期货公司财务安全性方面进行评价,包括业务规模、盈利质量、资本与财务杠杆、保障比例与再融资能力四个方面。业务规模指标可包括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税前经营利润、净利润;盈利质量包括收入增长率、税前利润率、税前利润率波动率、总资产收益率、权益收益率;资本与财务杠杆指标包括净资产、净资本、资产负债率、净资本净资产比率,净资本风险准备金比率;保障比例和再融资能力指标包括负债与息税前经营利润比、留存现金流与资本支出之差与负债比、息税前经营利润对利息保障倍数、长期/短期融资成本率、融资渠道多样性、外部支持。

(2)完善调整“净资本”的计算方法

现阶段,风险监控指标在如何准确计算、调整“净资本”方面仍值得进一步商榷与完善。相关部门应充分考虑我国期货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各科目的确认条件和调整标准,使“经调整的净资本”尽可能客观、接近实际,全面、准确、及时把握期货公司的财务状况、抗风险能力和客户权益保障能力。在指标比率设定方面,考虑各类期货公司自身条件和业务结构存在差异,采取统一的比率可能无法部分期货公司真实的风险情况,可以采取最低财务要求,给地方监管部门提供一定“自由界定”和发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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