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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频现 如何提高违约债券回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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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鹏元评级作者 :史晓姗

主要内容

违约回收率:即债权人从违约债务中可回收价值的比率。

影响回收率的因素:包括宏观因素、债务人资质情况、债券条款设置、债券流动性情况、增信方式和银行授信,以及对最后回收影响较大的违约处置方式和政府参与意愿。

违约回收统计:截止2017年10月31日,109只违约债券中27只已足额兑付,9只违约债券部分兑付。其中,公募发行的债券中16家发行人的19只债券足额兑付,4家发行人的5只债券部分兑付。从特征看,交易所债券足额兑付比例较高;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兑付比例较高;河北、浙江、上海和辽宁的兑付比例较低;民营企业、央企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兑付比例较高,地方国有企业的兑付比例较低;兑付债券里的担保比例较高。

总结及建议:根据已有案例,已违约债券的回收往往因利益关联方的博弈结果而异。协商的可能性决定了是否采用司法手段,而采用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回收效率和回收金额。同时债券受托人的履职情况、债券持有人的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影响着回收情况。所以,投资者除了关注发行人自身条件外,还要关注募集说明书中“违约责任”“投资者保护”相关条款,摒弃“刚兑”思想和国企光环,积极参与债券持有人大会,监督债券委托人履职情况,同时加强对违约案例处置方式的了解。

正文

一、引言

2014年债券信用风险爆发以来,至2017年10月底,中国债券市场共有109只债券违约,涉及54家发行人,债券发行规模共计704.03亿元。其中27只债券足额兑付,9只债券部分兑付,其余债券仍未公布兑付方案。随着违约债券的增加,人们越来越关注违约债券回收率及债务处置效率。但由于我国目前违约债券的样本较少,尚无法建立有效模型来预警。本文仅通过对已违约债券的回收处理情况进行梳理,定性分析并总结出提升回收率的关注点。

二、违约回收率及影响因素

(一)违约回收率的概念

违约回收率(Recoveryrate,RR),即债权人从违约债务中可回收价值的比率。它与违约损失率(LossGiven Default,LGD)的和为1。

(二)影响违约回收效率的因素

关于违约回收率,人们主要关注两个方面,一个是回收率,一个是回收效率。后者又极大地影响一定时期内的回收率,面对违约,债权人希望以最短的时间挽回最多的价值。通常情况下,回收率受到宏观因素、债务人财务情况、债券条款设置、政府参与意愿等方面等影响,接下来本文简要说明它们是如何影响违约回收率的。

1、宏观因素,影响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水平

违约率(Probabilityof default,PD):即债务人出现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概率。回收率和违约率的关系,在学术界有不同的定论,但主流结论方向是,由于违约率和回收率都是受经济情况影响,所以存在相关性,在经济低迷时期,抵押品价值呈现下降趋势,违约率和回收率的负相关关系显著,即二者呈现非对称相关性。所以,影响违约率的因素也是影响回收率的因素,包括以下:

经济周期:Frye(2000b和2000c)通过实证分析总结出,与普通年份的平均值相比,经济极度低迷时,债券的回收率可能下降20-25个百分点,贷款回收率可能下降的更多。

市场利率:市场利率上升,债券违约概率上升。可以理解为随着市场利率的上升,公司还本付息的压力增大,贷款能力下降,融资成本上升,从而财务状况恶化,进而促使企业违约的概率上升。

所处行业:Altman和Kishore(1996)发现,实物资产密集型行业(如公用事业)比隐性资本密集型行业(如服务业)的LGD 低。Grossman等( 2001) 利用1997~2000年Fitch评级的债券和贷款进行统计,得出相似的结论。另外,行业的周期性特征,会影响发行人经营情况以及投资人的未来判断,进而影响回收率。

2、债务人资质,包括经营情况、资产价值和变现能力、信用等级等,通过影响内外部融资能力来影响违约回收率

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包括行业地位、议价能力,业务多元化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等。前两者会促使债务人在短期内拥有一定的调整能力,即通过协调上下游客户,在经济下行时期,控制利润减少的幅度,在经济复苏时期,快速实现利润的增长,从而减少利润波动性。因为现金是债务人偿债的直接来源,直接决定了可偿债资金,影响了回收效率。

债务人资产的市场价值和变现能力:资产作为仅次于利润的重要偿债来源,资产质量决定可回收规模,包括资产价值总额、资产价值波动性等。资产价值波动性高,则在经济下行期间资产价值会下降较快。此外资产的变现能力,决定了可实现的回收价值和时间,这里的影响因素包括资产受限情况(抵质押、司法冻结等),资产变现难以程度等。

此外,信用等级反应了债务人的整体信用情况,随着信用等级高的升高,违约率逐渐下降。

3、债券条款设置,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在违约时更快的进入约定的处置方案

债券条款的设置一定程度是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约束了双方的义务。对于债权人而言,违约责任规定、保护性条款可以在违约前和出现违约时,可以降低债务人的道德风险。在国外市场中,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保护债权人的重要途径。目前,国内也在加强研究和出台相关约束性政策。2016年9月交易商协会发布《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2016]24号),给出了常用的保护条款范例和救济程序。2017年6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公司债券投资者保护条款范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未来主承销商与债券发行人将要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三大类条款,即交叉违约条款、财务指标承诺条款、限制性条款。”

4、债券流动性高低,决定了债券持有人在债券违约时能否快速止损

对于以交易为主的债券持有人,债券的流动性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在债券出现信用风险之后。流动性高的债券,持有人能够在最短的事件内止损。

5、企业违约后的第一道救助来自增信方,不同增信措施效果不同

增信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债务的违约回收率,影响着违约回收效率。不同的增信措施的效果不同,担保公司保证担保是债券主流的增信措施,也是投资人能够最快获得赔偿的方式,而股东担保在提高回收率上表现的并不明显。银行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在企业出现资金问题时,可以成为你在悬崖边的救命稻草,或者是最后推你下去的人。银行和企业的关系、银行对企业的授信额度,会对企业违约后的资金情况、生产经营的恢复产生很大影响。

6、不同的风险类型选择不同的违约处置方式,决定不同的回收时间和回收规模

违约后的处置方式主要有司法诉讼和自主协商两大类,前者需要的时间较长,后者更具有灵活性。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选择不同的处置方式,对于因管理层变动等非经营性因素造成的流动性风险,更多的采用自主协商;而对于经营性因素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民营企业更多采用自主协商,因为他们有更多的动力来挽回公司。根据有关实证研究,债务置换的回收率相对较高,平均在51.3%,破产重组的公司债券回收率平均为37.1%,破产清算的回收率平均为40.7%。

7、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当地投资环境的角度,政府有帮扶违约企业的动力,但受限于财力和政策法规规定

由于在中国,政府长期充当国有企业“背后的手”,在债务率约束和经济下行情况下,不同省份不同地区的政府对企业债务的参与意愿开始异化。政府参与度高,可以积极协调各方,企业债务问题处理的效率越高。具体看,政府通常会从几个方面考虑:第一,维护社会稳定,降低投资者出现极端情绪的可能性;第二,从维护当地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考虑,政府往往会参与对重点产业企业的救助。第三,从地政府的债务负担能力考虑,必须在财力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企业帮扶。整体看,救助方式主要有以补贴或者资产注入的形式给予资本支持,或者协调利益相关方、进行债务重组协商,缓解再融资压力和短期债务压力。

三、目前违约债券回收率情况分析

(一)违约债券的兑付情况分析

通过公开数据整理,截止2017年10月31日,109只违约债券中27只已足额兑付,9只违约债券部分兑付,兑付比例为33%。其中,公募发行的债券中16家发行人的19只足额兑付,4家发行人的5只部分兑付。

1、兑付的违约债券特点

从交易地点看,36只债券,23只上市地点为银行间市场,11只在交易所,2只为跨市场交易。其中,交易所足额兑付的有9只,银行间市场足额兑付的有18只。从兑付比例看,交易所兑付比例为32.3%,银行间市场兑付比例为32.4%(不包括2只跨市场交易的债券)。

从债券类型看,36只债券中占比较大的是短期融资券和私募债,分别有12只和8只。中期票据有5只,定向工具和企业债各4只,公司债有3只。从兑付比例看,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兑付比例较高,分别为80%和60%。

从地区分布看,北京、江苏、四川和山东违约债券的兑付数量较多。从兑付比例看,广东、山西、河南的违约债券均足额兑付;四川兑付比例为62.5%,江苏为60%,北京为54.5%,山东、内蒙古和天津均为50%。河北、浙江、上海和辽宁的兑付比例较低,其中辽宁为5.3%。其余地方的债券尚未公布兑付方案。

从担保情况看,36只债券中12只为有担保债券,其中“12津天联”、“13百川债”和“13新天阳”由专业担保公司担保;“14厉华债”由专业担保公司和第三方公司进行共同担保、“13中森债”由专业担保公司和控股股东共同担保;“12珠中富MTN1”和“10中钢债”有控股股东担保;“14佳源债”和“13大宏债”由第三方公司进行担保;“12蒙恒达”由城投公司和控股股东共同担保;“12圣达债”担保方式为抵质押担保和股东担保;“12湘鄂债”2014年7月追加增信措施,通过房产和股权抵质押构建专项资产池,同时实际控制人提供兑付承诺。

从发行主体特征看,非上市公司有25家,其中18家足额兑付,上市公司3家且均足额兑付。从企业性质,民营企业16家,其中13家足额兑付;中央国有企业3家,均足额兑付;外商独资企业3家,足额兑付2家;地方国有企业3家,2家足额兑付;其他类型企业3家,1家足额兑付。从兑付比例看,民营企业足额兑付(按债券数量统计)比例为37.5%,中央国有企业兑付比例为42.9%,地方国有企业兑付比例为14.29%,外商独资企业兑付比例为55.6%。

2、具体回收情况统计

下文将根据公募债券市场的兑付情况进行回收情况的研究。

从违约后处理方法看:有3家公司采取破产重整;16家公司通过加快自筹资金偿还债券;1家通过违约求偿诉讼和财产保全处理违约债券;1家通过担保机构履行增信义务偿还债券;1家进行债务重组。此外公布处置方式的还有,保定天威集团和东北特钢进入破产重组,广西有色金属集团先进入破产重组,失败后进入破产清算。目前三家均在司法程序中。

注:时间差是指完成兑付距离违约日的时间


(二)债务违约处理路径

债务违约后,偿债方式和处理时间关系到各投资人的投资损益。不同的违约情形,不同的博弈结果,产生不同的违约处理方式。

第一步,由债务人和债券人协商

1、自主协商——债务违约、尚未资不抵债,可协商一致。

(1)如债券有担保增信或抵质押增信

则先进行担保求偿、抵质押品处理,以实现在最短时间里完成偿还。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保证和抵质押为主要方式。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对债权人的保护相对较弱,只有在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义务时,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发生违约时,债权人既可以对债务人追偿,也可向担保人直接追偿。需要注意的是,担保方与发行人的关联程度、抵质押物的处理难易程度和贬值预期将影响未来的增信效果。

在实践中,资产质量较好的发行人也会在存续期或债券违约后,进行追加担保维护债权人利益,通过抵质押资产进行融资。

(2)如债券无增信措施

若无增信措施或担保人无力足额偿还,则根据当事人的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先由发行人自身偿还,现金不足以偿还时可以用非现金的方式,将存在的非运营资产剥离出来,既可以是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债权、股权、资产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当发行人和债务人可以就债券条款直接达成调整协议时,可以通过延长偿还期限、削减利率或本金、折价交易、债转股等方式减少债务人的偿债压力。

当发行人自身不能筹集足额资金时,也可以通过“外界帮助”解决偿债问题,包括债务转移、债务抵消、债务豁免和债务混同等直接方式进行债务处理,通常是关联人/公司或重组方承接了债务;也可以通过引进入新的战略投资者,通过资产置换提升再融资能力。

第二步,无法自主协商一致时

2、司法途径——债务违约、无法协商一致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法就债务偿还事项达成调整协议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通常有明确的司法程序和要求。处置时间较长,一般以年来计算。

(1)尚未资不抵债

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但使用仲裁方式必须在合同中有约定仲裁条款(包括选定一个仲裁委员会)并且该条款有效。在诉讼中,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即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分为诉前和诉中,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且30日内须起诉,而诉中保全由当事人提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保全措施解除。在实践中,针对财产保全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

在现有法律实践中,法院通常在诉讼程序开始后,对双方先进行调解,若能达成庭外和解,则出具《民事调解书》。

(2)破产诉讼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违约),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可以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破产诉讼包括重整、清算、和解。这里破产和解只有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只需要证明债务违约即可,但法院判定破产是根据债务违约和资不抵债两个条件同时满足。

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所有债务全部到期,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能进行财产处理来实现个别受偿,但保留最后的优先受偿权,若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则其不足以受偿的债权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正式破产程序启动后,所有的债权人进行破产债权登记,受偿顺序为优先债权、破产费用等公益债务、劳动债权、企业税费、普通债权(包括无担保债权、放弃优先权的债权、担保差额债权、代保债权、索赔债权等),故普通债权受偿率不高,所以不会轻易采用破产诉讼,尤其是持有债权到期较早时。实践中,也有在企业法人和债权人在宣告破产清偿程序开始后,就债务清偿的期限和办法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而中止破产还债程序。从中可以看出,破产诉讼是“最后”的方法。

在实践中,上述方式可以结合使用。

(三)违约债券回收案例分析

1、“13中森债” “12珠中富MTN1”“12中富01”:担保人代偿、抵押担保融资

从已有的案例看,20只债券由担保方代偿而免于违约,其中集合票据共14只。而违约债券中,“13中森债”在违约4天后,发布公告称“担保方中海信达同意履行代偿义务,偿还首期利息1,800万”。

“12珠中富MTN1”的发行条款中并无担保人,但在2015年8月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承担本期债券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3月28日到期日公告称,本期债券已申请延期至4月26日兑付,最终担保人代偿了发行人未能偿还的2.9亿元。

“12中富01”在2015年5月28日违约后,29日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追加偿债担保的议案,公司拟以自身持有的合计约33万平方米的土地和合计约10.2万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作为偿债担保,并通过部分抵押资产向鞍山银行融资,获得2亿元贷款额度。最终通过自筹资金和抵押融资于2015年10月27日完成本期债券兑付。

2、“15山水SCP001”:股东代偿

经营恶化致使发行人偿债能力下滑,股权争夺又制约了公司的外部融资能力,最终导致发行人多只存续债券违约。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在2015年12月31日,山水水泥与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订立贷款协议,天瑞集团同意向其授出无抵押、免息及无固定还款期的贷款融资,本金额约人民币6,100万元,用于偿还本期债券利息,本金尚未偿还。

3、“11超日债”:破产重整——增加担保+引入新的投资人

受行业下行影响,发行人经营陷入困境,资金链断裂。2014年3月7日,本期债券利息违约。4月3日,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9月29日,宣布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上海久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将为本期债券在8.8亿元额度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10月23日,相关各方通过了重整计划,引入重整投资人江苏协鑫和其他财务投资者共9家机构。最终,2014年12月22日全额兑付。

4、“12湘鄂债”:违约求偿诉讼+财产保全+债务和解

受国家政策影响,主营业务经营恶化,盲目转型,管理层动荡,债务率迅速攀升,定增计划因涉嫌违法而终止。2015年投资者回售最终触发债券违约。4月7日宣布违约后,债权人提起诉讼,并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资产提起诉讼保全申请。随后,法院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引入代偿方北京盈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违约近一年后完成兑付。

5、“12圣达债”:违约求偿诉讼+债务和解

受主营业务毛利润下降、多笔贷款逾期影响,发行人融资渠道受阻,2015年11月投资者回售触发债券违约。违约后,债权人提起诉讼,随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1月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但作为增信措施的股东担保效力较弱,同时质押物的处置不够有效、质押物面临贬值风险,最后债权回收情况仍具不确定性。

6、“11天威MTN2”“15东特钢CP001”:破产重组

“11天威MTN2”由于光伏行业和变压器行业景气度下行影响,发行人2011年来持续亏损,资产负债率急剧上升,融资能力丧失,资金枯竭。2011年-2013年天威集团多次进行资产质押、股权转让和资产置换,最终失去上市子公司控制权和盈利的输变电业务,反而置入大幅亏损的光伏新能源业务,外部融资能力进一步下降。2015年4月21日未能兑付本期债券当期利息,成为第一只央企违约债券。同年5月,持有人会议通过“加速到期”“债权人对天威集团及相关方采取民事诉讼”的议案,同年9月18日,天威集团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2016年1月法院受理天威集团及其三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截止目前,仍在司法程序中,未公布兑方案。

“15东特钢CP001”,发行人所处的钢铁行业为强周期行业,2011年来钢价持续下跌,利润规模较小。同时资产负债率2010年后维持在80%以上,短期偿债压力较高,而资产流动性较差。2016年3月24日,东北特钢董事长在其居所上吊自杀,最终引燃信用风险。3月28日,本期债券违约。作为辽宁省地方国企,北方最大的钢企,最初发行人否决了债权人采用法律手段的议案,坚持不停产。在外部融资未果,债转股被否,存续债券连续违约后,2016年10月10日进入破产重整,2017年7月10日发行人及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于8月11日被法院裁定批准。根据计划草案,宁波梅山保税港锦程沙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和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拟为意向投资人。

四、总结及建议

(一)总结

从违约处置案例中,可以总结出几个特征:

第一,目前违约的国企处理方式主要有:股东支持、政府协调、破产重组。其中,对于存量债券规模较小的发行人,更容易通过股东支持和政府协调来对付;而部分国企、央企在违约前受信仰支撑获得大量融资(循环发债),加上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及时召开跟进。最终,经营恶化导致累积的风险爆发时,违约规模较大。而面对巨额债务难以挽回,和多方利益博弈,发行人往往选择放弃公司,甚至提前转移较好资产,最后进行破产重整,回收率不确定性高。

第二,民营企业债券,违约的原因多是意外事件导致现金流断裂,且实际控制人救助意愿强烈,所以,违约时多未达到资不抵债的地步,更多是通过自主协商,债务重组来实现偿还。即使采用了诉讼(或仲裁),也会尽力通过债务和解延长兑付期,保留企业经营可能性。整体看,民营企业违约债券完成兑付的占比较高。

第三,在目前违约处置过程中经常可以看到多方博弈,包括地方政府、债务人、债权人和监管机构等,各方内部及相互之间的利益协调直接影响违约处置结果。例如,广西有色因为债权人意见不统一,管理人最终无法在法定重整期限内向法院提交重整草案,导致最终进入破产清算。当地方政府和监管机构较有明显积极态度时,会尽快协调各方进行债务清偿,这点与债权人立场一致,例如,四川政府对川煤集团的积极协助。而当债务人自保意图较强时,可能会利用协议的漏洞逃避信息披露的监管、转移资产、否定持有人大会的提议,例如,东北特钢发行人在前期强势否定债权人“提起破产诉讼的议案”。从案例中也会看到,当涉及到公众投资者占比较高时,回收率要高一些。

第四,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在债券风险处理方面的影响较大。债券受托管理人是根据债务托管理协议而设立的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机构,在我国长期主要由承销商承担,并无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加上“刚兑”思想和债券违约案例较少,债券受托人有时形同虚构,也存在与发行人、投资者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例如,“15云峰PPN005”的承销商上海浦发银行同时也是债权人,其利用信息优势和银行债权委员会委员的地位优势,率先针对云峰资产采取保全措施,侵害投资人利益。“15五洋债”的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因债权人不满意其履职情况,认为其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债权人权益,于2017年9月持有人大会上通过“罢免德邦证券受托管理人资格的议案”。

第五,增信措施的有效性直接影响发行人在出现风险时的再融资能力。第一,在债券发行时,有些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附有“偿债紧急保障方案”,设有“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应收账款卖断方式”“银行授信额度”等紧急偿债方式。但是在违约后,往往由于发行人信用资质已发生巨大变化,而导致在银行授信、卖断价格等方面难以达成共识,同时“流动性贷款支持”往往限定在“发行人对债务付息和本金兑付发生临时资金流动性不足时”,但违约时发行人常常已非“临时性”资金流动性不足,导致贷款支持难以被执行。例如“11超日债”第二期利息筹措过程中。第二,担保效力各不相同。目前主要的担保措施有第三方担保(包括股东、专业担保机构、关联方等)、抵质押担保。从违约债券来看,担保公司自身风险管理不善未能及时履行增信义务而导致违约的有16只债券,非担保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增信义务的有15只。而抵质押物处置时间因资产受限情况、求偿顺序不同而各异,例如“12圣达债”抵质押物为股权,在签署《民事调解书》后因质押物已被法院查封而需要漫长的审批过程。“11超日债”在2013年1月追加担保,主要为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应收账款,其中抵押土地存在的地上建筑被法院查封,应收账款回收在行业下行的情况下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由此可以看出,在企业经营情况极度恶化的情况下,物权担保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第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地位较低,债权人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较弱,参会积极性较低。例如,“12湘鄂债”于2014年10月21日召开第一次持有人大会,因为参会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数量未达到本期债券总数的50%,所以《关于要求发行人为“12湘鄂债”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12湘鄂债”再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开形式及投票表决方式的议案》未形成有效决议。同时,债权人行使权力的相关条款较为模糊,在事件发生后不能及时作出反应。许多债券没有“债券加速到期”、“交叉违约”等条款,使得债权人不能及时采取行动。例如,“11天威MTN2”在发行人发生重大资产置换时并未召开持有人大会。再比如“15东特钢CP001”持有人大会通过了《关于对东北特钢提起破产诉讼的议案》,但发行人随后的决议答复公告里,不同意该议案。

(二)建议

在违约处置机制尚不是很完善的当前,从降低违约损失的角度,投资者可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注发行人基本条件。比如资产规模、流动性及受限程度,盈利能力、行业地位、增信措施、银行授信额度等方面。同时,可以关注当地政府和监管当局的容忍程度,容忍程度低,则回收率较高。

第二,关注募集说明书中“违约责任”“投资者保护”相关条款,细化相关权利义务。需要关注同一发行人新老债券之间的差异,对于到期日较晚且无相关投资者保护条款的债券,违约偿还损失的不确定较高。同时,对于债权人在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也应关注,即相关决议的法律效力。业内人士提出,因目前没有上位法支撑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可以将目前部门规章中约定的保护投资人的条款也逐条添加到募集说明书里,以合同契约的形式明确固定下来,以提高债权人表决权的地位。

第三,提高自身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最终的违约损失不仅与发行人、债券受托人有关,还与投资者的求偿态度有关。投资者应该摒弃“刚兑”思想和国企光环,主动关注相关信息披露情况,积极参与债券持有人大会,监督债券委托人履职情况。为提高债权人重视程度和维护少数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不受多数派滥用权力的侵害,可以针对一些特殊事项规定较高的法定最低人数和通过票数。同时,为了能够在违约后减少恐慌情绪,可以多关注相关违约案例的研究,了解更多的违约处理方式,尽可能的提高回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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