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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z:在创业公司中实现去中心化的三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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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les Jennings,a16z;编译:邓通,金色财经

我在这里简要分享了为什么去中心化很重要,以及初创公司为什么应该去中心化。所以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做到去中心化。

以下是权力下放的三个主要框架……包括一个关键示例,说明为什么这在法律上也很重要。

区块链和智能合约协议能够创建一个无需信任且自治的生态系统,人们可以在其中以非中介的方式进行计算和交易。实现技术去中心化的基线障碍取决于您正在开发的协议类型。

对于像以太坊这样的区块链来说,技术去中心化非常具有挑战性,因为它依赖于防范各种攻击,例如来自验证者、节点运营商等的攻击。最终,系统和一切都需要能够继续自主运行、为自己提供资金并抵御攻击。

相比之下,如果你看一个简单的智能合约协议——也就是说,如果你要部署一个智能合约并使其不可变——那么你很可能会说它立即是去中心化的,因为没有人可以介入并使其不可变。将其更改为智能合约。

因此,技术去中心化是一种移动障碍,具体取决于您正在构建的协议。

当您将数字资产引入 web3 生态系统时,您将拥有一个更加复杂的产品。

再次以以太坊为例,系统能够使用自己的数字资产来奖励为系统提供服务(以及进行交易)的人们,从而围绕以太坊创建了去中心化经济。由于该经济体的创建,带来了一个新的挑战——保持经济体系的去中心化。如果一个人获得了太多的价值,或者一个人能够通过操纵代币的价格来控制网络,这将危及整个系统的安全性和实用性。

去中心化能够消除与资产交易相关的一些风险。在金融领域,我们的整个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试图降低一个人不得不信任另一个人的金钱风险而设计的。我们有很多关于中介机构的法律和关于他们如何行事的规则——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这些中介机构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的影响。在点对点系统中,就像区块链一样,您不需要中介机构。因此,没有必要适用基于中介的法律制度。

例如,由于去中心化交易所能够实现数字资产的非中介点对点交易,因此旨在保护投资者免受中介机构影响的经纪交易商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必要的。如果不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则有关利益冲突的规则就没有意义。

类似的概念也适用于数字资产和证券法。证券法旨在通过要求披露要求和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来解决风险,让所有投资者都处于同等地位,否则最终会导致市场操纵和人占他人优势,并最终导致资本效率低下市场。

我们的法律体系通常看待证券的方式是,当您通过管理努力推动特定资产的价值时,最有可能发生信息不对称。

想想苹果股票和石油之间的区别:

苹果股票被视为证券的原因之一是蒂姆·库克可以获得大量可能影响苹果股票价值的信息。他知道他们售出了多少部 iPhone、生产了多少部,以及其他各种一般公众无法获得的信息。因此,为了让苹果股票在市场上公开交易,他们有义务披露可能与该资产价格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对于证券来说,基于发行人的披露对于为投资者保持公平的竞争环境是必要的。

现在将其与石油进行比较。石油不是证券。它是一种商品,作为一种商品,有关石油的所有信息以及石油价格可能都是公开的。现在可能有像欧佩克这样的组织改变他们将要生产的石油数量,这会对价格产生影响——但还有其他组织或国家可以采取行动来影响石油价格。所以你并不是在谈论股票中存在的基本信息不对称。对于大宗商品而言,基于资产的披露有助于为投资者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而基于发行人的披露是不必要的。

那么对于web3中的数字资产我们该怎么办呢?如果 web3 系统可以消除重大的信息不对称,并且可以消除对管理努力的依赖,那么我们可以说该系统已经足够去中心化,从而不再需要适用证券法。 (当然,当谈到法律权力下放时,创始人常常感到困惑,而且规则目前也没有应有的清晰,因为 SEC 没有以非常明确的方式制定它们。)

有关构建者了解去中心化的更多信息——原则、模型、方式——请访问此处。因为在 web3 系统中,必须全面地看待三种类型的去中心化——技术、经济、法律。其中一个的改变可能会影响其他的,这是一个很好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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