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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区块链技术提取和审查刑事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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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平祥

2018年6月,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由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支持了原告采用区块链作为存证方式,并认定了相应侵权事实。2018年9月,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区块链正式上线运行,同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可见,无论是杭州互联网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均认可了区块链“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属性。目前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着电子数据提取和收集过程不规范、存储和流转不安全、审查和判断难度大等方面的问题。而区块链技术使用哈希函数,使得数据之间两两相互印证,形成数据锁链,并将数据分布存储在各个节点上,杜绝私下篡改,能有效地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相较于传统的电子数据取证和存证方式,应用区块链提取和收集电子证据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和优势:

电子数据提取智能化。刑事案件电子数据来源有两类:一是侦查行为产生的电子数据,如讯问和搜查的同步录音录像,恢复硬盘、手机中的电子数据等。二是案发时产生的电子数据,如现场监控、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转账交易记录等。对于第一类电子数据,在电子数据产生的同时,区块链技术就能第一时间自动对该电子数据进行完整性校验,并将哈希值上链保存,防止篡改证据,不再需要由取证人员记笔录、写说明、签名盖章来“自证清白”。对于第二类电子数据,因为电子数据上传到区块链之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区块链本身无法证明的,所以区块链技术还需要同步记录取证过程并和取证结果一起上传区块链进行完整性校验。所以在数据上链之前,仍有必要采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取证过程合法性进行自动记录和辅助分析,如侦查人员身份识别、对象信息采集、现场经纬度定位、取证时间及流程、过程是否完整,相当于增加了一个“电子见证人”,为之后该份电子数据的司法审查提供操作日志、校验方式、环境参数等实质性审查材料。

电子数据保管去中心化。电子数据的副本被区块链分散保存在网络上的每一个节点上,任意一个节点发生篡改和灭失都不会影响数据的完整和安全。对于刑事案件,案件的证据和笔录在“公安—检察—法院”之间流转(和反复),让证据和笔录在各自系统流转(线上或者线下),各方能够公开访问一个共同的链,各系统通过上链信息,对接收到的电子数据进行验证,还可以把司法鉴定、价格评估、公证等部门涵盖进来。而且,当区块链上存储数据的机构越多,则对区块链进行篡改和删除的难度和成本就越大,该区块链的安全性就越高。因为电子数据的上链信息是统一保存的,在区块链共识机制的约束下,所有的增删改行为都需得到各个节点的同意和记录,任何一个机构都无法单独对电子数据进行篡改,从而实现电子数据“分别提取、统一保管”的效果。需要说明的是,区块链上主要保存是电子数据的哈希值而不是电子数据本身,因为哈希算法具有不可逆的特性,其他非办案机构即使获得区块链副本上的哈希值也无法反向计算出证据原文,从而兼顾了保密性和不可篡改性。

电子数据审查实质化。区块链技术无需专业人员操作,区块链自动计算电子数据的哈希值,并如实记录时间、地点、取证人员信息、设备号等取证要素一起上传区块链,计算和上链过程无人工介入,排除了伪造和篡改的可能。用区块链技术审查电子数据时,检察官、法官只需安装一个电子数据验真平台,将电子数据放入验真平台当中进行查看,该电子数据是否上链,数据真实与否,一目了然。进一步,验真平台还会读取电子数据上链时保存的取证信息,智能生成包含各种取证要素的分析报告供检察官、法官对该份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检察官、法官可以通过该报告了解相应电子数据的生成和提取时间、地点(经纬度)、提取人员信息、设备编号、电子数据格式和大小等信息,与在案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和甄别,能简单、有效地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断。

区块链技术就如同DNA技术一样,未来必将为司法证明提供极大的助推,但不能过于“神话”,依然应设置周密严谨的证据规则。在审查应用区块链技术提取的电子数据时,仍需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上链前电子数据的原始性。数据挂载到区块链之前,这个时间段内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区块链本身无法证明的,仍要结合取证信息、勘验提取笔录、取证过程录音录像等证据,综合分析、判断电子数据在上链之前是否存在被篡改、污染的可能。二是收集、提取过程的合法性。应用区块链技术提取的电子数据并不当然具有程序合法性,仍需按照刑诉法的要求对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取证地点等要素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防止违法证据成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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