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融资性科技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
转自:中国金融杂志
导读:融资性科技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在业务承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难度,又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其健康发展需要市场的自发调节与政府的政策扶持
作者|娄永飞「立安卓越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南省保险学会“专家智库”专家」
文章|《中国金融》2024年第15期
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科技企业是促进创新发展的主力军,但由于高风险、长周期、轻资产特性,融资难题已成为制约其创新发展的关键因素。作为科技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融资性科技保险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增信、信用增级,并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建立由保险机构、商业银行、担保及信用增进公司组成的科技金融体系共同分担风险,能够更好地满足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缓解融资压力,对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融资性科技保险的内涵与作用机制
融资性科技保险是指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科技企业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等科技创新过程中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的保险产品,主要包括贷款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等。
融资增信是保险的重要功能之一。对于科技企业而言,融资性科技保险作为一种有效提供融资增信支持、转移融资风险的金融工具,一方面为科技企业知识产权提供保障,提升抵押物安全性和价值性;另一方面为科技企业免实物抵押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满足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发放条件,使得有真实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资金需求并符合保险机构资信审核条件的科技企业在获得相应融资增信后,能够从商业银行获得一定额度的信贷资金,从而有效缓解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过程中的融资压力。
在具体实践中,成熟期的科技企业是优质借款人,商业银行愿意与其开展信贷合作,一般无须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增加资信水平。种子期、成长期的科技企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但缺少质押的固定资产,难以获得信贷资金,往往需要借助保险手段为其提供融资增信,因此,融资性科技保险的开发推广存在广泛的市场基础。融资性科技保险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科技企业的资信水平和融资效率,但并未降低整个科技创新过程中的信贷资金风险和违约概率,仅是将风险从商业银行转移至保险机构,实质上是一种风险分散行为。若保险机构对科技企业风险评估的能力不足,难以精准评估科技企业风险程度、知识产权价值而盲目开展融资性科技保险业务,在保费增加的同时也会增加信贷资金违约风险和赔偿责任,最终将产生承保损失,严重影响保险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作用。
总体而言,融资性科技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在业务承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难度,又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现象,其健康发展不能仅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还需要政府部门的政策扶持。因此,融资性科技保险的开发、推广,采取“政府主导+商业运作”的模式可能更加合适,由政府部门提供制度顶层设计、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等支持政策,并指导保险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经营。当市场规模积累到一定程度且科技金融体系风险分担机制足够完善时,政府部门逐步退出,再交由保险机构完全按照商业化模式开展相应业务。
影响融资性科技保险发展的关键问题
政策支持力度较为有限
对于处在种子期和成长期的中小科技企业而言,融资性科技保险存在外部性和价格效应,兼具政策性、商业性特征,政府的政策支持意义重大。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对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及应用推广类科技保险的财政扶持力度不断加大,但对融资性科技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略显不足,激励引导措施尚需进一步优化完善。以河南省为例,河南省对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科研费用损失保险等六大类科技保险产品采取保费补贴30%、最高限额20万元的扶持政策,但是未对融资性科技保险产品采取保费补贴。此外,该保险政策支持分别来自科技、财政及金融监管等不同政府部门,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政府支持和激励机制,且现有补贴政策更多侧重惠及科技企业,对保险机构开展融资性科技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励不够,政策激励引导作用发挥有限。总体而言,保费补贴主要集中于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转化或应用推广,具有典型的物质型保险特征,而对保障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的保险政策支持力度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融资性科技保险业务的发展速度。
科技创新风险评估体系尚不健全
科技创新具有高风险性、不确定性,科技企业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广泛且复杂,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市场应用等阶段面临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呈现前沿性、专业性、难度量性等特点,使得保险机构难以准确评估其潜在的风险,增加了保险机构的承保难度和复杂程度,因此,科技创新风险难以评估是开展融资性科技保险的难点。科技企业一旦发生保险责任,保险机构将产生较大的赔付损失。同时,由于科技企业的发展时间相对较短,缺乏足够的历史数据用以支持保险机构承保业务的精算和定价,大数法则相对失效,损失概率难以确定,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尤其是在科技企业发展初期,产业化程度不高,其所承担的风险更加难以预测和评估,可保性较差,使得保险机构在开发融资性科技保险产品时面临较大的风险和挑战。
缺乏科学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风险分担机制是将风险分散至多个参与者的制度安排,使得每个参与者所承担的风险降低,有助于减少风险事件对整个系统造成的冲击,从而实现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和稳定持续的市场环境。目前,我国的风险分担机制主要分为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两类,融资性科技保险更多采用“市场主导、政府参与”模式,大部分融资风险由保险机构承担,政府部门和商业银行承担一部分融资风险。一方面,受到财政资金规模的限制,政府部门无法对融资风险损失全部兜底,政府部门在风险分担机制中的作用发挥较为有限;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基于自身盈利性和资金安全性的考虑,愿意承担的融资风险分担比例较低且信贷资金利率较高,无法完全发挥普惠金融作用。此外,还缺少担保及信用增进公司参与,风险分担机制仍不健全,难以为科技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提供有力支持。
保险业资源整合力度严重不足
融资性科技保险作为准公共产品,不仅需要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牵头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更需要整合多家保险及再保险机构等保险业多方资源力量,共同发挥保险经济减震器、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作用。目前,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产品设计、业务拓展、风险责任基本上均由一家保险机构承担,很少采用保险共保体和再保险分保方式,导致科技企业融资风险无法进一步分散、转移,保险业的资源整合优势未得到充分发挥。此外,保险经纪公司作为专业性、中立性的保险中介机构,对于融资性科技保险业务研究与拓展力度不够,无法有效为科技企业与保险机构搭建桥梁、匹配资源,也间接影响了业务发展速度。因此,亟须调动整个行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整体承保能力,有效保障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
保险产品创新性不足、定价过高
相较于科技创新快速发展趋势和科技企业多样化、个性化的融资需求而言,融资性科技保险发展程度、服务深度、专业化水平均显不足。由于科技企业的发展历史相对较短,保险机构缺乏足够的精算数据开发新产品,往往沿袭过往产品设计思维,因此,市场上的融资性科技保险产品相对单一,缺乏针对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科技企业的定制化保险产品,严重限制了业务的发展速度。同时,保险机构更倾向于与成熟期科技企业开展业务合作,优先保障成熟期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针对种子期、成长期的中小科技企业开发推广的融资性科技保险产品种类较少、保障额度较低且为分散风险往往定价较高,产品创新性严重不足,导致供需双方存在错配,真正具有融资需求的科技企业得不到有效风险保障,融资增信功能未得到有效发挥。
推动融资类科技保险发展的路径
发挥政策激励引导作用
一是创新保费补贴方式。保费补贴是最常见的政策支持方式。首先,参考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方式,中央、省级财政承担一定比例保费补贴,或者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财政支持,并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加大补贴力度。其次,将所有的融资性科技保险产品纳入保费补贴范围,并适当提升保费补贴比例,进一步降低科技企业保费成本。最后,结合各地区经济环境、科技发展水平等差异,因地制宜采取固定补贴、分类补贴、按年递减补贴、创新券抵扣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二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险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展融资性科技保险业务削减或免征营业税,降低保险机构经营成本,为业务拓展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三是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业务。研究出台科技保险专营机构管理办法,支持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建立科技保险专营部门或者机构,配置专业化人员,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开发推广定制化的融资性科技保险产品,实现保险产品稳定供给,确保对科技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并根据市场推广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提升保险机构业务拓展的积极性、主动性。
完善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
为有效缓解科技企业融资压力,建立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十分必要。探索科技金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模式,由政府部门牵头组建风险共担联合体,打造保险机构、商业银行、担保及信用增进公司等“五位一体”的科技金融体系,开发涵盖“风险补偿基金+保险+银行+担保+信用增进”等多功能保障、联动互补的综合性科技金融产品。政府部门牵头设立科技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撬动作用;保险机构提供定制化的融资性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提升科技企业资信水平;商业银行推出具有普惠性质的信贷产品,降低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担保及信用增进公司在保险增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的资信等级,共同解决科技企业的融资难题。各参与方按照商业化原则约定收益分配和风险损失分担比例,激励相容、风险共担,实现资源共建、共享、共用,为科技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融资服务解决方案,有效分散科技企业融资风险,提高整体风险承受能力,保障科技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从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加入科技金融体系,集聚金融资源为科技企业提供更高质量金融服务,推动融资性科技保险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健全科技企业风险评估体系
风险分担机制并不意味着能够完全消除风险,因此,需要加强科技风险管理和控制,健全科技企业的风险评估、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潜在风险,确保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一是打造保险信息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手段,建设融资性保险信息服务平台,持续积累科技企业融资、投保、理赔数据,构建有公信力的数据库和大数据模型,为科技企业提供一站式融资性科技保险服务,并动态更新全国范围内业务开展最新情况,统计分析科技企业融资风险程度,解决信用信息、融资信息、风险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建立科技企业风险评估体系。由政府部门主导建立科技企业风险评估体系,深入研究科技领域风险特点,增强风险识别、衡量和处置能力。通过企业研发投入额度、技术合同成交规模、知识产权数量、历史融资数据、技术团队实力等指标,科学构建能够准确反映科技企业创新能力的评价指标,创新风险监测评估方式,实现对科技企业进行精准画像,准确衡量科技企业的创新能力和风险水平,降低保险机构开展业务的风险顾虑,破解科技企业融资难题。三是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如专注服务科技企业的保险公估公司、资产评估公司等,创新知识产权评估定价方式,从技术、法律及经济等方面对科技企业的专利、商标、品牌及软件系统等知识产权精准分析,同时对企业的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及发展前景等进行统筹评价,综合评判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出具知识产权质量评价报告、信用评价报告以及价值评估报告等,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
加大保险行业资源整合力度
保险经纪公司具有法定的中介地位,代表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设计保险方案、提供风险管理建议以及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等,特别是在投保人风险较为复杂的保险投保及理赔过程中,保险经纪公司的作用愈发凸显。发挥保险经纪公司在科技企业风险管理、保险方案设计、理赔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全生命周期专业化服务,统筹多家保险机构资源力量,牵头组建融资性科技保险共保体,并匹配科技企业融资需求信息,有助于发挥保险机构的资源整合优势,有效分散科技企业融资风险,提升整体业务承保和风险保障能力,即使科技企业发生保险责任,对单个保险机构造成的损失仍将可控。此外,还可以引入保险经纪再保险服务,探索研究融资性科技保险再保险机制,形成再保险分担风险的有效模式。
加强保险机构的产品和服务创新
一是提升保险服务能力。保险机构建立专属科技保险部门和机构,专门负责融资性科技保险产品开发、市场推广等工作,培养专业化的科技保险人才,提升科技企业保险服务能力。二是建立专属服务模式。针对科技企业的特征,建立并优化专属保险服务体系,匹配差异化融资增信支持产品和服务,并结合科技企业所在行业资金需求特点,加大企业首贷承保力度。对于续贷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加强续贷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支持科技企业融资周转衔接,保障科技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三是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保险公司应加强与科技企业协作,打造全生命周期融资性科技保险产品矩阵,进一步丰富产品体系,切实发挥保险的融资增信功能。■
(责任编辑 马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