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规范银行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 不对单向融出余额提要求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张寿林 每经编辑|文多
近日,央行出台通知,明确境内银行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时,只对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提出上限要求,不对单向的融出余额提要求。
通知还明确,将境内银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与其资本水平、资金实力挂钩,通过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进行调节。
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通知出台背景在于,支持和规范银行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引导银行树立风险中性的理念。
记者注意到,2025年9月,央行围绕上述业务曾发布《通知》的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前后对比可见,正式文件并未全面禁止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而是明确符合一定资质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
覆盖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各类业务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6〕51号)(下简称《通知》)发布。
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包括账户融资、债券回购等各种境内银行向境外机构融入、融出人民币资金的业务,是银行层面向离岸提供人民币流动性、促进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重要渠道。
记者了解到,《通知》出台背景在于,2009年以来,这些业务先后推出,时间跨度较长,商业银行还根据市场需求创设出了一些具有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性质的新业务。
为支持和规范银行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引导银行树立风险中性的理念,央行在广泛征求和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
《通知》覆盖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各类业务,支持业务规范化发展,为人民币离岸市场提供稳定的流动性,促进人民币跨境使用。《通知》将银行业务空间与其资本水平、资金实力相挂钩,提倡有多大能力做多大业务,有助于银行形成风险中性的理念。
《通知》只对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提出上限要求,不对单向的融出余额提要求。
《通知》明确将境内银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与其资本水平、资金实力相挂钩,通过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进行逆周期调节。参数初始值的设置统筹兼顾了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央行将综合考虑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跨境资本流动形势以及银行展业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参数。
关于如何同已有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管理政策进行衔接,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旨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各类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纳入覆盖范围,不涉及创设新的业务。
明确5项业务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
相对此前征求意见稿,《通知》存在几项变化。征求意见稿提出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而《通知》明确,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期限遵循相关业务规定。即正式文件不再对业务期限作统一硬性规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风险管理因子初始值统一定为0.06,而正式文件中,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初始值根据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而有所不同。
正式文件还明确5项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的业务,包括基于真实贸易融资背景的融入、融出业务;同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开展的融出业务;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的业务;被动形成的负债;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业务。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基于真实贸易融资背景的业务、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的业务,不纳入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计算,但仍需遵循境外贷款业务有关管理要求。为更好发挥人民币清算行作用,境内银行同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展的融出业务也不纳入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计算,但跨境同业融出资金需汇入清算行在境内开立的专门用于集中办理清算行人民币业务的同业往来账户;如汇入清算行以参加行身份开立的账户,则应纳入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计算。
为支持自由贸易账户更好促进人民币贸易投资便利化,境内银行通过其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同境外机构开展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办理,其中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资金办理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须纳入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