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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支付细则征求意见:明确过渡期安排、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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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保障《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地实施,央行研究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支付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和民生需求方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加快支付领域法规制度建设是推进支付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厘清了支付产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赋予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权力,有力夯实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标志着支付行业发展进入崭新阶段。而《细则》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条例》有关规定,有助于督促各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中国支付产业网创始人刘刚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条例》出台后,由于较之前的“二号令”(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有了很大的不同,行业各方都在等待《细则》的发布,这次征求意见稿基本上是全部回复了行业的期待,尤其是过渡期限给的很足,让市场主体能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当然,也留了一些悬念,譬如《条例》里提到的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没有在这次细则中出现,将会有另外的管理办法出台。

细化业务分类标准

此前,支付机构被划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三大类。《条例》将业务类型重新调整,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但是,对这两类业务的具体分类方式、新旧支付业务对应关系等并未明确。

因此,有必要制定《细则》,明确过渡期安排、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等,推动非银行支付市场平稳过渡。在《细则》关于业务类型划分的规定中,将储值账户运营分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和储值账户运营Ⅱ类;支付交易处理分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和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其中,储值账户运营Ⅰ类涵盖原来的互联网支付,或者同时开展互联网支付和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储值账户运营Ⅱ类包括原来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归入。此外,银行卡收单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Ⅰ类;仅开展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不开展互联网支付的,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央行支付结算司负责人王晟表示,《条例》从资金和信息维度重新划分支付业务。在新的分类方式下,不受新型支付渠道、支付方式等影响,无论支付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如何,均可按照业务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更好适应支付业务发展需要,落实“功能监管”。

业务类型重新调整后,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也将做出对应调整。据了解,《条例》施行之日起,各类支付业务规则暂沿用原预付卡、网络支付、条码支付、银行卡收单等制度规定。央行现行制度文件中涉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类型的有关规定,按《细则》规定的对应关系调整后执行。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王蓬博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一直被行业关注的业务类型划分明确,且将原有业务牌照分类全部划入新的分类。既保证了原因业务和牌照顺利衔接过渡,又能根据各机构业务和牌照特点重新制定更加直接和细化的监管规定,保证监管穿透性和全面性。

关于新老业务许可的衔接,央行坚持“平稳过渡”原则,将已设立的支付机构纳入新的分类方式进行管理。一方面,既兼顾当前分类方式下的许可框架,实现新旧分类的平滑过渡,不扩大原有的业务和地域范围,对市场影响较小;另一方面,又保障新分类方式的可扩展性,避免未来支付渠道和支付工具的迭代变化,导致支付业务分类调整而频繁修改法规的情况。

明确过渡期安排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与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基本保持一致,并且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有利于支付机构熟悉消化相关法律规定。在某行业观察人士看来,“基本上没有太大影响,算是平稳过渡,这也是央行反复重申的。”

具体看,已设立的非银支付机构应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条例》及《细则》中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条件以及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的规定,过渡期为《细则》施行日至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过渡期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对于过渡期结束达不到规定的,应当终止支付业务。

“整体上看,《细则》在弥补监管空白,持续进行合规性建设,形成更加公平的制度环境的基础上,能够看到主管部门希望支付行业保持稳定发展的态度没有改变。”王蓬博指出,《细则》进一步明确《条例》中重要概念及内涵,对进一步保障《条例》有效实施,推动新旧业务平滑过渡有重要意义。

比如,明确主要股东范围扩大至以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10%,但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弥补此前可能存在的空白;明确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其他审慎性条件包括已经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还应当满足经营状况良好、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 2 年以上未开展支付业务的情况等条件。“这条解释会影响一直未开展支付业务只想着卖牌照的支付机构,也可能影响已经获牌的机构牌照到期后续牌。”王蓬博如是说。

此外,《细则》对注册资本金要求做了详细规定。非银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人民币1亿元基础上,根据业务类型和地域范围做出细化,按照对应的规则附加提高注册资本金。这也许会使部分非银支付机构退出或者整合。

“但注册资本可能只是诱因之一。”刘刚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之前纷纷有主动退出的,更多的原因还是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力不足,而监管一直是在加强的,导致企业的维护成本和难度很大,没有基础的小机构只能寻求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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