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商行股权结构特征及优化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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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国城商行股权结构特征及优化机制研究
来源:《金融监管研究》2021年第4期
作者:陈卫东,熊启跃,李梦宇
单位:中国银行研究院
研究背景
打造合理、稳定的股权结构,对完善银行公司治理的意义重大。公司治理主要包括以“一层三会”为核心的内部监督、以债权人为代表的外部市场约束,以及法律、监管和道德约束三方面的力量。银行高度分散的债权人结构,弱化了外部市场约束;而高杠杆比例的有限责任,放大了股东与债权人(储户)的风险收益不对称性,使股东具有牺牲债权人利益、追求高风险收益的动机。此外,银行还存在资产交易透明度较低、“内部人控制”等相对突出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无法完全通过法律、监管及道德规范进行有效约束。大量经验表明,股权结构从根本层面刻画了公司治理特性,决定了公司治理效果,是夯实银行公司治理的基石。形成稳定、合理的股权结构,对平衡股东与管理层、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促进银行制衡机制的有效发挥,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股权结构优化,引入更重视长期发展价值的股东,可有效缓解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动机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负外溢效应,促进银行实现短期利益和长期目标的平衡,从而行稳致远。
创新点
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第一,本文对美国、德国和日本中小银行股权结构特征进行了分析,分别总结了各国中小银行的股权模式、经营绩效的差异,并对其突出的特点与优势进行分析。第二,本文对我国城商行股权结构的变化及呈现的特征进行分析,并检验了股权特征与经营绩效的相关关系,并基于此提出政策建议。
研究发现
第一,国际经验表明,美国社区银行股权结构主要呈现四大特征:以公司制架构为主;合作制社区银行持续收缩;多数社区银行股权结构适度集中,主要股东和管理层兼任现象普遍;分红率低于其他类型银行,资金筹集渠道多为私募。从经营特征看,美国社区银行以存贷款业务为主,风险管控能力较好,在抵御经济周期冲击方面也体现出更强的韧性。德国中小银行不严格遵循股东价值最大化经营目标;遵循属地经营原则;业务发展遵循有机增长机制,依靠内源融资形成资本金,支撑业务持续发展;采取“自下而上”的运作机制,确保区域银行功能得到更充分的发挥。日本区域银行股权结构高度分散,股东以财务投资者为主,主要股东包括信托机构、保险公司、都市银行和信托银行以及外国投资者等;日本区域银行资负结构中存贷款占比较高,主要以服务当地经济为主。
第二,我国城商行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表明,我国城商行股权集中程度稳中趋降,银行间异质性较大。城商行股权结构大幅变化主要有以下原因:增资扩股,以满足业务扩张需要;引入战略投资者;金融资源整合。此外,我国城商行民营、异地和金融机构第一大股东明显增多;关联交易、股权质押规模攀升。近年来,部分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入股银行,为其资金运作创造了条件,关联交易成为其攫取利益的重要渠道。城商行股东一方面利用股东身份进行关联交易,另一方面,部分股东在出资获得股份后还用银行股权进行质押融资。部分股东由于债务无法清偿,导致质押股权进入拍卖处置程序,银行股权结构也因此发生较大幅度变化。部分上市银行由于二级市场股价大幅波动,触发股权质押融资强制平仓线,导致银行股价暴跌和风险的跨市场传染。
第三,我国城商行股权结构与经营绩效的实践表明,股权适度集中银行绩效较优,表现几个方面。从资产负债结构来看,股权适度集中的银行贷款/资产、存款/负债较高,关联授信/一级资本、未贴现承兑汇票/贷款、同业负债/负债较低;从盈利来看,股权适度集中的银行净息差、ROE、ROA、RORWA较高。从风险控制来看,股权适度集中的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资产、逾贷比较低,拨备覆盖率和资本充足率较高。同时,非金融企业控股银行经营表现有待提高。从资负结构看,非金融企业控股银行贷款/资产、存款/负债较低,关联交易授信/一级资本较高;从盈利来看,非金融企业控股银行的净息差、ROA和RORWA均显著低于政府控股银行,杠杆倍数高达23.9倍。从风险看,非金融企业控股银行的逾贷比显著较高,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明显较低,风险管控压力较大。在股权扩张、股东结构日趋复杂的背景下,中小银行功能定位和发展理念不断调整,对银行经营绩效产生了实质性影响。部分中小银行脱离存贷款传统业务,负债端高度依赖同业融资,资产中非信贷资产占比较高,一定程度上悖离了区域银行植根当地、服务当地的宗旨。中小银行的非理性扩张,是近年来中国银行业市场集中度下降、竞争强度急剧上升、呈现出“过度银行”特征的重要驱动因素。伴随规模的快速扩张,我国中小银行股权管理出现了如股东真实身份不明、出资不符合监管要求、“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关联交易增多、股权质押比例较高等一系列问题。这些乱象增加了中小银行的风险,对银行业稳健经营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启示与政策建议
当前,应在充分研究我国中小银行股权特征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采取针对性措施。具体政策建议如下:
第一,明确功能定位,引导银行理性健康发展。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引导中小银行建立有机增长模式,即主要通过利润留存形成股本,推动业务增长,实现盈利与风险和资本与资产的有序互动扩张。强化中小银行的属地原则,引导中小银行建立更稳健的业务结构,提高中小银行的存贷款占比,降低同业负债、投资、票据贴现等业务的比例。规范中小银行业务创新,缩短业务链条,使中小银行充分发挥支持本地、服务实体的基础性作用。优化和统一银行分类监管规则,探索构建“中国版”银行分类标准,在动态、综合考察银行资产规模、业务结构、跨区网点数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形成更为严谨的中小银行分类标准。在明确分类标准的基础上,针对符合监管导向的中小银行,实施更为优惠和简化的货币、监管政策。借鉴储蓄银行经验,适度弱化国有股东控股银行的利润考核机制,将党的领导有机融入银行公司治理的各个方面,通过让利将银行发展目标与当地经济增长、就业等宏观调控目标绑定,促进银行更好地支持经济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
第二,优化股权结构,提升经营绩效。从国内外经验看,适度分散、相对集中、有效制衡的股权结构,有助于银行公司治理的提升和经营绩效的改善。对股权高度集中的银行,可通过积极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适度引入金融机构等财务投资者方式,丰富所有权结构,强化股东内部制衡和监督机制。对股权“看似”分散的银行,应加强股东资质穿透,防止终极股东隐藏身份、控制行动一致人对银行进行实际控制;也要防止高管等内部人通过与股东利益交换的“掏空”行为。应进一步发挥财务投资者对完善银行公司治理的作用,夯实财务投资者的投票权和监督权。
第三,强化金融监管,整治股权乱象。建议针对中小银行的股权乱象,采取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加大股东资质审查和排查力度,强化银企信息、征信信息、司法信息、税务信息、海关信息及公安信息的互联互通,完善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强化股东承诺机制,确保入股银行资金来源合规。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权利义务,明确股东权利边界。加强股权托管中心能力建设,建立统一标准的股权托管制度。规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机制,建议使用IAS 24会计准则进行关联交易披露,强化对关联交易授信对象的“穿透”监管,加大对授信余额和关联贷款利率的监管。探索在中小银行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强化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的监督机制,可考虑设置外部专家审批制度。强化银行股权质押信息披露机制,对出质股权股东的财务状况和出质比例,应设置监管指标,对出质比例较高股东的投票权应予以限制。采取稳妥的出质股权处置措施,防止由于处置造成的市场异常波动等外溢风险。夯实地方监管机构对股东资质和入股动机的审查力度和能力,加强股东准入的事后监管和追责,逐步建立和完善“问题”股东退出机制。
第四,积极应对经济周期冲击,修复中小银行资产负债表。建议多措并举修复中小银行资产负债表,引导中小银行降低融资成本,提升其功能发挥。通过完善核销政策、优化核销流程,综合运用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加大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引导中小银行建立更审慎的分红制度;对分红银行的利润、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应提出更为细化的要求,夯实内源资本补充机制。在低利率环境下,允许中小银行通过发行可转债、永续债、二级资本工具同时改善资本和流动性状况。在充分发挥存款保险机制、遵循风险和成本最小化处置原则的基础上,推进银行体系表现不佳地区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要合理、高效使用地方专项债资金为中小银行补充资本,特别是在注资银行对象和注资方式的选择上,应加强机制设计研究,提升注资效率,通过注资实现对银行公司治理缺陷的改造。针对中小银行采取阶段性逆周期监管政策。
第五,培育优质股东,培养企业家精神。与社区银行具有百年沉淀的家族股东相比,我国民营股东缺乏足够的银行经营管理经验和将银行“做好、做优”的企业家精神。应重视股东企业家精神的培养,引导股东树立关注长远、坚持主业、服务实体和担当社会责任的发展理念。具体而言,建议将财务状况、征信纳税记录、社会声誉、从业经历、专业技能等资质,作为股东和银行管理层准入的重要筛选标准。加强企业精神的正面舆论引导,培育一批专业、敬业的职业经理人和股权管理人。完善股东与银行利益的约束激励机制,如递延回溯、股权激励等,夯实主要股东对银行经营的主体责任。通过机制设计,提高银行股东治理失败的财务、声誉和法律成本。
本文为精编版,仅代表作者个人学术思考,全文详见《金融监管研究》202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