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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买银行理财、基金亏损起诉银行 老年人该被特殊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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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老人买银行理财、基金亏损起诉银行,老年人该被特殊保护吗

记者:胡萌   

有律师指出,中国人对“投资必须盈利”的观念根深蒂固,实际上市场是有波动的,很难确保一直盈利。“我们只能提醒老年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提醒老年人不断学习,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进行理财、投资。”

随着资管新规的到来,银行理财也打破了刚兑,“投资有风险。”这是成年人都熟知的道理,但如果六旬老人乃至八旬老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亏损了,是不是会有不一样的结果。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为老年人维权树立了典型。

在本案中,老人的诉求得到了部分支持并获得银行7万元赔偿。不过在记者看到的另一个案件中,老人的诉求因为无证据被驳回。

谁该为老人购买理财亏损负责?老年人该受到特殊保护吗?

老人买理财亏损状告银行,有人获赔,有人败诉

近年来,关于银行理财的争议不断并引起广泛关注,在黑猫投资上,涉及银行理财的投诉高达1900多条。而对于老人买理财或基金亏损后的处理争议较大。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某种程度可以说是对老人买理财亏损谁该负责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回答。

2015年,62岁的王某在某银行申购100万的HT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和70万的HA基金产品。其中,前者为低风险产品,后者为高风险产品,且高于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

王某签署电子风险揭示书,后收取分红收益5万元。2017年其申请赎回时份额约100万份,金额约8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投资出现了亏损,随后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本金约23万元,利息16万元并三倍赔偿68万元。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该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王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

但在另一则案例中,一名八旬老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2020年1月14日,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文书显示,1932年出生的上海老人王兆麟2013年前往浦发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购买理财产品,原本已经和银行工作人员沟通好购买一份保本型理财产品。

然而随后却在不到20分钟里,在银行另一名工作人员的“劝诱”下其购买了31万元的基金。据王兆麟透露,银行代理称,“这个基金形势很好,没问题的,只有半年期,4.9%。”结果该基金不但没有盈利,反而损失3%。

老人的女儿知道后和银行沟通称,“你们怎么能向老人推销基金呢?这是诈骗,应当赔偿。”

于是,王兆麟及家人将浦发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受骗买基金的利息损失7500元,同时要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最终,法院以老人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这位八旬老人的诉讼请求,并且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也就是这位老人负担。

争议:银行到底有没有诱导老人?证据是关键

事实上,在老人买基金的案例中,争议主要基于两点,一是银行到底有没有诱导老人?是否涉嫌诈骗?二是老人是否具有判断风险及承受损失的能力?

在第一个案件中,法院对案涉双方的责任都进行了分析。对于银行来说,法院认为,一方面,案涉《资产管理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等均系银行依循的规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为双方就案涉金融产品相关情况充分沟通的凭证。

另一方面,银行对王某作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产品合同中显示的风险等级并非均为低风险,该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未证实购买该产品与王某情况及自身意愿达到充分适当匹配的程度;未能证明其已经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当面测试并向其如实告知、详尽说明金融产品内容和主要风险因素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于王某来说,法院认为,王某有投资理财经验,应当知晓签字确认行为效力。而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该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王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

在第二个案件中,法院表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对于银行代理人员“诱骗”的相关事实,老人除了当庭陈述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而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核查,未发现浦发上海分行在办理相关业务中有违规行为的直接证据。同时,银行具有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资格,理财经理也具有基金销售从业资格。

对于老人的年龄与风险承受能力方面,法院认为,这位八旬老人在购买前接受了风险等级评估,且风险等级为平衡型,适合购买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较低风险和中风险等级的产品。而且其尽管否认银行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等证据中的签章,但并没有对签章的真实性进行笔迹鉴定,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质疑。对此,法院认为,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高法:对老年投资者应给予特别提示

谈及老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亏损了起诉银行是维权还是碰瓷时,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表示,除非能够证明银行确实“诱导、欺骗”老人购买相应产品,否则亏损后状告银行,老人应该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杜兆勇指出,中国人对“投资必须盈利”的观念根深蒂固,实际上市场是有波动的,很难确保一直盈利。“我们只能提醒老年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提醒老年人不断学习,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进行理财、投资。”

最高人民法院将第一个案例列入“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中,老年人获得部分赔偿的意义在哪里?

据了解,该案件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后首批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明确规则尺度,保护老年人金融消费安全,首案效应突出。对如何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资理财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具体来看,该案件指出,银行应就投资者的年龄、投资经验、专业能力进行审查并考虑老年消费者情况等,对老年投资者应给予特别提示,结合民商事法律、《会议纪要》精神和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和金融消费者注意义务等判断标准。

杜兆勇表示,我们要提醒老年人,存款是一种债权,无论经营状况如何,个人都会拿到本金和利息,但是理财不是存款,本质上是一种投资,是有风险的。其亏损和盈利与市场波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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