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央行
原标题:一文读懂《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金融统计是支持货币政策决策、服务宏观审慎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有效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国经济、金融环境正处于迅速转变之中,为保障新形势下金融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金融机构统计部门要深入学习《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切实履行好统计工作职责、完善统计工作流程、提高金融统计数据质量。本文通过梳理金融统计常见问题,带您读懂《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提问者
一、什么是金融统计?
专业解答
第三条 金融统计,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金融统计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金融业务统计。
解读:
随着金融业综合统计的全面推进,金融统计的范围也不断扩大,近年来人民银行陆续开展了社会融资规模统计、金融市场统计、理财与资金信托专项统计、标准化存贷款综合抽样统计、绿色金融统计、普惠金融统计、资产管理产品统计、金融控股公司试点统计、房地产金融统计等一系列重要金融统计工作,统计对象覆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统计服务于人民银行双支柱调控框架和经济发展的功能更加突出,这也对加强金融统计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提问者
二、金融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专业解答
第四条 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监测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进行国际交流和为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信息资料。
解读:
保证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是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近年来,社会公众对金融统计数据的时效性要求越来越高,传统上借助投入大量人力资源进行手工数据生产、审核的工作方式极易出现漏报错报,且报送效率较低。金融机构应不断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数据生产审核的自动化程度。同时做好金融统计应急演练,保障在紧急突发情况下数据报送的平顺性。
统计调查是金融统计数据收集的重要补充。人民银行针对企业家、银行家、城镇储户的调查已经开展多年,为货币政策决策提供了有效参考。2019年人民银行首次开展了城镇居民家庭资产负债情况调查,对准确预测住户部门杠杆率、研究住户部门偿债能力等方面意义重大。针对经济金融的热点问题,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了有关专项调查,为优化宏观调控效果、推动结构性改革等提供重要的信息支撑。
提问者
三、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是谁?
专业解答
第六条 金融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是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系统全国性统计报表,并负责金融系统全国性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与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统计报表、统计数据管理制度的情况。
解读:
为做好有关监督、检查工作,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金融统计工作进行日常考核,向金融机构反馈数据质量问题,并视问题严重程度采取约谈高管、通报批评、现场核查、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措施。对于人民银行反馈的问题,金融机构应举一反三,做好问题整改、加强内部管理,避免问题反复出现。
提问者
四、如何进行统计资料的管理?
专业解答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省分行(分公司、分局),在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的统计项目、统计指标下,可增设必要的统计项目、统计指标。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金融管理的需要,可要求辖区内金融机构增设必要的统计项目、统计指标和附表、统计台账和原始统计记录。
解读:
统计台账管理是完善统计资料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86号文),将本机构金融统计标准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在信息管理系统及业务系统建设等方面全面执行已正式发布的金融统计标准,不断提高数据颗粒度,确保统计台账字段齐全、数据准确。
提问者
五、金融机构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专业解答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二)制定本系统金融统计制度、办法,领导和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工作。
(三)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数据和报表。
(四)收集、整理、积累本系统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五)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统计制度和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对外公布本系统金融统计信息。
(六)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在本系统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七)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的统计指标编码和电子文件接口规则。
(八)领导、组织本系统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
解读:
金融机构统计部门是金融统计数据生产、复核与报送的牵头部门,是金融统计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部门,也是金融统计管理的组织部门。金融机构统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完善内部统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常态化的金融统计业务培训、定期进行数据质量自查和统计应急演练、牵头完成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分析等重要工作,确保有关工作落到实处,避免自查报告、应急演练报告和调查分析报告流于书面形式。
提问者
六、金融统计检查应注意什么?
专业解答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依法对各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质量、统计真实性情况和统计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统计法律、规定和统计制度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统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监督检查本系统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
任何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做出检查结论。
第三十四条 统计检查员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统计检查权。
第三十五条 统计检查部门和统计检查员有权对被检查机构使用的统计资料及其数据来源进行检查和监督。统计检查员按规定有权向被检查金融机构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金融机构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15日内应据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统计检查可以对会计报表、与统计有关的其他业务报表及有关台账和原始凭证等进行核对。
解读:
为配合人民银行做好金融统计检查和现场数据核查,被查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应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牵头有关部门按时提供完备的数据台账和原始凭证、据实回复检查(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应注意的是,数据台账、原始凭证和问题回复提交人民银行后,原则上不允许进行修改。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应落实好牵头责任,避免在检查(核查)中出现进场延迟、责任推诿等问题。
提问者
七、金融统计的主要罚则有哪些?
专业解答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
(一)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金融统计调查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关保密条款和《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公布金融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
(七)对坚持原则实报统计数据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八)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重大损害的;
(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解读: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辖内金融统计违规事项拥有自由裁量权,根据违规严重性对金融机构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对于未经批准或超越权限,擅自公布监管部门制发并要求填报的金融统计调查表或金融统计资料的,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2019年,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曾对个别金融机构金融统计数据错报情况进行了通报(上海银发【2019】213号文),错报情况主要集中在存款品种和存款主体分类错误、贷款行业和贷款企业规模统计错误等方面,这些错报极容易触发罚则条款,须引起高度重视。
专业解答
第三十九条 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各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不含地、市)以上机构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及相关部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一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解读:
其他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拒报金融统计资料、严重迟报金融统计资料、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等人民银行认定的违规行为。
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金融统计数据质量一把手负责制,一旦因金融统计工作被通报批评或触发罚则,金融机构应做好内部问责,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问责情况上报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