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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银行高速扩张后不良贷款快速上升 核心高管也频繁遭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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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沧州银行:各项指标增速趋缓,多名高管接连受罚

来源:分支行观察

沧州银行的前身系沧州市商业银行,2009年3月经国家银监会批准更名为“沧州银行”。截至2018年末,沧州银行已在河北省内除承德、张家口以外的9个地级市设立分支机构。

高速扩张后不良贷款快速上升

2014年起,沧州银行资产规模迅速扩张。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沧州银行的总资产分别为581.39亿元、835.5亿元、1119.12亿元、1240.67亿元,分别同比增加了43.7%、33.95%、10.86%。而随着资产规模的扩张,该行的净利润和资本充足率也相应增长。

在净利润方面,根据公开数据显示,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该行净利润分别为6.49亿元、7.25亿元、9.11亿元、10亿元、11.21亿元。

但到了2019年,由于宏观经济等诸多因素,该银行各项经营指标增速全面下降,净利润12.38亿元。

需要注意的是,该行在2019年实现盈利增长的同时,拨备覆盖率2017年为197.04%,而2019年拨备覆盖率降为167.01%(监管要求拨备覆盖率不得低于150%)。与此同时,该行的风险管理情况也不容乐观,不良贷款率从2017年1.75%迅速增长到2019年的2.27%,贷款损失准备由2.1亿元增长到3.38亿元。

资本充足方面,2017年,该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数据分别为14.87%、12.18%、12.18%,而到了2019年,上述数据降低为13.94%、11.58%、11.58%。

第六大股东身份疑云

沧州银行十大股东中,第六大股东是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937亿股,持股比例3.83%;但围绕着这家公司,却有很多让人疑惑的地方。

其一,公司名称疑云。“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原“沧州市市政工程公司”改制而来,是一家纯粹的民营企业,但是其名字看上去却很像是地方国企。

其二,沧州市市政工程公司改制发起于2012年5月3日,,经过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及企业三方积极努力,于2012年9月5日顺利完成。经过清产核资,市政公司所有者权益由基准数6046.23万元调增至8592.73万元。

2013年6月19日,已经明确要进行改制的沧州市市政工程公司搬入市政大厦办公楼。

2013年11月18日,以吴英彪为首的沧州市市政工程公司的管理层和技术骨干等38人,发起注册成立了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市政公司整体产权在沧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开征集受让方。经公开竞价,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竞得市政公司整体产权。

由此,沧州市政股份有限公司以8592万元的对价获得了市政大厦办公楼以及沧州银行4000万股股权(后增至1.93亿股)。

2018年7月,沧州明珠(002108)公告,受让沧州东塑集团持有的沧州银行全部股权,受让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为每股2.39元,按此价格计算,目前沧州市政持股1.93亿股,价值4.61亿元。

其三,2013年,处于改制中的沧州市市政工程公司持有沧州银行4000万股;2014年,沧州银行仍然向这家处于改制中的企业发放了1.64亿贷款,同年,沧州银行启动了增资事宜,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增加到了7718万股,两者是否相关,不得而知。

核心高管频繁遭罚

2020年4月10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刘泽平,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重大关联交易未审批、未报告;对贷款担保人管理不到位;贷款受托支付对象审查不严;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不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被沧州银保监分局给予“罚款30万元”处罚。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胡玉鹏,因“贷款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贷款‘三查’不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沧州银保监分局给予“罚款50万元”处罚;

同时,沧州银行行长“黄美静”,由于“对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贷款审查不尽职负领导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被沧州银保监分局给予“罚款5万元”处罚。

2019年11月19日,沧州银保监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沧州银行因迟报案件信息被罚款30万元,责任人沧州银行董事长刘泽平被罚5万元。

分行行长腐败窝案违规放贷

2019年2月28日,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显示,被告人于某涛(沧州银行保定分行行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于诗涛、白炳东、孙晓冬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于某涛本人或指使他人以雨衣、雨伞、保鲜盒等名义虚开发票在沧州银行总行报销的手段,多次从沧州银行总行骗取人民币42.3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1年6月30日,于某涛任沧州银行市场路支行(以下简称市场路支行)行长。为帮助他人拆借资金,于某涛安排该行信贷副行长李某以于诗涛妻子闫某的名义,以编造购买数码产品的借款用途,以闫某存款人民币30万元存单单据号作质押(经调查未发现质押存单),在市场路支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该笔贷款于当日发放完毕。

同日,于某涛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将其发放的人民币300万元贷款中的20万元分别拆借给他人使用。2011年7月1日该笔贷款人民币300万元偿还完毕。于某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该贷款向他人拆借而伪造贷款用途,且在未对该笔贷款进行贷前调查,未撰写贷前调查报告的情况下,向其妻子闫某名下发放贷款人民币300万元。

2014年3、4月份,于某涛、白某东、孙某冬在对河北同创线缆有限公司(简称河北同创公司)老贷款1100万到期续贷1000万元过程中,于某涛告知白某东由于诗涛为河北同创公司协调200万元还河北同创公司前期1100万贷款,于某涛明知该贷款部分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而仍授意白某东、孙某冬向沧州银行总行书面呈报相关材料进行审批,违法向其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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