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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关于银行间市场利率期权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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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关于利率期权业务试运行上线的通知

来源: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

为更好发挥银行间利率衍生品市场对实体经济支持作用,满足市场成员利率风险管理需求,完善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将于2020年3月23日起试运行利率期权交易及相关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试运行利率期权交易品种为挂钩LPR1Y/LPR5Y的利率互换期权、利率上/下限期权。

2.为规范利率期权市场运行,交易中心制定了《银行间市场利率期权交易规则(试行)》,现向市场发布,请遵照执行。

3.为鼓励市场发展,业务运行前两年暂免利率期权的交易手续费。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间市场利率期权交易规则(试行)

银行间市场利率期权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利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规范利率期权交易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利率期权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期权、利率上/下限期权等产品。

利率互换期权是指期权交易双方有权在约定日期以约定条件买卖约定利率互换的期权合约。期权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获得权利;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并在买方选择行权时履行义务。

利率上/下限期权是指期权买方在约定期限内有权要求期权卖方支付由于参考利率超过/低于约定的利率水平而产生的差额利息的期权合约。期权买方向卖方支付期权费,期权卖方在参考利率高于/低于约定利率水平时向买方支付差额部分的利息。

第三条 交易中心提供利率期权交易及交易相关服务平台,组织市场参与者开展利率期权报价和交易,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第四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利率期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金融机构参与者应出于自身需求开展利率期权交易,非金融机构参与者应以风险对冲为目的进行利率期权交易。

第二章  定义

第五条 交易要素

利率互换期权的交易要素包括:期权类型、期权标的、期权期限、名义本金、执行利率、期权价格、期权费、隐含波动率、期权费支付日、行权日、交割方式、清算方式、营业日准则、合约代码、计算机构、双边保证金制度等。

利率上/下限期权的交易要素包括:期权类型、期权标的、期权期限、名义本金、执行利率、期权价格、期权费、隐含波动率、期权费支付日、首次利率确定日、起始日、到期日、重置频率、支付日、支付周期、计息期、计息基准、期权收益支付额、计息天数调整、交割方式、清算方式、营业日准则、合约代码、计算机构、双边保证金制度等。

第六条 期权类型

利率互换期权分为固定利率支付方利率互换期权和固定利率收取方利率互换期权。固定利率支付方利率互换期权为看涨期权,指期权买方有权在约定时间按照执行利率进入一个本方支付固定利率、收取浮动利率的利率互换合约;固定利率收取方利率互换期权为看跌期权,指期权买方有权在约定时间按照执行利率进入一个本方支付浮动利率、收取固定利率的利率互换合约。

利率上/下限期权分为利率上限期权和利率下限期权。在利率上限期权中,在约定期限内,如果参考利率在约定条件下高于执行利率,则利率上限期权卖方向买方支付超出部分的利息;在利率下限期权中,如果参考利率在约定条件下低于执行利率,则利率下限期权卖方向买方支付不足部分的利息。

第七条 期权标的

利率互换期权的标的为利率互换产品。

利率上/下限期权的标的为交易双方约定的用以确定期权收益支付额的参考利率。参考利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公开发布的市场利率。

第八条 期权期限

利率互换期权交易日与行权日之间的期限;利率上/下限期权起始日与到期日之间的期限。

第九条 执行利率

交易双方约定的期权标的水平。

第十条 期权价格

期权买方为获得单位名义本金上的权利所需支付的成本,单位为基点(bp)。

第十一条 期权费

期权价格乘以名义本金,单位为元。

第十二条 隐含波动率

根据期权价格反推的期权标的波动率。

第十三条 期权费支付日

期权买方向卖方支付期权费用的日期。

第十四条 行权日

利率互换期权交易双方约定的期权买方可以行权的日期。

第十五条 首次利率确定日

确定首个重置日参考利率水平的日期。

第十六条 起始日

利率期权交易的具体条款开始执行的日期。

第十七条 到期日

利率期权交易结束的日期。

第十八条 重置频率

在利率上/下限期权期限内,参考利率重置的频率,用以确定每个计息期的参考利率水平,包括天、周、两周、月、季、年等。

第十九条 支付日

利率上/下限期权卖方向买方支付期权收益的日期。

第二十条 支付周期

交易双方约定的用以推算支付日的固定时间间隔,包括天、周、两周、月、季、年或到期支付等。

第二十一条 计息期

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相邻两个支付日之间的时间区间(包含前一支付日,但不包含后一支付日),首个计息期间始于起息日(含该日),最后一个计息期间截至到期日(不含该日)。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支付日根据营业日准则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支付日确定计息期(前端残段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期权收益支付额

在利率上/下限期权期限内,每个支付日期权卖方需向买方支付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 营业日准则

若某一交易相关日期并非营业日,则交易双方可自行约定按下一营业日准则、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准则或上一营业日准则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构

就利率期权交易,交易双方约定的负责对支付义务进行具体计算的机构。

第三章 准入与交易

第二十五条 利率期权市场交易成员

利率期权市场交易成员(以下简称交易成员)是指与交易中心联网的利率期权市场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非金融机构等。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投资产品开展利率期权交易前,应向交易中心申请成为交易成员。市场参与者申请成为交易成员的,应向交易中心递交以下入市联网材料:

(一)入市申请表(附件);

(二)相关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市场参与者向交易中心递交入市联网材料,即代表其承诺将持续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其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交易服务

交易中心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利率期权交易服务。交易成员间的利率期权交易应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达成,并依据成交单办理结算交割。成交单是双方利率期权交易协议的组成部分,一经生成,对交易双方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

交易成员与非交易成员间的利率期权交易,应当由交易成员于交易达成次一工作日北京时间12:00前将相关交易情况报交易中心备案。交易成员应当遵循投资者适当性等原则,向非交易成员充分揭示相关风险,不得对其进行欺诈和误导。

第二十八条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除外)北京时间9:00-12:00,13:30-17:00。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易时间,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九条 报价方式

利率期权报价方式包括对话报价、意向报价、点击成交报价、请求报价、指示性报价等。

对话报价是指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期权价格以及其他交易要素的交易方式。

意向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公开发出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报价,受价方可根据意向报价向报价方进行协商的交易方式。

点击成交报价是指报价方就利率期权同时报出买入和卖出价格及数量的报价,受价方可点击该报价达成成交的交易方式。

请求报价是指要价方向特定市场成员发出报价请求,报价方据此回复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要素,并由发出请求的市场成员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指示性报价交易方式是指报价方向投资人发出具名的非可直接点击成交价格,受价方可基于指示性报价,通过请求报价等交易方式最终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三十条 成交

利率期权交易基于期权价格成交,交易中心提供隐含波动率计算等交易相关服务。

第三十一条 组织报价

交易中心组织报价机构通过交易系统以点击成交报价、指示性报价、请求报价等方式向市场提供利率期权报价,并进行日终波动率曲线报价。交易中心对报价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开展的利率期权报价行为和质量进行评估。

第四章 清算、行权与交割

第三十二条 清算方式

利率期权交易由交易双方进行双边清算。新增其他清算方式的,交易中心将另行通知。

第三十三条 行权

利率期权行权方式为欧式期权。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另行推出其他行权方式,并向市场发布。

利率互换期权买方可在行权日行使权利。买方应当在行权日通过交易系统行权模块对利率互换期权进行行权处理,行权截止时间为行权日当日北京时间16:00点整;买方在16:00之前未行权则视为放弃行权。行权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对应的利率互换交易行权单,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行权单进行交割。

第三十四条 交割方式

利率互换期权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利率上/下限期权采用现金交割方式,由期权卖方向买方支付期权收益。

第五章 风险管理与市场监测

第三十五条 交易成员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交易中心报告本机构不同标的下利率期权交易Delta敞口。

第三十六条 交易成员所有期权交易累计期权费与累计名义本金额的比值不得超过30%。

第三十七条 每笔期权交易的执行利率偏离当前市场公允水平过大等异常交易情形,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备说明。

第三十八条 银行间市场期权交易可采用双边保证金制度,交易双方可对每笔期权交易约定缴纳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对利率期权交易进行监测。对于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交易中心有权采取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约见谈话、书面警示、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相关业务资格等,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十条 当市场价格出现非理性大幅波动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或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或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市场无法正常交易的,交易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报人民银行同意后暂停部分品种或全市场交易,并视情况恢复交易或直接收盘。

上述原因导致异常成交的,交易中心在报人民银行同意后有权采取撤销交易等适当措施。

第六章 信息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负责利率期权交易的日常统计和相关交易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终端或系统接口向交易成员发布利率期权交易市场行情、成交等信息,交易成员不得将来自交易中心的市场相关信息发布、转载、传输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对其交易系统中产生的任何信息、数据具有完全的知识产权、专有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即使前述信息、数据可能是因交易成员或其客户的交易行为产生的。

第四十四条 利率期权交易发生争议,交易双方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双方应于接到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送达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于收到最终结果后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办理。

第七章 应急服务

第四十五条 应急服务

交易双方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号)中有关规定向交易中心申请应急服务。交易双方需协商一致并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交易中心根据书面申请代理进行相关应急服务,交易成员对交易中心代理操作的交易承担全部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六条 应急服务类型

交易中心提供利率期权应急成交、应急修改、应急撤销、应急行权、应急行权撤销等服务。

申请应急行权或应急行权撤销服务的,期权买方应于行权日北京时间16:00前向交易中心场务提交盖章的应急行权(撤销)申请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利率期权交易手续费按期权交易名义本金额的百万分之2.5双向收取。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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