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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汤志贤:银行信贷资产跨境转让再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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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志贤  中国工商银行首尔分行贸易融资部主管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2、3期

要点

商业银行应通过改进自身产品及系统设计,推动完善配套性政策制度,促进信贷资产跨境转让业务的全面、健康发展。

借政策东风,目前银行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的交易主体范围、渠道开始不断扩大。这对推动商业银行积极参与信贷资产跨境转让、形成更优交易机制均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可以预期,银行信贷资产跨境转让业务将迎来新的历史机遇。商业银行应通过改进自身产品及系统设计,推动完善配套性政策制度,促进银行信贷资产跨境转让业务的全面、健康发展。

发展历程

市场间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跨境转让业务(下称“银行信贷资产跨境转让”)暂无统一定义。中国银保监会指出,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银行金融机构买入、卖出、或转移信贷资产业务(含贷款和票据融资)”,“信贷资产转让应严格遵守真实性原则、洁净转让原则”。据此,本文将银行信贷资产跨境转让定义为“商业银行根据协议或约定,将其已发放形成且未到期的信贷资产跨境卖出至非中国境内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融资本息的金融交易行为,属于卖断性质的信贷资产转让”。

2019年10月25日,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下称“28号文”),明确提出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扩大可对外转让的信贷资产范围,包括银行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等。信贷资产跨境转让虽不属于银行创新业务,但28号文的发布标志着该业务进入到一段新里程。

中国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跨境转让业务的探索,可追溯到上世纪末,当时部分中国商业银行开始与外资银行通过签署福费廷合作协议的模式,逐步开展国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二级市场交易。由于国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跨境卖出涉及到国内商业银行将已形成的信贷债权转让至境外,所以此项业务一定程度上被业内认定为贸易融资领域的信贷资产跨境转让。商业银行对不良信贷资产跨境转让的探索也几乎同时起步。

2013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鼓励境内银行开展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之后,国内部分商业银行结合地区性政策,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374号),开始加大探索银行信贷资产跨境转让的力度,在国内租赁融资、银行不良贷款、国内信用证、商业银行承兑票据等领域,银行信贷资产跨境转让均有实际业务落地。

潜力巨大

从政策导向看,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允许试点地区 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扩大可对外转让的信贷资产范围和渠道,意味着更大的金融开放力度。这为银行信贷资产跨境转让,提供了更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激发业务潜力。

不良贷款领域

2001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提出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外商出售或转让股权、债权。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的跨境转让,是由金融资产公司主导的,商业银行一般不直接办理不良信贷资产的跨境转让。

市场的发展使商业银行客观上产生了跨境转让不良信贷资产的业务需求。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19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法人口径,下同)不良贷款余额约2.37万亿元人民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86%,二者较上一季度均有所增长。可见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压力较大,而目前通过跨境转让方式处置的不良资产总量却甚微。

与之对应,境外金融机构对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一直抱有浓厚兴趣。在中国2001年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不良信贷资产市场后,摩根斯坦利花旗集团等具备先进不良资产处置经验和资本运作能力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不良信贷资产市场获取了丰厚的回报。当前新的政策导向增加了外资金融机构对进入中国不良信贷资产市场的信心。不少外资金融机构认为,新的政策体现了中国金融商业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外资金融机构有较强的动力和信心与国内商业银行共同来推动不良信贷资产的跨境交易,并在发展过程中实现共赢。

贸易融资领域

贸易融资产品种类丰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发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三季度末,我国贸易信贷和预付款余额约2.5万亿元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2019年三季度末,我国银行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总额约为3.28万亿元人民币。这些都从侧面反映出贸易融资信贷资产跨境转让市场所具有的巨大潜力。若国内商业银行能够通过境外资金盘活贸易融资存量资产,无疑将为国内商业银行开发金融产品提供更为广阔的想象空间。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跨境转让业务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能够为其优化主动资产负债管理和收入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商业银行可通过市场化手段,有选择性地调整自身信贷资产和负债结构,将资产利息收入转化为中间业务收入并提前入账。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跨境转让表内信贷资产,将未到期的风险资产转移出表,降低风险资本的占用和信贷风险。不仅如此,银行信贷资产跨境转让还能为境外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人民币计价的金融产品,从而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转让难点

虽然银行信贷资产跨境让已得到宏观政策层面的支持,但从实践看,商业银行若要全面拓展该业务,在其内外部仍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

难点一:内部制约因素

主要问题是,部分商业银行自身产品体系和系统建设尚不能完全与信贷资产跨境转让的发展需求相配适。

大部分中国的商业银行长期通过增加存量信贷资产提高营收水平,因此,利息收入在中国商业银行的损益表中占据较大份额。这也使得其信贷产品体系和系统设置主要是围绕信贷资产投放进行设计的,即部分商业银行的产品设计和系统设计现阶段还未充分考虑如何处理各类信贷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以一则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跨境转让为例,A 银行与前、后手交易对手均签署有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交易协议,其中后手的交易对手是位于新加坡的境外金融机构。A银行与后手交易对手的协议注明有例外情形下向前追索的条款。A银行转让持有的福费廷资产至后手交易对手后,系统中并未如实反映追索条款。该业务到期日前,由于例外情形的出现,后手交易对手向A银行追索,但A银行信贷系统和会计核算并未全面反映交易结构,内部系统和信贷管理流程均不支持对后手交易对手进行支付,使A银行陷入尴尬境地。

可见,拟适用于银行信贷资产跨境转让的产品设计和系统设计,应该能反映特定交易的场景,如果没有成熟的产品体系和支持系统,可能引发操作风险、声誉风险、道德风险。因此,拟计划开拓信贷资产跨境转让业务的商业银行,现阶段应将注意力集中在内部产品体系建设、系统建设上,并把提高风险把控能力放在第一位。 

难点二:外部制约因素

主要问题是,目前针对银行信贷资产跨境转让的法律法规较为缺乏,相关配套性政策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以不良信贷资产转让为例。中国不良资产的转让法律关系较为庞杂,相关法律规章超过60部,但缺乏专门针对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跨境转让的法律规范;同时尚未建立统一的法律安排、政策规章体系,易导致在业务实践中出现业务纠纷后无法妥善解决的情况。

从法律安排层面看,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跨境转让实质上是交易关联方权力与义务关系的变更,即作为原有债权方的境内商业银行,将其权利转让给境外金融机构。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均有相关规定。但在法律安排层面,缺少对银行信贷资产跨境转让的直接描述和规定,且对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的资产交易行为有严格限制。这可能导致商业银行与不同法律环境下的境外金融机构交易不顺畅,也可能导致在出现法律纠纷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无法援引法律条文维护自身权益。

从政策规章层面看,目前中国缺乏专门针对银行信贷资产跨境转让的规章制度。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的本金及应收利息;商业银行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洁净转让原则,即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为此,信贷资产的转入方应当与信贷资产的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

目前国际上信贷资产转让实践有LMA、APLMA、LSTA、BAFT等模式,而前述政策与国际上银行信贷资产买卖实务和惯例是脱节的。由于中国商业银行办理信贷资产跨境转让所面对的交易对手主要来自境外,因而很容易造成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在交易结构、流程、责任划分等方面产生分歧,甚至出现双方业务理念都背道而驰的情形。 

解决之道

法律和政策规章之所以对银行信贷资产跨境转让很重要,是因为转让是一个持续的合同行为,即使交割顺利完成,也不代表商业银行与境外金融机构及其他关联方后续不发生纠纷。如果没有与国际接轨的法律制度体系和政策规章等配套保障措施,可能会给参与该业务的商业银行埋下风险隐患。

对此,商业银行可以考虑通过完善产品设计和加强系统建设来提升自身业务办理能力,谨慎按照现有政策开展信贷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产品设计方面。一是基于银行信贷资产跨境转让的各类场景,设计针对性较强的产品体系,并以产品管理手册或产品制度的模式予以标准化。二是慎重考衡与境外交易对手的交易结构,如通过清晰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避免在出现纠纷的情形下进退失据。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信贷资产跨境转让产品设计团队的组建,团队成员不仅要包括传统国际业务从业人员,也应涵盖信贷审查、信贷管理、法务、合规(如反洗钱涉敏管理)、风险管理、运行管理等条线的专业人员,以使产品设计能全面考虑后续的信贷管理、法律纠纷、风险计量、操作流程等各环节的问题。

系统建设方面。首先,提高系统运行的风险防控能力。由于关系到商业银行跨境交易,银行信贷资产跨境转让较国内信贷资产流转面临的风险种类更多,风险度也更高。以反洗钱涉敏风险为例。在当前国际金融领域反洗钱形势严峻的大环境下,参与信贷资产跨境转让的商业银行的业务处理系统,应具备反洗钱涉敏管理的实时、自动监控筛查能力。同理,商业银行应通过系统操作的授权机制、隔离机制、自动化机制,对跨境环境下的操作风险、运营风险、道德风险予以有效防控。其次,提高系统运行的准确性。系统建设应该与业务实质保持一致,避免出现系统漏洞。如部分信贷业务在跨境转让后,转让行还需保留特定情况下的表外责任,系统设计时就需要考虑到这一点,使主机系统和操作系统的挂接关联,能够准确体现该类表外责任。最后,提高系统运行的可操作性。对于准备建立专门的信贷资产跨境转让业务系统的商业银行,新建系统应完全与信贷资产跨境转让产品制度及流程规定相匹配;对于无计划建立专门的信贷资产跨境转让业务系统的商业银行,在新增业务过程中,可能采取借用系统或对原有系统进行迭代的方式。如果是被借用系统,在投产前,应进行反复评估、测试,预防系统实际运行出现“差之毫厘,谬之千里”的境况。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还应从整个行业角度出发,把在实务中遭遇的各类问题与相关部门进行密切沟通,并提供建设性意见,推动制度性因素的改进和解决,共同为银行信贷资产跨境转让的发展构筑坚实的基础。

(本文不代表作者供职机构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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