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君:不在法律制度框架下的金融创新不可持续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2月12日消息,2019中国(深圳)金融科技全球峰会11日在深圳举行。本次峰会以“风险与监管科技”为主题,在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承办的分论坛“普惠金融发展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发表主题演讲。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
李爱君认为,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创新应该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不在法律制度框架下的创新是不可持续的。
李爱君表示,技术创新本身就有风险,金融创新也有风险。如果创新不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无论是创新者还是投资者都要付出昂贵的代价,甚至会失去创新的机会。而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消解风险。
不过,李爱君也指出,立法有时是滞后的、不完全的,司法有时也较为被动。此时,监管就要出面去解决立法和司法不能解决的问题,如果监管都退到了立法和司法之后,金融就无法发展。
李爱君强调,针对金融创新要进行科学的监管。首先,监管要科学的认知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其次,监管一定要发挥自有、应有的价值。否则,不科学的监管会抑制创新,抑制金融服务向普惠金融的方向发展。
在李爱君看来,只有立法、司法、监管三者各自发挥应有的价值,互为补充、互为支撑,才能更好的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
以下为现场发言实录:
李爱君:各位嘉宾下午好,这里讲的是普惠金融创新的路径。前面嘉宾讲的内容对我很有启发,我会结合我内容给大家讲一下普惠金融应该怎么做。
一、普惠金融的界定。
刚才白秘书长也讲了,普惠金融的界定并不是一个机构,也不是一个产品,不是市场,而是一种理念。这个理念来自于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孟加拉乡村银行总裁尤纳斯教授,他说信贷权是人权。
如果谈到人权,天赋人权。从一出生大家就拥有这种权利。在金融领域中,每个人都有获得金融服务机会的权利,也就是金融权利。但是你有这样的权利,不等于你有这样的行为能力。在《民法》里讲民事权利、民事行为能力,用年龄、智力、精神决定你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在金融里面,你的金融行为能力是什么呢?第一是是否有认知能力,是否有承担风险的能力,是否有偿债的能力,偿债的意愿。这样的因素就决定了你是否有金融行为能力。也就是说你作为投资者,要有风险认知、风险承受,如果你要作为融资者,就要有偿还的能力和偿还的意愿,那就是所谓金融机构在放贷时候的风控,所谓的风控就是看你有没有这个能力,所以叫做金融行为能力。
二、普惠金融的目标。
如果说要真正的实现普惠金融,权利这个问题不解决只要你不歧视,比如说美国有《公平信贷法》,就是体现了天赋人权。行为能力是普惠金融要解决的,真正要普、要惠,既要范围大,又要便宜,怎么做?这是一个难题。也就是说通过我的服务,降低成本,降低运作流程带来的成本,提高风控能力。这样才能实现普惠金融,所以普惠金融的目标就是为让每个人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实现金融好的社会。
但是还要符合商业的逻辑。
三、普惠金融实现的路径。
不外乎金融结构的创新,金融结构创新包括这四个方面,前面白秘书长已经说过了,金融市场的创新,制度的创新,机构的创新,产品的创新。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就是围绕着金融结构的创新而发展的,金融结构的创新包括了四个方面,当下要在市场创新、制度创新、机构创新、产品创新,我们正处在一个风口,这个风口就是技术的成熟。比如说互联网的技术,大数据的技术,所谓的区块链的技术,还有云计算。这些技术能够解决金融的什么问题呢?能解决普惠金融的什么问题呢?恰恰能解决普惠金融里面的金融行为能力的问题,通过大数据的计算,本来通过这样的计算方式,就不符合风控的标准,我就不提供这个服务。但是有了这个技术,就能够知道他是否是我服务的对象,他有没有这个能力,那就扩大了范围。通过这样的技术,能够降低成本,就能够降低资金的价格。所有的创新在这四个方面,围绕着他去实现普惠金融的目标。
还有一个问题,我们经常会谈到数字经济。所谓的数字经济就是通过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技术等等现代技术,去改变经济结构。经济结构里面是产供销的方式和模式。静下心来仔细的思考,数字经济改变了原有的传统经济结构,改变了原有的产供销的模式。这样的改变又给普惠金融带来了什么样的新路径?这是值得思考的。
前面专家讲的让我非常有启发,下面谈谈我的启发。前段时间搞了三年的课题,解决中小企业三角债、多角债的问题,利用现代化的技术,原有的供应链金融是通过融资去解决普惠的问题。供应链金融还是要融资,传统的模式是在改变现有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大家都觉得走入了瓶颈,要不是政策,拿政策进行补贴。要不是放低风控标准,让商业银行给他指标,必须做,这是政治任务。这都是不可持续的,普惠金融要可持续,一定要思考原有的不能解决的,通过现代技术怎么解决。比如说有互联网了,通过互联网能解决供应链的什么金融问题?在供应链的基础上看看,我们不需要资金。比如说白秘书长说的互助,互助里面还是资金,但是一旦涉及到资金,就可能会形成资金池,形成资金池就可能形成非法集资,可能就不可持续。抛开资金,用现有的互联网,用一个其他的解决资金支付的问题,这是一个路径。比如说甲乙丙丁企业,甲欠乙一百万,乙欠丙一百万,这以债权为核心形成的链。原有的供应链是产供销形成的链。以债权形成的链,用债权作为支付,或者是各个主体以债权做支付,解决融资问题,不需要第三方投入资金。
如果第三方愿意投入资金,实质上我就是在这个链中用数字化走一遍,资金又回到了第三方的帐户,解决信用的问题。也就是说实际上在谈普惠金融原有的担保模式,原有的信用模式,原有的链的模式,实际上都是走入了一个困境,并没有解决。为什么没有解决资金的问题,信用的问题?什么能解决资金所带来的风险问题?什么能解决信用的问题?传统不外乎用了担保,物的担保和保证,然后是资金。资金投入就面临了信用的问题,信用风险的问题,担保是要解决信用风险。实质上现在都走入了一个瓶颈,如果不动资金,就用他们的债权作为支付。这里就不会形成资金池,不形成资金池,就不会形成非法集资,不形成非法集资,这种模式就可持续。只要一动钱,肯定后面就会出现问题。既然甲欠乙一百万,乙欠丙一百万,丙又欠甲一百万,实际上这个圈子里就是一百万,因为债权是真实的,供应链还是要用资金。我前面讲的是绝对化的,这个绝对化可能不多。
深圳很适合,因为深圳的中小企业很多,深圳的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也是不错的。政法大学负责结构化的设计,法律法规的设计,山东大学负责技术的设计,打造一个解决链式的、用债权作为支付。而且这个支付又不是点对点的支付,而是链式的支付。原有的甲和乙互为支付,是点对点的支付,而现在整个链上的支付。
只要不形成资金池,谁都不违法。资金池就是看你承受道德底线的问题。
普惠金融创新的法治化。
无论你是什么样的创新,一定是在法治的框架下,不在法治的框架下就是不可持续的。前面我讲的模式,为什么研究了三年?要解决法律所带来的成本的问题,这些成本可能有其他主体的介入,会解决违法违规的问题。所以结构化设计,多个结构会解决你的法律上的风险。所以我们用三年时间解决了这个问题,这是青岛政府正在推的模式。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法律。
无论你是普惠金融也好,一定要遵守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通的服从,这样的创新来服务于实现普惠金融的理念。
为什么一定要法治呢?一定要服从现有的法律制度呢?
1、法律的价值决定的。
一是公平,普惠金融就是要实现公平,本来我有这个行为能力,你不让我接受这种金融服务,这就叫做歧视,就是不公平。怎么实现公平呢?一个是通过制度,另外要通过技术。
二是平等。甲和乙的行为能力都一样,甲收到了服务,乙就收不到服务,这就不公平。金融需要秩序的安全,创新更需要秩序的安全,如果创新不在一个法律的框架下,金融的发展史和最近的金融创新已经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那就是无论是创新者还是投资者,或是国家政府,都要付出昂贵的代价。甚至要失去创新的机会,这是法律价值所决定的。
在普惠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创新是应该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
2、服从法律能够消解风险。
现在的技术创新有二重性,技术创新本身就有风险,金融创新也有风险,创新在立法之前,这样会带来创新过程中的风险。我起的名字叫做“技术制度二重性的风险”,整个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制度滞后,创新在先,夹杂了技术,所以技术和制度给金融创新带来了二重性的风险。服从法律就能够消解法律所带来的风险。
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法律。
这个良好的法律,通过外界的推进,比如说英国所出台的《沙河监管》的模式,要解决制度的滞后、创新在先所带来的问题,这个模式对金融创新的发展是里程碑式的。
监管科学化。
金融在各个国家都有监管,但是监管要科学,监管不科学,就会约束创新。不科学的监管,就抑制创新,抑制金融服务向普惠金融的方向发展。怎么科学呢?不外乎三个层面:
第一要科学的认知这个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
第二金融监管一定要发挥自有、应有的价值,如果你不发挥自由的价值,也不科学。到底金融监管有什么价值呢?其实金融监管从他产生那天开始,就是要解决立法不能作为的问题,司法不能作为的问题,立法是滞后的、不完全的,谁能解决?监管。监管通过部门的规章的灵活性,可以看到一个模式,这个模式有社会价值,同时带来风险。这个风险如果可控,监管出台相关的规定,防范风险,发挥社会价值。如果通过立法,那是漫长的。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判例法系都是一样的,所以解决立法的滞后和立法的不完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敢说我的立法是完全的、完美的、不滞后的,没有,那是神话。有人说判例法能解决,办理法也是一样,监管要解决司法的被动性,司法的滞后性,司法的中立,司法的正义所带来的问题。因为司法程序上要正义,法律的依据要确凿。如果只是尊重了形式上的正义和保持中立的话,那么真正的风险或者是真正的恶性主体可能不会受到制裁。但是监管是灵活的,可以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可以随时检查,随时动用监管的权利,因为你属于行政权利,有强制性。所以司法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层面都是滞后的,一定要保持自己的中立和正义。这样就会发现立法、监管、司法是在整个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体系,并不是分裂的。也说是监管要回归金融创新的法制体系之内,去解决立法和司法不能解决的问题,如果你都退到了司法之后,那你的金融发展、监管不科学,金融无法发展。
目前处在一个状态,立法、监管、司法没有形成回归到各自的应有发挥的价值,形成一个互为补充、互为支撑,三足鼎立,为普惠金融的发展贡献他应有的价值,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