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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融机构不得在用户办理ETC时强行搭售其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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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央行:金融机构不得在用户办理ETC时强制搭售其他产品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近日联手对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提出总体要求,并对推广ETC业务普及、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提出意见和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助力高速公路不停车快捷收费,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在总体要求方面,《指导意见》提出,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的推广应用,要以金融基础设施为抓手,充分发挥金融基础设施广泛覆盖、金融标准互联互通的优势,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支付服务需求,推进ETC广泛覆盖、移动支付在高速公路人工收费车道全覆盖等目标有序实现。

同时,央行和银保监会也要求,要以防控金融风险为底线,即坚持服务创新与风险防控两手抓,兼顾高速公路收费服务的安全与效率,完善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体系,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参与各方合法权益。

在推广ETC业务普及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规范拓宽ETC发行渠道、便利TEC用户绑定扣款账户,稳妥有序减少ETC储值卡使用并完善高速公路结算体系。

在规范拓宽ETC发行渠道方面,《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动与交通运输部门ETC发行服务机构对接,建立协同服务模式,提升ETC发行能力,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可为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与ETC发行服务机构的对接提供平合支持,优化ETC发行流程,拓宽ETC发行渠道。同时,支持清算机构会同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资金风险损失分摊等多元化成本分担机制,充分调动更广泛的金融力量共同参与ETC发行。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明确,金融机构不得无故拒绝用户绑定已有账户,不得强行要求用户新开账户绑定,不得在用户办理ETC业务时强制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用户解除绑定账户,不得故意引导已安装ETC用户变更扣款账户,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安装和社会资源浪费。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停止新增发行ETC联名卡,用户确有需求的,商业银行应在发行时默认关闭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并向用户充分提示风险。

对于已发行的存量ETC联名卡,发卡银行应抓紧批量关闭相关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并妥善做好用户告知工作。对于用户主动要求开通小额免密免签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充分做好风险提示。

在切实保护用户权益方面,央行和银保监会要求,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在开展ETC相关业务时,应充分履行用户告知义务,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用户明示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明示用户存在的欠缴通行费情况及相应负担的费用及违约责任等,防止出现重用户数量、轻服务质量,重市场份额、轻用户权益等现象,严禁误导性宣传、虚假宣传以及强制搭售等行为,切实保障用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加强ETC业务相关人员培训,做好业务咨询、投诉监测及售后服务,完善业务处理程序和投诉处理机制,提高对用户合理诉求的响应速度。对于创新业务和重大合作事项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

《指导意见》还提出要拓宽投融资渠道。

一方面,支持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合理投资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推动存量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债务置换工作和符合标准的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另一方面,引导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

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大对符合审贷条件的在建和拟开工收费公路等基础设施领域的中长期信贷投放力度。另外,《指导意见》要求加快直接融资工具创新,通过项目收益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多种形式,规范支持收费公路等经营管理主体合理融资需求。

在监管方面,央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与地方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协商制定ETC、移动支付相关工作实施方案。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强化ETC相关业务的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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